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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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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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1993年2月19日,化工部

为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推动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采用新技术,促进新技术和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发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计专有技术是指运作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的非专利设计技术。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设计单位自行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移植创新的成果。
设计专有技术应是已经在工程实践证明或经充分论证确保可直接应用于工程设计的技术。
二、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为基础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或计算机软件等。
三、设计专有技术应由开发、移植的设计单位(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含部技术中心站)向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
部组织审定核准后的设计专有技术,由部通知各省(市)化工厅(局)和有关化工设计单位
设计专有技术每年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七年(以部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经申请后可延长收费期。
四、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专有技术时,按照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应收取新技术使用费。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工程设计概算。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部核定。
收费标准如下:
1.按新增效益提成,一般为新增效益(以可行性研究的数据为准)三年总和之1/3计算;
2.按节约投资效益的1/3计算。
3.按投资百分比(设计概算的3~5)计算。
五、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拟多次使用的专有设计技术转让费可由持有单位和设计使用单位商定。
六、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所设计的工程在开车后达到设计的技术指标,由于专有技术本身的原因达不到设计技术指标时(按考核数据),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在二次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应以保证指标与实际指标之差值计算,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各项赔偿金额总值应为专有技术使用费的50%~100%,情节严重的,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设计专有技术收费资格。
七、各单位的专有技术应以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原则。
八、化工设计专用技术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并交纳申报费。 (1)化工部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2)设计专有技术内容简介(主要叙述:技术内容;主要特点;经济效益;国内、外技术水平比较); (3)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应附有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 (4)用户评价证明或中试鉴定证明或部技术委员会论证可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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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 ┃
┃ │编号 ────────┃
┃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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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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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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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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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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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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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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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部门: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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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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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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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密│建议│ │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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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级│核定│ │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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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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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持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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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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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途及允许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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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 ┠
┃ │ ┃
┃ 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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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2. 主在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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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 ┃
┃ │ ┃
┃ 简 │ ┃
┃ │ ┃
┃ 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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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效果或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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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广应用实例 ┃
┃ 技 ┟───────────────────────┨
┃ 术 │ ┃
┃ 内 │ ┃
┃ 容 │ ┃
┃ 简 ├───────────────────────┨
┃ 要 │5.附件资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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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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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申报单位意见 │ 合作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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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 │ │ ┃
┃ │ │ ┃
┃ 意 │ │ ┃
┃ │ │ ┃
┃ 见 │ (盖章) │ (盖章)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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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管 │ ┃
┃ 部门 │ ┃
┃ 评审 │ ┃
┃ 批准 │ ┃
┃ 意见 │ ┃
┃ │ (盖章)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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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尺寸和格式自行翻印。
2.表中除“编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核定密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准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
3.本表要求打字,但填报单位负责人等签字盖章不得以打字代替。
4.申报单位是指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5.技术持有单位如与填报单位不一致,应附双方有关协议。
6.“允许使用范围”应注明是否可以在涉外工程中使用。
7.资料目录应填注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防办关于《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营口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和重大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害,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规范国防后备力量队伍组建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是担负人防勤务的群众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和平时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是未来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平时抢险救灾的需要,也是保卫国家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需要。
第三条 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目的是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组织健全、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保障落实、反应迅速的人防专业队伍,不断提高遂行防空袭斗争和抢险救灾任务的能力,作到战时有作用,平时有作为。
第四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要适应高技术局部战争需要和信息化战争的特点,种类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治安、防化防疫、通信、运输、伪装示假、空中设障、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防护等。
第五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基本任务是:战时承担人防勤务、重要经济和政治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配合部队进行城市保卫;平时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
第六条 战时人防专业队伍的具体任务: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主要负责抢建、抢修人防工程、电力、道路、桥梁、供水、供气、广播电视及其他重要设施,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消除爆炸物。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主要负责抢运抢救伤病员,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救。
(三)消防专业队主要负责重要目标、设施的防火、灭火,指导群众扑灭火灾,配合防化专业队进行洗消。
(四)治安专业队主要负责治安、警戒、保卫、交通管制,监督灯火管制,协助指挥人员、车辆就地疏散隐蔽。
(五)防化防疫专业队主要负责人防指挥所、重点人员掩蔽工程的防化保障,实施防化观测、侦察、检测和化验,对受污染人员、设备、物资及重要道路进行洗消,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防护、洗消和进行“三防”(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知识教育。
(六)通信专业队主要负责为城市防空袭斗争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抢修通信设施设备。
(七)运输专业队主要负责城市防空袭斗争中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八)伪装示假专业队主要负责对重要经济、政治目标进行伪装示假,减少重要目标遭敌空袭轰炸的几率。
(九)空中设障专业队主要负责对难以进行伪装示假的重要经济、政治目标采取施放气球等措施,减少重要目标遭敌空袭轰炸的几率。
(十)电子对抗专业队主要负责对敌人施放的电子干扰进行对抗,保障无线电指挥通信畅通。
(十一)网络攻防专业队主要负责对敌网络战进行有效攻击,防止敌对我指挥通信网络进行攻击和破坏,防止敌在互联网上进行反动宣传和动摇军心民心的虚假宣传。
(十二)心理防护专业队主要负责爱国主义、国防观念、战备思想、形势任务、防护知识教育,疏导群众心理障碍,动员群众积极参加防空袭斗争和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十三)人防志愿者组织协助开展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参与消除空袭后果和灾害救援等行动。
第七条 平时人防专业队伍的具体任务是: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灾害、事故预防和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根据政府指令,积极参加社会抢险救灾行动。
第八条 人防专业队伍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由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九条 人防专业队组建部门要根据队员工作变动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人防专业队伍,确保组织落实。
第十条 成立市人防专业队协调组,组长由市人防办分管指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各组建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负责人防专业队日常训练、管理、后勤保障和协调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工作机制,由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指定联络员,开展经常性工作。
第十一条 依法组建人防专业队伍是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应当符合统一编组、归口建设,条块结合、健全组织,保证质量、精干适用的要求。
统一编组、归口建设是指将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由各级人防部门统一制定本区域队伍组建计划,明确每支专业队伍担负的具体任务、组建范围、组建数量、编组方法,实行归口建设、管理、使用、保障。
条块结合、健全组织是指人防专业队伍的组建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队伍的编成要尽量与工作、生产、生活和规律体系相适应,按系统、按单位成建制组建。
保证质量、精干适用是指人防专业队伍的组成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其中专业干部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要优先将专业对口的退伍军人和各类技术人员编入队伍,切实提高队员质量。
人防专业队伍不得与预备役和担负支前等任务的民兵组织重叠,要作到一兵一职,实现平时抢险救灾与战时执行防空任务相统一。
第十三条 人防专业队伍按城区人口1‰—3‰的比例组建。
第十四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编组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实行分类编组。
第十五条 人防专业队伍要按照大队、中队、分队建立组织体制结构。大队下辖中队、中队下辖分队。
第十六条 人防专业队伍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建设、电力、交通、公用事业、广播电视等部门组建。
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单位组建。
治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部门组建。
防化防疫专业队由卫生、环保、防疫部门和化工企业组建。
通信专业队由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建。
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运输单位组建。
伪装示假、空中设障专业队由建设、公用事业部门和大型工业企业(集团公司)组建。
电子对抗专业队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各通信公司组建。
网络攻防专业队由公安部门和通信部门组建。
心理防护专业队由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卫生等部门组建。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街道、社区依法组建人防志愿者组织。
第十七条 人防专业队伍组建后,由各组建单位对专业队伍组成人员予以公布,做到名册相符、官兵相识、职责明确、任务清楚。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结合每年的民兵整组对人防专业队伍进行整组。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队伍建设情况,及时调整人员,配齐干部。
第十九条 生产和行政组织有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人防专业队伍。
第二十条 人防专业队伍负责人由组建单位任命并报人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报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各人防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训练计划,由人防部门审查汇总后下发执行。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在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人防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考核、验收。
联合演习由人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主要以军事知识、人防知识为主,提高战时消除空袭后果和平时抢险救灾技能;专业科目以专业技术为主。
第二十三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方法以结合工作和生产开展岗位训练为主,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脱产集中训练和综合性演习、演练。人防部门和各组建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训练质量。
第二十四条 人防部门对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实施分类指导。治安、消防专业队训练由本系统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伪装示假、空中设障、电子干扰、网络攻防、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专业科目的训练应结合工作、生产,每年组织7至10天的在岗训练;防化专业队原则上每年组织15天的脱产集中训练,人员较多的可分批实施。
人防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专业队伍干部集训,不断提高其指挥能力。
第二十五条 人防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综合性演习、演练,以检验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成果,提高人防专业队伍指挥机构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队伍联合应急行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专业队伍的训练器材和经费保障:
(一)通用装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防化专业队所需的专业设备、器材由专业队组建单位和人防部门共同组织保障。
(二)平时参加抢险救灾所消耗的装备、器材,由下达任务的部门负责保障。
(三)人防专业队员在训练、演习、演练中发生身体伤害,派出单位应视同工伤事故处理。
(四)人防专业队伍训练、演习、演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人防专业队员的训练补助经费参照基干民兵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防专业队伍战时归市及市(县)、区人防指挥部指挥。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专业队伍平时的指挥、调度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接受人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专业队伍在执行防空勤务、训练演练、消除空袭后果行动和平时的抢险救灾行动中,应悬挂人防专业队伍队旗。
人防专业队伍队旗由市人防指挥部统一设计、制作、授予。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