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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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学习《通知》精神。通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搞好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资产管理的责任感。

  二、搞好《通知》精神的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通知》精神。要重点向各级领导宣传,向有关部门宣传,向广大用地户宣传。

  三、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政府将下发《关于尽快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四、认真做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省政府将在年末组织人员深入各地对《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其重点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方位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大力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各市州要将贯彻《通知》精神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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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加强公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几点思考

苏安忠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也是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知青上山下乡四十周年、转业官兵开发建设北大荒五十周年等庆祝活动,可以说大事多、要事多、喜事多。在这样关键的历史性阶段,公安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最根本的是要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公安民警的头脑,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公安民警的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上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公安队伍。这既是对公安宣传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前提保证。
一是要紧紧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唱响宣传思想文化主旋律。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宣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
和深刻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引导全警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公安宣传必须围绕公安中心工作任务,在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专项打击、专项整治行动、深化改革及改革措施、队伍建设等方面突出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新闻传媒,坚持正面的宣传报道,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充分发挥和挖掘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开辟新的宣传阵地,利用网络等现代传媒,使公安宣传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给公众。同时,在新闻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公安工作中的成绩和队伍建设方面经验,大张旗鼓地报道公安队伍的主流和成绩,热情洋溢地讴歌公安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感人事迹,通过大量的宣传,为公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地获得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社会效益。
二是要增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时代感和紧迫感。
加快推进公安正规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必须清楚地掌握了解每个阶段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队伍建设等大政方针,坚持把公安宣传工作置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之下,放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放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去思考、去研究,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时代感、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促进公安宣传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和动力源泉。随着公安机关改革步伐的加快,公安思想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整个公安队伍中掀起了一场执法思想上革命,并以执法为民思想为基础,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宣传工作由此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公安宣传工作要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进程同步,紧紧抓住有利契机,总结经验,理清思路,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状态,推动公安宣传工作向前发展,为圆满完成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任务提供重要的舆论和思想保障。
三是要加大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深度。
强化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首先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以加强宣传队伍素质建设为重心,大力提高公安宣传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增强公安宣传工作能力,提高公安宣传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公安宣传工作职能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着眼长远,科学培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才能保证和促进公安宣传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宣传干部要站的高、看得远,观察事物不是浅尝辄止,停留在表面的感性认识阶段,而是善于思考,善于追求,力求下功夫由表及里地找出现象后面的本质东西,捕捉事物内部规律,从而有所发现、发明和创新,以科学的独具的慧眼观察总结,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报道效果和目的。
四是要认真遵循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只有把握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精神、贴近现实生活、引领人民思想的文化,才能始终赢得人民,才能始终成为社会进步的先导”。我们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同样也必须贴近生活、贴近基层,怀着对公安事业、公安工作的热爱,怀着对战友、同志的真情,去努力挖掘宣传的对象。切身体验基层公安工作艰辛和曲折,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创作出真实感人、有感召力、有影响力的作品。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十七大为主线,以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目标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突出重点、全面创新公安思想宣传文化工作,充分发挥以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为重点的服务保证作用,为实现公安正规化建设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五是要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措施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要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把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确保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取得实效。要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宣传思想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大力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激发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和艺术灵感,鼓励他们多创精品、多出力作。同时还要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和文化建设纳入综合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全警各级抓好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把握形势 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推动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总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公安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提高宣传工作效能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牢牢占领宣传思想阵地,把握公安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围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和中心任务,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增强公安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创造力,为公安队伍树立形象、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2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创造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区。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治组织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缮实施综合管理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照合法程序成立,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法人实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门窗和自用阳台等。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房顶、柱、梁、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楼梯间、走廊、过道等。
  共用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化粪池、水箱、高压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与特约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含黄州区)的物业管理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城建、供水、环卫、电力、邮电、爱卫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在依法登记注册后,应及时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资质时,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文件资料。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1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收取物业管理有偿服务费,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开展其他特约服务;指导、监督业主装修房屋活动,制止危害居住安全的装修房屋行为。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主动接受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不间断地为业主提供服务;超出物业管理合同采取的重要管理措施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住宅区管理服务的实际内容,建立健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住宅区住户手册、管理项目及标准等,方便住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
  第十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住宅小区,都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业务,应当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要求和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办法、期限;
  (四)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管理合同报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其费用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物业管理单位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
  (四)法定税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后核定执行。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业管理费用构成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并实行亮证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每6个月应当公布各项收费项目的收支帐目,按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九条 在住宅区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在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擅自移装公用设备;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抛、乱倒、乱摆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六)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居住房屋的维修,室内部分由业主承担费用;共用部位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计划维修,其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担,但属房屋保修期内的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内市政、绿化、电力、通讯等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属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的,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费用;属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所需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业主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二十三条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应当配合。因相邻关系阻挠维修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章 物业的移交及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将下列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保管: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地下管网图;
  (三)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总投资的1.5%(经济适用住房按1%)缴纳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购买商品住宅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管,存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维修基金专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三个月内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收缴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产权比例分担,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售房单位应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可以从售房款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公有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委托物业企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建设工程总面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以成本价提供建设工程总面积4‰的经营用房,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接收,属业主委员会所有,可由业主委员会租给物业企业使用,其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但不得转让、抵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或管理不善,造成住宅居住、使用环境状况恶化,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业主委员会可以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业主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补办资质手续。限期未改正,又未补办资质证书手续的,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者其他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十九条1至3款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违反第十九条4至6款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综合验收手续。购房者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其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人员将管理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办公、商用楼房等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