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2:47   浏览:8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8〕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业经十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
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所列内容外,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务。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第十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形式。
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行政职权事项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运行、流转的各相关环节。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六)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落实、考核和监督情况;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电子政务工作进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上报方式与时间由各级政府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需要的经费,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如需要延期答复的,需经政务公开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贷款,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南银发[2004]95号文件有关创建信用社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其中袁州区二个社区,其它县(市)至少一个社区,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第三条 成立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员包括劳动就业局(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农信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及社区居委会,工商、税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为协助单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应积极协助指导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每年在社区至少组织一次信用环境建设宣传活动。
第四条 在信用社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银发[2002]394号和南银发[2004]95号文件有关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若确实无法提供反担保,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免除反担保小额贷款(以下称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工作职责
⑴ 利用各种形式,发挥各方力量做好创建信用社区宣传工作,加强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倡导社区居民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意识。
⑵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⑴ 负责受理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并向贷款申请人详细说明创建信用社区的有关要求,明确贷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⑵ 对贷款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指导贷款人填报个人信用评定表。
⑶ 与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共同做好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初评工作,并向小额担保中心及相关经办银行推荐。
⑷ 做好本社区小额信用贷款户的监测服务工作,按月向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报送《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跟踪表》。
⑸ 建立本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的登记、核对工作。
⑹ 协助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收回到期小额信用贷款;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制裁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
第七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职责
⑴ 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初评工作,并向小额担保中心及相关经办银行推荐。
⑵ 建立小额信用贷款户个人信用档案,并根据《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跟踪表》及其他信息,定期补充、修改借款人个人信用档案。
⑶ 建立本街道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的登记、核对工作。
⑷ 协助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收回到期小额信用贷款;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制裁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
第八条 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职责
⑴ 会同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提供担保。
⑵ 协助经办银行和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清收到期贷款,告知有关部门对失信违约小额信用贷款人实施制裁。
⑶ 按季提出小额信用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第九条 工商、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⑴ 加强信用社区内小额信用贷款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信用贷款户在贷款归还前若其经营场所变更、纳税登记变更,必须征得担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⑵ 根据信用社区工作组通知,对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实施制裁。
第十条 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工作职责
加强信用社区内小额信用贷款户的户籍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信用贷款户在贷款归还前其户籍迁出本社区,必须征得担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求,对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实施制裁。

第三章 个人信用评定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定条件及内容
⑴申请人为社区户籍居民,在社区内有固定住所。
⑵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在社区所在街道,并已在所在街道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手续。
⑶申请人遵纪守法意识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
⑷申请人经营状况正常,无偷税漏税、违规经营记录。
⑸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认定申请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⑹经创业指导中心专家考察论证其投资项目有发展前景。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社区居民必须如实反映被评定人信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隐瞒。
第十四条 信用评定合格者授予“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社区试点户”称号。
第四章 小额信用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信用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⑴ 申请人向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证书、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
⑵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与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
⑶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申请人到社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担保中心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⑷与经办银行(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领取贷款。

第五章 失信惩罚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拖欠到期小额信用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归还贷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⑴ 告知劳动保障部门,暂停逾期借款人可享受的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优惠待遇。
⑵告知工商、税务部门,暂停逾期借款人可享受的减免税费优惠政策。
⑶在社区公共场所张贴贷款催收通知书,将贷款人失信违约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告。
⑷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逾期不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
⑸其它合法追偿借款措施。
第十七条 信用社区的小额信用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取消信用社区和示范户称号。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第六章 诚信奖励

第十八条 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成效显著,小额信用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信用社区,给予如下奖励:
⑴ 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⑵ 按照赣劳社就[2004]39号和宜市劳就[2005]14号文件规定,按贷款回收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社区居委会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对诚实守信、按期归还小额信用贷款并无其它不良失信行为的经营户,经当地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织和经办银行(农信社)评定,授予“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社区模范户”称号,并给予如下方面的优惠和便利:
⑴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向有关银行(农信社)推荐申请商业性贷款并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贷款利率下浮10%)。
⑵劳动保障部门将继续为其展期一年进行担保,贷款额度可放宽2—5万元,展期不贴息。
附件:1.社区居民个人信用评定表
2.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3.小额信用贷款跟踪风险表
4.宜春市再就业信用社区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