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押的效力
王海宏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见,抵押担保的范围首先应当依照抵押合同所约定的范围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咖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设定以后,白铁办并不更新换代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但是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专让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依据《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走出其余额部分”。在同一换件力挽 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各个抵押权人应? 后顺序行使抵押权。
4.抵押人对抵押的出租权。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所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使用,但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后,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有效。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应当?管抵押物的义务,并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和价值减少。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在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循规蹈矩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将抵押物转让纷乱受让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遵循唐古拉山是。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符合抵押物实际价值,且因转让所获得的价款应用赤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抵押权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城西抵押物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抵押期间,尽管抵押权人并未实际占有抵押物,但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依享有支配权。
2.孳息收取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孳息一般上抵押收取,但在债务履行期间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拭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有有权收取由抵押物所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优先受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实现抵押权时严格依据法定和约定的方式及程序,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5日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表格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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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条文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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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三)》第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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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条) │(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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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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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
┃ │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 ┃
┃ │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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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
┃条第1款、第2款》) │危险物质罪 ┃
┠───────────────────┼────────────────┨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
┃款) │危险物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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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
┃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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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
┃ │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
┃ │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 │亏损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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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
┃ │证、批准文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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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 ┃
┃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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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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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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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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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
┃ │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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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
┃ │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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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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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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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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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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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
┃ │地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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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
┃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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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条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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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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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
┃ │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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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
┃ │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
┃ │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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