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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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要求,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的善后工作,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1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做好善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清理工作的政策和标准,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前一阶段的清理结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同时,区别情况、妥善做好各类项目的善后工作。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发改委将进行抽查。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12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相关项目的核查和善后工作,对核查和善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4〕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从今年5月开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停缓建了一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信贷政策等规定的建设项目。为了实现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预期目标,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的善后工作。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善后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清理项目工作既是为了遏止投资的过快增长,更是一次实实在在的结构调整。目前,宏观调控处在关键阶段,要继续保持宏观调控的力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遏制部分行业低水平盲目投资,决不可掉以轻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及善后工作视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机遇,通过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善后工作,努力控制投资规模,不断优化投资结构,防止投资增速的反弹,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准确把握做好善后工作的原则
  一要从严掌握清理工作的政策和标准,抓紧对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务必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在巩固前一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膨胀,防止出现反复;二要对清理的项目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三要充分利用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切实做到有保有压;四是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优胜劣汰。
  三、 全面严格对清理结果进行核查
  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力量,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前一阶段的清理结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一要从严掌握清理标准,对清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的项目,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二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从严把握市场准入标准。对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于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没有改善、环境容量矛盾大、配套条件不落实的项目,要限期整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坚决停止建设。三要对已清理的项目加强跟踪检查,认真落实有关处理意见。在各地方、各部门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进行抽查。对没有严格按照清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和进行整改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四、 区别情况、妥善做好各类项目的善后工作
  (一) 停止建设的在建项目。对停建项目,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以及土地、环保、银行等部门。停建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停止设备采购,停止土地征用。停建单位要会同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全部工程(包括已安装及已使用的设备)认真进行清理。对已经基本建成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凡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并做好维护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停建项目的土地、合同、就业等问题,防止发生纠纷。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要抓紧做好贷款保全和回收工作。
  (二) 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在建项目。要抓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认真进行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时限,并将有关整改要求通知建设单位,以及银行、土地、环保等部门。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抓紧补办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银行信贷、建设程序等各项手续。对因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而暂停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对补办有关手续后符合要求、条件具备的项目,各地方、各部门要及时通知项目复工建设。
  (三) 取消立项的拟建项目。对取消立项的拟建项目,各地方、各部门要予以公告,并废止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批复。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要撤消贷款承诺。
  (四) 符合要求的项目。对清理中符合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扎扎实实地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合理安排建设进度。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堵有疏、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主要包括:一是有利于缓解煤电油运紧张状况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二是符合“五个”统筹要求、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西部大开发、改善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的项目;三是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有利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四是科学和高技术项目;五是有利于资源节约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六是其他急需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项目。
  五、 减少损失、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
  要协调处理好善后工作出现的问题,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方法得当。在善后工作中,要尽可能减少国家、企业、投资者等各方面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要注意维护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引导他们把资金投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要高度重视停缓建项目施工人员的安置工作,依法保护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方、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处理好项目停缓建后可能带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工程和工资拖欠问题。
  各地方、各部门要以此次宏观调控为契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总结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经验,巩固成果,防止投资增速反弹,密切监测投资运行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解决投资运行的深层次矛盾,探索投资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驾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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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

2011年第46号


关于公布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标准、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行业发展等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xls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中青联发[2002]50号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法院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日

 

 

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制裁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符合青少年实际、形式多样的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4.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重视帮教工作,成立帮教组织,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方面

  1.少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组织机构健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相对稳定,并设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

  2.已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3.设有青少年维权咨询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二)审理程序方面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较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开庭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内容能积极进行探索;

  3.对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能较好地组织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成效明显,并能对法庭教育的时机、形式进行探索,已形成较规范的做法。

  (三)实体裁判方面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均能依法适用缓刑,并能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3.所办案件质量好,上、抗诉案件的改判比例低于13%,发回重审比例低于2%(非因一审原因造成的不计入改判、发回重审比例)。

  (四)配套工作方面

  1.能主动与公、检、司相应部门及时联系协调,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套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2.同未保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五)延伸帮教方面

  1.与少管所已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能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

  三、 奖励办法

  1.首次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应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两次以上获得全国级优秀称号的单位可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在立功集体中,从事此项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可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凡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记个人二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