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48:57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申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将于2003年8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请按照有关要求(见附件)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二○○三年七月四日


2004年度科研院所项目申报

2004年度工程中心项目申报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项目申报仍采取网上传送电子数据和报送公文相结合的办法。网上申报和公文上报时间:2003年8月1日~9月30日。

  (二)为保证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上申报需输入识别码。主管部门只有在确定正式申报的项目后,方可向申报单位授予该识别码。任何人不得向无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透露网上申报识别码。

  二、申报材料

  (一)各单位要按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申报项目并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作为形式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申报材料中需对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单位自筹、企业资助等)、形式(现金或银行存款、房屋或设备使用费、研究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构成比例及金额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书面申报材料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1.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编制说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要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表)

  2.网上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预算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文,具体操作请进入申报程序后仔细阅读有关说明)

  (四)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盖章后,一式六份分别使用9号信封封装后报送。不论项目安排与否,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三、网上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路径:

  1.进入科技部主页:http://www.most.gov.cn

  2.进入“项目申报”

  3.进入“2004年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仔细阅读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二)进入申报注册程序:点击“注册申报帐号”进入申报注册程序,根据网页要求输入申报识别码、单位名称、单位代码、项目名称并自行设置申报口令;看到“帐号已成功建立”后,表明申报注册成功,可以进入申报或查询打印程序。为便于今后查询修改和保证申报资料的安全,请务必保存好注册信息。

  (三)进入项目申报、查询程序:进入申报网页后,点击“项目申报、管理”,进入项目申报及查询网页。根据网页提示输入项目信息,必须与申报注册时输入的信息一致,然后点击“发送”,经系统验证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项目申报编辑”或“项目查询打印”程序,进行申报、修改、查询、打印等工作。

  (四)申报单位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报材料。

  四、其它注意事项

  1.请认真、如实填报单位有关信息,如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联系电话等。如果申报工作完成后单位信息发生变化,请在2004年上半年网上查询立项情况时予以改正,并同时以公文形式通知科技部。

  2.公文申报材料请直接邮寄,任何单位不得来人报送或汇报情况。邮寄地址:

  邮编:100038,北京市3814信箱,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申报工作组收。

  3.申报期间不接受电话咨询,有问题请发电子邮件咨询。

  E-mail地址:tcs_cwc@ mail.most.gov.cn

  4.项目申报及评估期间不接受任何单位来人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探询有关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项目评审的进度和结果,请关注网上有关通知,并可通过各自的申报口令,在网上查询。

  5.不得向评估机构以任何方式探询项目申报及评估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对项目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将取消申报资格,请各单位予以协助。


附件:
附件1: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WORD格式
附件2: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WINZIP格式
附件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WORD 格式
附件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WINZIP格式
附件5: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封面)
附件6: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4)41号
1994年5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直各企业及驻市国省营企业:
现将《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度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驻本市范围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都必须按本定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应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生育待遇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随全市职工收入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产假及其待遇。
(一)正常产假期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孕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发给六个月本人工资。
(二)符合晚育规定,产假为四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六个月。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可享受的流产产假;
①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不含四个月),享受十五天流产产假,发给半个月本人工资。
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含四个月),享受四十二天流产产假,发给一个半月本人工资。
(四)产假期间的奖金按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全额支付。

第六条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生育基金的征集和管理。管理服务费可以按当年收缴生育基金金额的3%提取。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0.8%幅度计提,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其它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提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可以按照比例核定为绝对额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凡参加统筹的企业,一律预缴一个月的生育统筹金作为周转金,从第二个月起开始支付保险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当年结余金额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发生生育情况,由所在企业携带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准生证、子女出生证、独生证,医院的有关证明等证件,认真填写有关手续,经市、县(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待遇标准一次拨会给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企业要如数发给职工本人。

第十一条本规定确定的待遇适用于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的企业与个人,也适用于计划外怀孕但实行补救措施的女职工。

第十二条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都必须按时缴纳保险金,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实行催交、警告或给以加收欠缴部分百分之一至五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虚报冒领的单位,给以应缴款无价之宝十至五十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后,如国家和省有关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外贸单证国家标准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商会、协会、学会,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促进我国外贸单证的标准化和外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的办事效率,并为今后实现“无纸贸易”打下良好的基础,我部组织计算中心等有关单位,制定了《外贸单证国家标准》。其中,《外贸出口<商业发票>格式》、《外贸出口<装箱单>格式》、《外贸
出口<装运声明>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等6项标准,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国家标准(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
行。
希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执行以上6项国家标准。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发布《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等六项国家标准的函 技监国标函〔1994〕23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以〔1994〕外经贸技三函字第21号文报批的《外贸出口单证格式商业发票》等六项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并在《发布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推荐性标准:
GB/T15310 1—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商业发票
GB/T15310 2—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装箱单
GB/T15310 3—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装运声明
GB/T15310 4—94 外贸出口单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GB/T15311 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格式
GB/T15311 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格式
以上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