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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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2〕1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阳泉市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奖励办法

为加快阳泉市基本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工程
质量,充分调动和激励各层次、各方面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中形成激励机制,全
面实施我市国民经济赶超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定
重点工程奖是全市基本建设行业的市级奖,设集体奖和个人
奖两大类。
集体奖包括:先进单位奖、贡献奖、协作奖、单项奖、记功。
个人奖包括:先进个人奖、引资先进个人奖、记功。
二、奖励范围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2、未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但市委、市政府决定短期内完
成,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的项目。
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协作单位,
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引资中介人。
三、奖励条件
(一)先进单位奖
1、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的项目单位;
2、按照目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突击性建设
任务的项目单位;
3、符合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要求,工程获全优的项目单位。
(二)贡献奖
1、能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进度、质量、安全指标要求,
想方设法,排除各种困难,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施工单位;
2、在工程材料、设备等供应方面垫资数额较大的部门和单
位;
3、全优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
4、讲奉献、顾大局,在拆迁、征地、扫障等方面,为工程
建设顺利进行做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
5、荣获项目单位颁发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等
方面流动红旗次数较多的施工单位。
(三)协作奖
主动协调、配合,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环境、提供良好服务
的部门和单位。
(四)单项奖
在工程建设中,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
(五)先进个人奖
1、完成目标责任制好的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
2、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
3、在报道重点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新闻工作者;
4、在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中积极筹措资金的有关人员;
5、为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工程监理人员;
6、为重点工程建设做出贡献的其它人员。
(六)引资先进个人奖
为重点工程项目引进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
四、奖励形式
1、先进集体奖,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铜匾、奖旗和奖金。
2、先进个人奖,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证书及奖金。
3、引资先进个人奖,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证书,其奖金按
《阳泉市鼓励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若干规定》执行。
4、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劳动竞赛委
员会申报,给予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功。
五、组织评审奖励的原则、时间与程序
1、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宁缺勿滥、优中
选优”的原则。
2、评审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
并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3、评审程序
(1)参加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先由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
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张
榜公示,党政研究后,向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推荐;
(2)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上报文字材料,材料要求数字
准确,情况真实可信,业绩突出;
(3)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研究、
初审;
(4)在初审基础上,由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有关部门对入围人选、单位进行考核了解;
(5)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重点工
程领导组研究审定;
(6)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六、奖励数量,奖励资金来源与额度
1、奖励的数量、资金的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奖励资金每年由市重点办提出,报市财政审核,经市政
府批准后列入当年部门预算。
七、附则
1、一切申报重点工程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不
得弄虚作假和夸大事实,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
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严肃处理。
2、本办法由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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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卫 生 部
    中医药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
  第十条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无不予许可的特别理由,行政机关原则上应予许可

肖向军 谢 君


2001年6月,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有股东50人。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陆续有19名股东退股。共操作流程是:先由公司作为受让人受让股东转让的股份,再由公司转让给第三人。2004年2-3月间,公司股东以确认书的形式对股权的转让作了书面认可。股东及股权变动后,公司将新股东置于股东名册,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2004年4月8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改选了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长。新的董事会更换了公司经理。该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2004年7月5日两次向公司登记机关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登记未果成讼。
诉辩意见
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理由不是法律、法规承认或规定的理由,其行为符合不履行或拖延的行为法定职责的表现要求。被告认为,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是原告股东及股权的转让不合法且有纠纷。因此而取得身份的“新股东”不合法,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且原告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无股东大会决议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确立公司股东身份的事实依据是股东对公司出资的事实,形式依据是公司将股东姓名等项置于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及股权的登记仅是对此事实的认可,公示而不能干预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在没有针对股东及股权的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前,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尊重公司股东及股权的不实状态而不能单方作出评判进而作为拒绝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的理由。《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特别理由,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许可。本案件,原告申请股东变更虽未经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通过,但原告提供了过半数股东的确认书。虽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标准的决议或决定形式,但其具有股东大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视为决议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第二款“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材料”的规定对此亦作了肯定。因此,被告以原告的申请不合法定形式,股东大会不合法,决议无效等理由拒绝为原告办理许可手续不能成立。鉴于原告的许可申请在法律上无特别限制,被告应当予以许可,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联:于都县人民法院行政庭(342300)
电话:(0)138707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