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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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 号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六月三日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但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除外。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鼓励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工作。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时,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体育经营者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上述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体育经营者对所经营体育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因体育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害的,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
第十六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公益性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者对其所举办体育活动的名称、吉祥物、徽记等标志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索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不得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体育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爱护体育设施和器材,损坏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体育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未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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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 等


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铁道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告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国家经济的战略重点之一。铁路安全运输直接关系着四化建设、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不准拆卸、盗卖、哄抢铁路器材、线路设备和机车、车辆配件。
二、国营、集体废品收购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一律不准收购铁路器材。
三、铁路部门不准用路材路料送礼或以物易物。
四、保护铁路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铁道沿线城镇、乡村居民,要爱路护路,积极同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收购的物资外,对有关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还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拆卸、毁坏、哄抢铁路设备器材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酌情处以警告、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教唆、指使他人拆盗铁路器材的从重处罚。
六、由于铁路部门管理混乱,致使大量器材丢失被盗的,严肃处理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10月14日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0号

印发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经济贸易局,与市信息产业局合署办公。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广东省肇庆盐业总公司(广东省肇庆盐业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开展工业商贸产业竞争力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市财政挖潜改造、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业等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分析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措施意见;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五)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八)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业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一)负责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四)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五)承办市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经贸方面的调研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工作。

(二)工业发展科(挂行业协会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牌子)

提出相关行业规章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实施信息、轻纺、食品、医药、机械、汽车、石油、化学、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稀土、建筑材料等工业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计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车辆生产准入的有关工作;履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对相关行业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经贸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三)综合与经济运行科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工业商贸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综合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目标;组织推动相关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重要经贸信息;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企业经济效益动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负责组织工业、商贸、电力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市场预测,研究提出调控建议。

(四)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组织实施电力工业产业政策;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规范性文件和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依法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产业技术与质量科

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以及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研究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投资申报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和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项目;组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汇总、分析全市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拟订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措施;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等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并实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六)流通服务科(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储备盐制度;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和监督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参与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和运输准运证工作。

(七)市场建设科(挂经济协作办公室、茧丝绸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八)人事老干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的人事人才、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安全保卫、干部档案等工作;负责局管协会有关负责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出工商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间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信访、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工商贸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市直私营企业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仍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具体工作由该局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盐业总公司根据市经济贸易局抽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盐业管理办公室所需人员,由市经济贸易局按有关规定主要从广东省肇庆盐业总公司、原广东省肇庆盐业专卖局从事相应岗位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现有人员中考核录用。

(二)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肇发[2004]16号文要求另行制定。

(三)市经济贸易局内设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肇发[2004]16号文要求另行制定。

(四)根据职能调整,从市经济贸易局划转6名行政编制和1名事业编制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划转2名行政编制至市发展和改革局;划转1名行政编制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划转10名行政编制和2名事业编制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增加事业编制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