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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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 政 部
文件

安监总办字〔2005〕 13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此通知转发至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

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不含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煤矿)的举报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的举报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煤矿的举报事项。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三)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四)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省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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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已经农业部2012年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奖项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在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根据“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人才奖项。该奖主要奖励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设立初审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初审工作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秘书长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10名。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审查有效候选人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向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进入评选阶段的候选人。

第七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会长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主任委员由农业部部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提出建议奖励人选。

第八条 初审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三章 候选人推荐
第九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基础研究、农业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其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且排名在前五名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对农业科技发展或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农业应用研究技术或者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农业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过程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且排名在前五名的重大科技成果2项以上,并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果推广普及率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在“三农”问题软科学研究领域,提出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议,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并被国家、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第十条 候选人推荐须通过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推荐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及各地(市)县候选人。

(二)农业部直属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学院负责推荐本单位候选人。

(三)候选人推荐应向优秀中青年专家及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倾斜。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委员会负责评选产生本单位推荐人选。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以农业行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为主。每个推荐单位原则上每届限推荐1名候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信息表》、《中华农业英才奖候选人推荐书》,并附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专利、著作、论文,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分形式审查、初审、评选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五条 初审工作委员会召开初审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有效候选人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产生进入评选阶段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奖励人选。建议奖励人选应经参加评选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投票同意。

第十七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人选等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审定。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经农业部审定后的获奖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获奖人选进行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以单位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一条 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以农业部部长名义签发。

第二十三条 每位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提供。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奖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中华农业英才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由评选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农业部批准后,取消名誉,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取消其下届推荐资格,并由农业部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附件:
农人发〔2012〕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RSLDS/201203/t20120319_2512198.htm

信访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矛盾反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起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造成当前信访特别是集体访、重复访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有这样两方面:
一是由于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导致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一些积累多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
二是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乱纪,侵害职工群众的利益。有的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还有一些部门在实施改革措施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不公开,工作方法简单,操之过急,引起群众不满,进而引发群众集体重复上访。
应该看到,信访工作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意的"寒暑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在当前情况下,重视不重视信访工作,是检验领导干部素质高不高的重要标志;做好做不好信访工作,是衡量一个单位工作扎实不扎实的重要标准。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尤其是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更要带头抓信访工作,亲自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反映重大问题的来访群众,过问重要的来信来访处理情况,认真组织查处重大信访案件。要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并认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的民主权利的顺利行使,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阻挠、压制群众正当行使信访权利的错误行为。对打击报复信访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予以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工作就是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一种联系,是受理者与信访者之间的一种对话。这种联系、沟通与对话,有比较直接、广泛、迅速、真实的特点。
做好信访工作,关键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要亲自抓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履行稳定和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效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分管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要具体负责抓好稳定和信访工作的落实。对群众信访,根据其情况和性质,尽量做到领导亲自接待、亲自批办、亲自督查落实,认真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做好信访工作,要进一步树牢宗旨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要从"倍加维护稳定"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减少群众集体上访。要积极主动地处理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应该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解决的信访问题,就由那一级、那一个部门认真处理好,不得上交、不得下推。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处理意见。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大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既要文明热情,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法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又要坚持原则,把握尺度,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乱表态,乱答复,引发新的矛盾。对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要怕上访群众"占便宜";对一时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稳定群众情绪,要察民情,解民忧,多做"雨中送伞"、"雪中送炭"的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再就是要进一步树牢责任意识,切实抓好责任制落实。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信访包案的领导要认真落实责任,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调查、包问题处理、包人员稳定。对因敷衍、拖延、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而贻误工作,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做好信访工作,同时要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