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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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1990年6月28日的决定:
一、免去何康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刘中一为农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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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行为,保障运转需要,优化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军事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调配与建设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配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的原则进行,并根据单位职能、机构设置以及编制定员人数确定。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实行先调剂后购建的原则。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由单位提出申报,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对办公用房的使用配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提供保障。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在项目审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实行集中或联合建设的办法,其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市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需要建设的办公项目实行代建试点,建成后移交单位使用,并逐步探索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 面积配置标准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分为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业务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和领导人员办公室用房。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

  (五)业务用房: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需要而应配置的用房,主要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的会议室以及市纪委专用办案场所、政务中心大厅及单位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医保大厅和人力资源市场、各类交易中心业务大厅、档案馆的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法院的审判厅、公安及检察的审讯室。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配置: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纪委机关为24平方米;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为18平方米。

  以上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只指第十条第一款(一)、(二)项,并实行总建筑面积控制,无法提供建筑面积的,将使用面积按0.75:1的比例换算成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配置标准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确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建设和占用办公用房优先本单位使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使用费;本单位不需用的,交由财政部门有偿调配。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达不到配置标准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办公用房配置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第四章 使用费缴纳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应当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使用费实行分档缴纳:

  (一)超过标准20%(含20%)以下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24元缴纳;

  (二)超过标准20%至50%(含50%)的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32元缴纳;

  (三)超过标准50%至100%(含100%)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40元缴纳;

  (四)超过标准100%以上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60元缴纳。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办公用房无偿交给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纳入该单位总面积计算,使用费由其缴纳;实行有偿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经营性资产对待。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实行单位申报、征收机构核实、单位缴款的原则,采取直接征收、委托征收等方式征收。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按年缴纳,计算基数以上年末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费授权益阳市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征收,收入作为公司收入,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政、国土、建设、房管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统一调配、不按规定上交办公用房或者不执行其它办公用房配置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不超过应缴数额的本金;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市财政部门抵扣其拨款或者通过银行扣缴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使用费的征收、结算和相关预算等操作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对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对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

1990年4月14日,国家教委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日益重视教育,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有的地方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管理权属地方,实行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了推动地方重视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今后将对成绩显著的省、县级地方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的条件
1.地方各级政府重视教育,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地抓教育工作。主要领导能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讨论教育方面的主要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2.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了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
3.按照中央关于“两个增长”的原则,地方财政预算内教育资金逐步稳定增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步有所提高。
4.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的措施。教育资金管理制度比较健全,资金使用效益有较大提高。根据自愿和量力的原则进行社会群众集资,宣传、发动工作开展得比较广泛、深入,调动了各方面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取得了显著成效,做到社会各界都满意。
5.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校舍建设和改造成绩突出,在实现“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的基础上,校舍设施配套工作取得较大成绩。校舍修建符合质量要求。无因危房倒塌(自然灾害除外)造成师生死亡的事故。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文艺、体育、卫生设备等逐步得到充实。校舍、场地和设备的管理保护符合国家规定。
6.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学生入学率在全国保持较高水平,流失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包括扫盲教育)统筹安排得当,教育事业稳步协调发展。
7.尊师重教形成制度,坚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高教师(包括民办教师)的工资水平,无拖欠工资的现象。努力改善教师的医疗、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教师队伍稳定。
二、表彰奖励的评审程序
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表彰、奖励的条件,对先进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地方政府按照表彰、奖励条件和工作成果写出经验材料,并提出申请报告。
2.评审委员会对各地申请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初选意见。
3.评审委员会派出调查小组对初选的省级单位进行实地重点考察,并提出考察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对初选的县级单位进行实地重点考察。
4.评审委员会根据考察报告进行最后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表彰、奖励的单位。
三、表彰奖励方式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达到表彰、奖励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农业部给予表彰、奖励;达到表彰、奖励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由国家教委给予表彰。
表彰、奖励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宜,由评审委员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