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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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国 务 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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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公民综合素质主要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组成。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素质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进行、同时提高。
一、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群众性基础。
党的十五大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并首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党的基本纲领。这三个纲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党的十六大更发出了庄严的号召,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然后,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这些目标,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奋斗,而且也有赖于相应知识、观念和能力的掌握、增强和提高。最简单不过的道理是,倘若科学文化知识贫乏、道德水平低下,建成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强国是不可能的话,那么,全民族民主法制意识薄弱而企求达到民主(法治)国家目标同样是一句空话!贯彻党的三个基本纲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才能实现三个基本目标,并通过全民族三个方面的素质相应提高作为保障,这是顺理成章的。

(二)三个方面素质同步提高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今后15年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这三个方面相提并论说的是那么的明白无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要“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注意!如果把理想和道德教育合并的话,这里实际上可归结成三类教育,这三类教育不正是要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吗?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连续部署了四个五年普法。普法的过程就是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也是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人的素质,从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正因为如此,从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就明确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目标,鲜明地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这样提法当属首次。
(三) 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不具备法律素质,势必寸步难行。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的“四五”普法规划中,明确要求“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今后,青少年应是“德、智、法”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需要。
(四)公民法律素质提高是应对入世的客观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姿态。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应对入世,信守入世承诺,我们要清理、修订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加强政府部门内协调配合,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深入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等。这一系列相应措施,无一不与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乃至全民族法律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例如,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要符合WTO规则,这就要求人大、政府相关人员熟悉WTO各项规则,领会和吃透精神。又例如,入世后要求增加立法透明度,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若管理相对人对WTO规则和有关法律知识漠然不知,怎么能谈得上民主参与呢?
(五)法律素质已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体系。
公民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能否“三分天下有其一”,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之一,“法律素质只是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和党中央多次指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从逻辑上看,道德和法律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所以,把法律素质纳入思想道德素质之中是不妥当的,由此推论,把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也是有失偏颇的。误区之二,“法律素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尽管法律素质的提法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也还可以斟酌。但是,有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论述为理论指导,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数以万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基本内容,有全国30个省(市、区)、95%的市(地、州)、87%的县(区)、75%的基层单位都已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为实践舞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已可谓: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内容丰富、要求实在。误区之三,“法律素质的提高缺乏可操作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法治进程,从刑法、刑诉法的宣传教育,到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宣传教育,到对1982年宪法的宣传教育,无一不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启蒙。全民普法持续16年,更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浓墨重彩。如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始终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都提出了必须有法律专业大专乃至本科学历的要求;对公务员则要求全面进行依法行政的培训;学校的法制教育也正朝着计划、师资、教材、课时“四落实”的方向推进,等等。这些,都为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证明公民必须具备法律素质。上述误区的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而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推进的历史也只是20多年。对干部的要求是“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对学生的要求是“德、智、体”(把身体素质与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并列在一起是很可以再研究的)的全面发展……这些传统的提法束缚着人们前瞻性思维的创新。
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全民普法开展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公民法律素质也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逐步养成;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促进了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养成不断取得成果;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依法经营管理已成为共识。但是,不能不看到,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乃至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的学法积极性,等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进程。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面对新形势,必须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探索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使公民法律素质一个新的提高。
(一)端正指导思想。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指导思想,应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为着眼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同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确定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把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同增强公民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相结合。2、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强调的权利义务观。要引导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组织人们学法,运用法律知识推动法治实践,再根据法治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法。
(二)坚持以民为本。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以让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准则,大力倡导“遵章循律、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
遵章循律。首先要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再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类的文件,公民也有遵守的义务。
诚实守信。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守诺言、讲信用、求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维权扶正。鼓励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提倡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依法办事。公民无论是参政议政,还是搞买卖、订契约、干工作,都要有规矩、讲规则。
民主参与。村民、居民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鼓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
(三)抓住重中之重。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主导作用十分重要。
法律素质是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必然的发展趋势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将丧失领导资格。
抓住关键环节,促使领导干部学法向纵深发展。一是组织管理重机制。在领导体制上,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工作格局上,实行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法宣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在具体操作上,做到“以需求为导向,分级管理和分层培训相结合,计划调训和自主择训相结合”;在队伍建设上,主要抓好各级讲师团建设。二是与时俱进定内容;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是基础,熟悉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关的法治内容是重点,及时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精神是补充。三是健全制度作保障。要从学、考、查、用等多个方面促使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多种途径重阵地。各级党校是领导干部学法的主阵地,自学是领导干部学法的基本途径,同时搞好助学,并努力做到法制培训的计划、课时、师资、教材、考核的“五落实”。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领导干部用法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综合层面,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另一是单项层面,通过学以致用,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基层民主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各个领域予以推进。查阅法律条文,钻研法治课题,要求法制工作部门把好法律关,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律论证等,是领导干部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基本渠道。
(四)深化普法教育。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是基础。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部署,通过不断推进家庭教育、紧紧抓住学校教育、着力巩固在岗教育、突出加强社会教育,促使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
家庭是培育公民法律素质的“发源地”。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家长要在幼儿似懂非懂时始,晓以规矩、约束,感知法的存在。要在每个家庭中,通过各个成员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家庭中的成年成员要率先垂范,做未成年成员言行的楷模。
学校是公民接受系统法制教育的“根据地”。要把法制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以此合理规划不同学龄段法制教育的不同内容,并科学安排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的不同比例。坚持依法治校,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帮助他们了解法治的历史和现状,增强使命感,绝不能再在中国大地上产生新的“法盲”。
所在单位是公民法律素质持续提高的“主阵地”。要推进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接受法制教育的不同标准,逐步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逐步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状况与在岗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社会是公民潜移默化接受法制熏陶的“大天地”。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法宣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运作机制,要科学规划,强化管理,完善考核,促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让法律进基层。
让法律进基层定位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要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基层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广大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治服务。它包括如下内容:
宣传法律知识。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涉及公民工作、劳动、生活的新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宣传,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要注意针对性,公民个别法律需求要有求必应;从方法上既要“授以鱼”,更要“授以渔”,着力于公民运用法律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律师(公证员)提供服务。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定向负责一个街道、镇乡的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律师义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公证处要在每个街道、镇乡设立公证咨询点,定期由公证员向公民提供公证咨询服务。
依法调解纠纷。普遍建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健全首席调解员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促使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
落实法律援助。要与“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密切配合,依托街道、镇乡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形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服务质量。
依法专项治理。要针对基层环卫、物业、治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推进居民自治。要健全“四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进居(村)务公开,保证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维护安定安全。结合文明、安全创建活动的开展,完善基层安全防控体系,确保社区稳定。
整合法律资源。在街道党工委、镇乡党委领导下,充实和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格局。
(六)营造法治氛围。
大众传媒和文学艺术,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着特殊的号召力、凝聚力、说服力,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是选择证据法立法模式时首先必须考量的一个基本因素。事物的性质决定了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证据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立法模式的取舍。证据法的程序法性质决定了其基本立法方式不外乎三种:即自成一体方式、与实体法结合方式、与程序法结合方式。不同诉讼性质的证据有各自的特点,有学者在论及刑事诉讼构造时指出不同的刑诉构造观决定着在证据法则上的取舍,如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不尽相同适用的证明标准也有区别;又如在刑事诉讼中侦诉机关不仅可以对嫌疑人强制收集证据,也有单方面运用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嫌疑人、被害人的实体处理权限。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无权强制取证也不能未经审判机关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单方面运用已有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实体处理。这就决定了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必须考虑不同诉讼类型证据之间的并行、互补关系。
在确定证据法的立法模式时还需要考虑其制定与修改的成本或代价。立法成本或代价主要以制定和修改一部法律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或周期等方面的总和来衡量。一般而言,立法代价与拟制定法律的地位、立法权限、立法数量、含法律的数量和一部法律中条款的数量、等成正比例关系。法律的地位越高,立法权限也高,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越多所需时间越长代价就越高。
法律的协调性和稳定性也是证据法立法模式选择必须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证据法的程序法属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证据法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不能冲突且只能协调一致。诉讼的开始和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案件的实体形成也一样由证据决定。因此,为使证据法与其他部门法协调一致,证据法既要服务于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又要与实体法、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同时,证据法自身作为一个体系也有其内在体系协调一致的问题。证据法内在体系的协调绝
在证据法立法中应考虑那些因素

乔铁军


  不是制定一部统一证据法就能解决的,因为证据法与实体法、程序法的内在联系使证据法的有些内容不可避免地要规定在相应的实体法、程序法中。法律稳定性的具体的体现是法律具有极强的预见性,制定后能长时间适用而无需补充和修改。但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使这一境界很难兑实现。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证据制度又必须适应新制度和新情况的需要。
证据法的实际功能同样是一个应该考虑的因素。制定证据法的目的在于限制收集、审查与运用证据的恣意行为,克服现行诉讼法中因证据问题的笼统、粗疏的规定而导致案件处理中的不公正和拖延,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于证据法和诉讼法具有同等的功能,遵循相同的价值理念,因此证据立法应当与诉讼法同步进行,在补充完善证据立法的同时,修改完善诉讼法,否则如果没有相应完善的诉讼制度作基础,证据法规定得再具体、再科学,也难以体现证据法的实际功能。从我国司法改革成效看,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带动了整个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力度的加强,进而推动证据制度的改革,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因此在证据立法的同时,应当同步调整诉讼理念,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使证据立法和诉讼法成为内容上完整、结构上合理,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优良之法。
  立法技术也是影响立法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证据法虽然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也有一些与三大诉讼证据间的共性内容,但是由于诉讼性质、法律属性、具体功能、诉讼主体等方面的不同,在举证主体、证明对象和标准、收集证据方式和程序以及证据效力等具体内容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在选择立法模式时就必须通盘考虑,这样将面临统一协调证据法内容的技术难题。证据法内容不仅与诉讼法相关,而且与相应的实体法也具有密切的联系,这无疑更加大了证据立法的内容和技术上的难度。在我国,专家学者包括实务工作者,往往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通晓所有诉讼法知识和实体法知识者寥寥,制定一部集所有诉讼法和实体法内容之大成的统一的证据法由于涉及到众多不同性质的法律内容,其难度远比其他单独立法形式要大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