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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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各煤炭设计研究院、煤炭部工程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概、预算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部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煤炭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概预算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和建设部《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行业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评估、审定、监控及管理等项业务活动,实行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煤炭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银行、咨询、监理、招投标、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在其工程经济岗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概预算资格的专业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资格证书是概预算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资格凭证。所有煤炭工程经济文件必须是具有概预算资格的人员编制、审查,并加盖资格专用章。凡无证人员编审的概预算文件一律无效。
第五条 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须经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取得。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业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核、考试,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的发放等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概预算人员及上岗条件
第七条 概预算工作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1.建设、设计、施工、银行等单位从事估、概、预、结算的编制、审查和管理的人员。
2.管理机关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人员。
3.工程监理、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人员。
4.工程造价管理单位从事标准、定额(指标)制定和管理的人员。
5.其他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概预算人员上岗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造价管理职业道德;
2.已取得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坚持本岗位工作;
4.接受上级机关的管理监督。

第三章 概预算人员资格考试及考核
第九条 概预算人员上岗资格,实行全行业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概预算人员资格考试。
1.大专以上毕业,在概预算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2.中专毕业,在概预算工作岗位工作满二年以上。
3.不具备以上学历,但在概预算工作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部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概预算人员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规划、培训教材的编写和考试命题等有关工作。各地区煤炭工程造价管理站会同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与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已持有原能源部颁发的煤炭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或持有地方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继续在本岗位工作者,需经所在地区煤炭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换取煤炭部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概预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煤炭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独立依照行业规定编制估、概、预、结算及参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权利;
2.有在自己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概预算人员签字盖章的文件,需要修改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持有煤炭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恪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2.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3.收集整理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应用资料,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和修订有关标准、定额提供参考;
4.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代表单位承担有关业务事宜;
5.严格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6.积极参加职业再教育,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五章 概预算人员资格及资格证管理
第十五条 概预算人员资格分为专业编制、专业编审和综合(矿、土、安)编审三种。
1.专业编制:取得概预算岗位资格,负责本专业概预算编制;
2.专业编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7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12年以上,负责本专业概预算编审;
3.综合编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15年以上,负责矿、土、安三类工程概预算编审。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和资格专用章(格式附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及资格专用章如丢失,应在当地报刊声明作废,凭单位证明和报刊声明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部每年对概预算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年检,年检合格后加盖年检专用章。未经年检,其资格证书自动失去效力。
资格年检工作由地区煤炭工程造价管理站会同省煤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年检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2.是否正确贯彻国家、行业有关经济法规、标准、定额、规定等计价依据;
3.业务能力和业务实绩。本人独立或为主完成的工作量及质量;
4.岗位变化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于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正确执行国家、行业造价管理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突出者,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者,由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概预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业务工作,吊销概预算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
2.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3.私自代表单位从事经济活动;
4.允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编制概预算;
5.违反职业道德,有意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能源部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煤总基经字〔1992〕第231号文印发的《煤炭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作废。
附:
一、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编号采用汉字和数字相结合排列方式。
编号含义如下:
--------------------------------省(区)简称
|
|----------------------------专业类别(矿、土、安、综)
| |
| |
| |
煤XXXXOOOO
| |
| |
| |
| --------------------自然序号(1--9999)
|
------------------------资格类别(编制、编审)
二、资格印章统一规格
资格证编号
/----------

------------/------------------ ------
| |10 |
| 煤XXXXOOOO |m |
| |m 20
|----------------------|------ m
| |10 m
| XXX |m |
| \ |m |
|----------------\----|------ ------
|--------40mm--\--|

\持证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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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缺乏司法监督的领域


时间:2006年02月25日
来源于:博客网http://www.bokee.com

2005年12月,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了我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写完了政府采购系列的三部书后,我深感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严重缺乏司法监督。

我的第三本书《法治下的政府采购》针对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制度缺失、公共采购市场中存在的“黑箱操作”和“权力租金”等交易现象,逐章逐节进行了全面论述和深入分析,为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理论与实务支持。

我国目前的公共采购市场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采购主体利用公共资金,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形成的公共交易市场。那些虽非利用公共资金,采购主体也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等事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稀缺资源采购,也属于公共采购市场的一部分,必须通过强制招标的方法,引入竞争机制,并在国家权威媒体上公开披露所有采购信息,以保障透明度和公平。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两部法律,但在作者看来,现行公共采购制度中的最大问题就是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无力遏制“权力租金”:其一,招标公司为“权力租金”提供了合法场所。不论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公共采购业务。这在国外的公共采购制度中是非常罕见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招标公司的法律定位是中介代理机构,表面上来看,采购人似乎不掌握公共采购项目的最终决定权,供应商获取公共采购项目不是直接从采购人的手中拿到的,而是由招标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获得的。但实际情况是,在公共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掌握“权力租金”的采购人选择招标公司的余地非常大,同时,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招标公司为了获得采购代理业务,必须支付相应的“权力租金”,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公司为了支付“权力租金”,就只能从供应商身上下手。哪个供应商给付的酬谢最高,就将采购项目给谁。

其二,评标专家制度为“权力租金”的实现提供了方便。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人?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指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以外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由于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公司临时组建的,评标专家也是由招标公司聘请并给付酬金的。因此,评标专家不能不听从招标公司的意见,丧失了站在第三方立场公正选择适格供应商的独立性。而且,采购项目评标一结束,评标委员会就解散了,不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正如一场宴会,招标公司邀请大家聚餐,吃完了就散宴。在现行的评标专家制度下,通常选择投标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合格供应商。为什么不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呢?因为“权力租金”通常是在投标供应商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的差额中获得的。比如,1000万元的工程,有的供应商报价800万元就可以完成采购项目,有的报价900万元,有的报价600万元。在这些不同的报价中,最低报价600万元的供应商往往会败下阵来,通常报价900万元的供应商就有希望中标。两者之间的差价300万元就是“权力租金”。

由于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隐蔽性,目前普遍存在的这种“权力租金”现象通常还不为人们所关注。对此,作者指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非常有必要对我国公共采购所存在的法律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将廉政制度建设延伸到公共采购领域里,在这一领域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提高公共采购对象公开招标的透明度,保护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有序地、健康地发展,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已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尚有余书,联系方式为: http://www.liaohai.com.cn,北京市海淀区七省大院综合楼6层?邮编:100088, 电话总机:(010) 82002863 或者82002509转1025崔小姐)

股份转让纠纷 摘抄

张生贵

  
  嘉濠商厦二审陈述称:一审判决认定嘉濠商厦是嘉濠集团的成员企业,从而判决几个自然人按不同比例享有嘉濠商厦的股份,该判决严重侵犯了嘉濠商厦及其合法股东的权益。嘉濠商厦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私企分局)证明和工商注册内容,现嘉濠商厦中方投 资者为长春大地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外方投资者为美国嘉濠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嘉濠),并非嘉濠集团的成员企业。本案只涉及嘉濠集团的股份转让问题,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嘉濠商厦与嘉濠集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其对本案讼争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故一审将嘉濠商厦例为第三人是错误的。
  
  本院二审查明:1999年4月25日,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为:“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魏凤娇自愿将其所持有的54.62%的股份中的27.62%转让给自然人吴笑月先生。本协议生效后魏凤娇对沈阳嘉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为27%。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
  
  根据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嘉濠集团核准申请书载明:包括嘉濠商厦在内的七个公司均为嘉濠集团的发起人股东。2001年6月8日,私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中嘉濠商厦等三个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嘉濠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是母子公司关系,各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法人企业。嘉濠商厦投资中方为沈阳广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投资外方为美国嘉濠。
  
  1996年3月18日,广富公司与美国嘉濠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由广富公司出资2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10%;由美国嘉濠出资25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90%。同日并签订了公司章程。2000年8月17日,广富公司、美国嘉濠与大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广富公司将持有嘉濠商厦的10%股份以280万美元转让给大地公司,美国嘉濠放弃优先收购权并同意转让。2000年8月19日,国家工商局为嘉濠商厦颁发了董事长为魏凤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8月28日,沈阳市外经委为嘉濠商厦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载明中方投资者为大地公司、外方投资者为美国嘉濠。
  
  2001年2月26日,吴笑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所审理的《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当事人均承认其属于有偿合同,所约定的转让标的为嘉濠集团的股份。但是在两份股份转让协议中,对魏凤娇所持嘉濠集团27.62%股份和吴纪元所持的0.38%股份转让给吴笑月,却均没有约定对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偿合同应当约定价款或报酬。该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该内容,合同则无法履行。
  
  公司股份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份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在该基础上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才能体现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愿。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 嘉濠商厦出资,其实质是吴笑月获得嘉濠商厦的经营管理权和嘉濠商厦的资本得到补充,而非为魏凤娇转让其股份所获得的对价。 如认定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厦出资,是魏凤娇转让嘉濠集团股份的对价,则必须得到魏凤娇的认可并且经过特别约定,否则,吴笑月的行为作为股份出让的对价不能成立。然而吴笑月主张的这种对价,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却未有约定,魏凤娇事实上也未予认可。本案二审期间,本合议庭主持双方为此进行调解,但终因存在分歧而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故本案股份转让协议因无对价约定,无法履行而未成立,缔约双方因协议不成立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魏凤娇以《股份转让协议》未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协议未成立为由,请求撤销原判,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生效与否、有无效力,皆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没有成立的合同,自开始即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原审判决认定吴笑月担任嘉濠商厦董事长和向嘉濠商厦出资,是魏凤娇转让嘉濠集团部分股份的对价,而判决该两份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吴笑月关于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案魏凤娇与吴笑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130007.50元,由魏凤娇和吴纪元各承担6500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5元,由吴笑月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帆
  
   代理审判员 贾纬
  
   代理审判员 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