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12:45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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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1954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兹接中央财政部1954年(54)财税方字第63号通知:“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等均规定:纳税义务人欠税款逾30日以上者,以抗税论,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现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些不法工商业户对应交税款及滞纳金长期拒不交纳,税务机关移送法院处理时,因税法规定不够明确,法院往往只限其交清税款及追缴30天以内的滞纳金了事,30天以后,即不再加收滞纳金,这样反被不法工商业户钻了空子,因为他们长期拖欠税款的结果,送到法院充其量不过交清税款及30天的滞纳金,他们有恃无恐,反以长期拖欠为得计,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为此,特对上述各条规定补充解释如下:凡逾期30天以上的抗税案件,在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后,其滞纳金应按实际滞纳日数计算,不以30天为限;个别工商业户因滞纳金过多,确实交纳不起者,可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根据滞纳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税务机关自行处理的案件,亦按此原则办理。”据各地报告材料,目前不法资本家偷、漏、欠、抗税情况确系普遍而严重,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密切配合税收机关,根据财政部上述补充规定,及时处理税收案件,从司法方面有力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抄送:中央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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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邮电部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1995年4月20日,邮电部


为认真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权益,维护和提高电信通信的信誉,把电信服务质量置于广大用户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制订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一、服务标准
1.市话装机:在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后,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对机线条件暂不具备的,不应收取初装费,列入待装户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大体解决的时间。
2.市话装机时限: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起到装机通话止,全国平均装机时限不超过3个月,待装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装机等待时限超过6个月的,按活期银行储蓄利率付给用户所交纳的初装费的利息。数据通信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交纳各种入网费后,专线入网装机时限为1个月,电话拨号入网装机时限为7天。
3.用户移机: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止,移机时限为2个月。
4.电话用户单机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应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数据通信障碍自用户申告到障碍修复时限为6小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限予以修复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
5.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
6.公众电报从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加急电报为4小时(发往农村及要求定时投送和夜间停送的普通电报除外)。
7.受理电报用户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8.用户要求在原电话上加装传真机,应在7天内安装开通。
9.用户在已装电话上加装或撤销国际、国内长话直拨功能(IDD、DDD)应自登记之日起7天内予以开通或停用。新装电话用户在交纳初装费时,提出要加装“IDD、DDD”功能的,应在电话开通的同时提供用户使用(用户交换机除外)。
10.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1.用户查询电话费,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2.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按邮电部颁标准收取。
13.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4.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5.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
16.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的,必须加装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7.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18.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身着标志服,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19.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0.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各级邮电部门要设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申告,必要时也可越级申告。
4.各级邮电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的申告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答复用户。
5.各级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的申告及批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发现对用户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标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对全国电信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2013年7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经评估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规章目录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
├──┼──────────────────────┼────┼─────┤
│ 1 │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 │ 49 │ 1992.6.8 │
├──┼──────────────────────┼────┼─────┤
│ 2 │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 │ 69 │1993.12.2 │
├──┼──────────────────────┼────┼─────┤
│ 3 │武汉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115 │2000.4.13 │
├──┼──────────────────────┼────┼─────┤
│ 4 │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 117 │2000.5.18 │
├──┼──────────────────────┼────┼─────┤
│ 5 │武汉市旅游投诉规定 │ 118 │2000.7.11 │
├──┼──────────────────────┼────┼─────┤
│ 6 │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难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暂│ 120 │2000.8.30 │
│ │行办法 │ │ │
├──┼──────────────────────┼────┼─────┤
│ 7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 130 │ 2002.3.1 │
├──┼──────────────────────┼────┼─────┤
│ 8 │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 138 │ 2003.4.1 │
├──┼──────────────────────┼────┼─────┤
│ 9 │武汉市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办法 │ 139 │2003.5.10 │
├──┼──────────────────────┼────┼─────┤
│ 10 │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162 │ 2005.7.1 │
├──┼──────────────────────┼────┼─────┤
│ 11 │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 169 │ 2006.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