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6〕4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此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全市工业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26日
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006年1月26日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工业立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全市工业发展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县、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工业项目投资目标;
(二)全部工业增加值目标;
(三)全部工业总产值目标;
各项考核目标每年初以市政府正式下达为准。
第四条 考核期限。
从2006年至2010年执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
成立合肥市工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对各目标责任人工作绩效监督、考核、评选等。
(二)市经贸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确定各县区目标值设定、核对,并对每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协调,以及年终考核表彰工作的组织。
(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考核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核实各县区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的数据。
(五)市目标办:负责全市工业发展目标管理、审查、考核。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全市工业发展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上年度工业经济运行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市经贸委经济运行综合办公室,由市经贸委审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拟奖惩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分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业投资目标权数占总分值中50分,工业增加值目标权数占总分值中30分,工业总产值目标权数占总分值中20分。
(二)目标得分计算:
目标得分=目标权数×完成任务的百分比。
工业项目投资目标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加减分,不封顶;
工业增加值和工业总产值目标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加减分,但完成任务超过120%,只按120%计算。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本考核设优秀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
在单项考核指标完成目标的前提下,对累计总分达到或超过100分的,视为达标单位,否则为不达标单位;对超过100分的达标单位取前三位进入优秀单位。
(二)对优秀达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10万元奖金,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合肥市工业立市优秀单位”荣誉牌匾。
(三)对达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5万元奖金,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合肥市工业立市达标单位”荣誉牌匾。
(四)对不达标单位,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未达标,全市通报批评;连续三年未达标,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九条 为推进开发区、县区属工业园区工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支柱产业,推进产业积聚,对各开发区、县区增设以下奖项。
1、凡开发区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县区属工业园区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有关开发区、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2万元奖励;
2、凡开发区、县区属工业园区前三位支柱产业总产值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同时围绕支柱产业的配套企业户数比上一年度增加5—10户(含10户)、10—20户(含20户)、20—30户以上的,分别对有关开发区、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骗取奖励。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中非方供应。
第五条 中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国民存款银行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班吉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非 共 和 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合作、计划和
驻中非共和国大使 总统计的国务部长
李 石 让·皮埃尔·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