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1:15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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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及纤维检验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政局、供销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一、《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四、《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六、《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七、《公证检验棉花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代章)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纤维检验局,中棉工业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协会



附件一:



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

(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仪器化检验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包装及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生产的棉包重量为(227±10)kg的细绒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XXXXXXX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测定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6975棉花包装

GB 6529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色特征级(Cotton Color Grade)

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确定的级别。

3.2 反射率(Reflectance)

表示棉花样品表面的明暗程度。

3.3 黄色深度(Hunter’s +b)

表示棉花黄色色调的深浅程度。

3.4 上半部平均长度(Upper half mean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中位数以上的纤维的平均长度。

3.5 平均长度(Mean fibre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按重量计算的平均长度。

3.6 长度整齐度指数(Length Uniformity)

长度整齐度指数是平均长度和上半部平均长度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3.7 断裂比强度(Fibre Strength)

断裂比强度是束纤维拉伸至断裂时所显示的强度,以未受应变试样每单位线密度所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cN/tex。 注:本标准采用夹头隔距3.2mm,HVICC水平。

3.8 马克隆值(Micronaire)

一定量棉纤维在规定条件下的透气性的量度,以马克隆刻度表示。马克隆刻度是建立在已由国际协议确定其马克隆值的成套“国际校准棉花标准”的基础上的。

3.9 杂质面积(Trash area)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杂质数量(Trash count)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3.11 棉结(Neps)

棉纤维纠缠而成的结点。

3.12 轧工质量(Preparation)

皮棉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

4 质量要求

4.1 色特征级

4.1.1 色特征级的划分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3种类型13个级,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类型分白棉、染污棉、黄染棉。

白棉分6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染污棉分4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3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为标准级。

4.1.2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1。




图1 棉花色特征图

4.1.3 色特征级的确定

4.1.3.1 棉包两侧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检测结果差异超过表1允差要求的,应重新测试,检验结果以重新测试结果的平均值表示,两侧结果差异仍然超差的,同时标注“两面包”。

表1 各色征级允差要求

色征级
11~31
其他

Rd(%)
4.0
8.0

+b
1.5
2.6


4.1.3.2 棉花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4.1.3.3 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值保留1位小数。

4.2 轧工质量

4.2.1 轧工质量要求

轧工质量仅对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提出要求。根据皮棉样品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将轧工质量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轧工质量分档见表2。

表2 轧工质量分档表

轧 工 质 量
分 档

皮棉样品表面平滑,索丝、棉结、杂质少


皮棉样品表面较粗糙,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皮棉样品表面粗糙,索丝、棉结、杂质多



4.2.2 根据轧工质量要求,选取31级棉花制作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作为评定轧工质量的依据。各档次标准样品均为底线。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2.3 轧工质量实行逐样感官检验。

4.3 外观等级

4.3.1 外观等级考核范围

外观等级仅对于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进行考核。

4.3.2 外观等级评定方法

外观等级根据色特征级和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4.3.3 外观等级代号

外观等级用3个字符表示:第一个字符表示级别,第二个字符是一短划线“-”,第三个字符表示棉花类型。如“1-1”为外观等级1级白棉,“3-2”为外观等级3级染污棉。

4.3.4 外观等级评定表

外观等级的综合评定如表3所示。

表3 外观等级评定表


4.4 长度

4.4.1 用上半部平均长度表示棉花长度,以1毫米为级距,分级如下:

25毫米,包括25.9mm及以下;

26毫米,包括26.0~26.9mm;

27毫米,包括27.0~27.9mm;

28毫米,包括28.0~28.9mm;

29毫米,包括29.0~29.9mm;

30毫米,包括30.0~30.9mm;

31毫米,包括31.0~31.9mm;

32毫米, 包括32.0mm及以上。

4.4.2 长度标准级为28毫米。

4.4.3 长度保留1位小数。

4.5 长度整齐度指数

4.5.1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4。

表4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
分档

<77.0
很低

77.0~79.9


80.0~82.9
中等

83.0~85.9


≥86.0
很高


4.5.2 长度整齐度指数保留1位小数。

4.6 断裂比强度

4.6.1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5。

表5 断裂比强度(3.2mm隔距HVICC水平)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cN/tex)
分档

<23.0
很差

23.0~25.9


26.0~28.9
中等

29.0~30.9


≥31.0
很强


4.6.2 断裂比强度保留1位小数。

4.7 马克隆值

4.7.1 马克隆值分级见表6。

表6 马克隆值分级表

马克隆值
分级

≤3.4
C1

3.5~3.6
B1

3.7~4.2
A

4.3~4.9
B2

≥5.0
C2


4.7.2 马克隆值保留1位小数。

4.8 短纤维指数

4.8.1 短纤维是指16毫米及以下的棉纤维。

4.8.2 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给出的短纤维指数为参考指标。

4.8.3 短纤维指数以百分数表示,保留1位小数。

4.9 杂质

4.9.1 杂质是指棉花样品测试面积内的非纤维物质,用杂质面积和杂质粒数表示。

4.9.2 杂质面积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

4.9.3 杂质粒数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4.10 棉结

4.10.1 用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测试所得的棉结粒数,以粒/g表示。

4.10.2 棉结数量分档见表7。

表7 棉结数量分档表

棉结(粒/克)
分 档

≤100
很少

101~200


201~300


301~450


≥451
很多


5 抽样

5.1按规定对(227±10)kg包型棉花逐包两面抽样。

5.2棉结检验,从同品级籽棉加工的成包皮棉中,对每十包样品分别抽取适量棉花,组成一个试验样品,进行棉结测试,其检测结果为该十包棉花的共同结果。

5.3其它指标逐样检验。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用环境条件按GB/6529标准执行。

6.2试验方法按GB/TXXXXX执行。

7 质量证书

7.1 每包棉花出具质量证书。

7.2 质量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检测项目及结果、检测单位、证书编号、证书签发日期、备注。

7.3 质量证书有效期一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8 包装及标识

8.1 棉花包装按GB/T6975标准执行。

8.2 标识

在每包棉花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悬挂条码卡,载明棉花产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净重、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等。





附件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T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棉花加工工艺

3.1.1 轧花工艺流程

货场籽棉——籽棉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控制喂料器——籽棉烘干机——籽棉清理机——籽棉配棉装置——轧花机——(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集棉机——(加湿)——打包机——取棉样——棉包计量——棉包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形码——棉包自动输送系统

3.1.2 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方式。

3.1.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含尘空气应集中除尘,回收有效纤维并打包。

3.2 籽棉清理系统

3.2.1 籽棉应经过特杂、重杂、僵瓣棉和细小杂质的清理。

3.2.2 籽棉清理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清理系统,每套清理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2.3 籽棉清理系统的清杂效率不低于60%,清僵效率不低于70%。

3.3 籽棉烘干系统

3.3.1 籽棉回潮率超过8.5%,轧花时应进行烘干。

3.3.2 籽棉烘干系统的热源不得污染籽棉。

3.3.3 籽棉烘干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烘干系统,每套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3.4 籽棉经过烘干处理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4 轧花

3.4.1 加工回潮率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4.2 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要求。

3.4.3 加工后的皮棉等级应不低于原籽棉等级。

3.4.4 各级锯齿棉实际含杂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皮棉等级
实际含杂率(%)

先进指标
一般指标

1、2 级
≤1.2
≤1.5

3 级
≤1.5
2.0

4 级
≤2.0
2.5

5 级
≤2.5
3.0

6 级以下
≤4.5
6.0



3.4.5 加工棉纤维过程中不得混入异性纤维和其它危害性杂质。已经存在的,应进行清除。

3.5 皮棉清理

3.5.1 轧花机加工后的皮棉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皮棉清理。

3.5.2 皮棉清理机应具有棉胎厚度自动检测、反馈装置。

3.5.3 皮棉清理机台时处理量不小于1000kg。

3.5.4 皮棉清理机的清杂效率不小于30%,棉纤维损耗率不大于1.6%。

3.5.5 皮棉清理机排出的杂质中含棉率不大于55%。

3.6 加湿

3.6.1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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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卫生部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局(委)、卫生厅(局):

  国务院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传播,保障海内外旅游者的健康,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内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制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业经卫生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各地旅游局(委)和各类旅游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门的指导配合下,全力抓好《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出部署,尽快将此通知及《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传达到各旅游基层单位,并督导他们尽快抓好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在“五一”黄金周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各地旅游局要和当地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把各类旅游企业落实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对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得不好的单位,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当地旅游部门抓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4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汇总当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值班室。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
            卫 生 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六日



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旅行社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团队运作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旅行社办公场所及其门市部和自有运输工具,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旅行社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健康保护;但在发现所带团队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圆满做好有关工作。
  (四)要求所有上团导游员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旅游团队所到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旅行社要向导游提供规范的关于防病知识和防范措施的介绍资料,要求导游用恰当的方式和语言,提醒游客注意健康防护,是否戴口罩由其自己决定,不作提倡或反对。
  (六)建立组团过程中对相关接待单位严格选择制度。对接待旅游者的饭店、餐馆、景区(点)、娱乐场所、旅游车船公司等,事先要进行调查,看这些单位是否已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要求和本旅行社的特殊要求,落实了有关防治措施。
  (七)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一旦该团队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快速、准确地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导游、领队和其他一线员工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病症,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就近联系留验站、收治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指导送医。
  (九)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要对疑似病人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就地停止团队活动,然后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全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十)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运行中的团队,每天要向旅行社报告旅游团队人员健康状况。旅行团队中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当事旅行社要立即向发生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旅游管理部门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情况,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二、星级饭店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明确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
  (二)饭店的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并针对有关操作环节分轻重缓急列出检查清单,确定检查规程,开展严格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三)饭店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饭店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四)要求所有接触客人的员工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饭店要将预防发病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作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通风工作:清扫客房时,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15分钟以上;保证饭店中央空调系统安全送气,确保向客房输送新风;如有必要,需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使用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2、消毒工作:除严格按照规范的饭店卫生清洁程序操作外,对客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客房、餐饮区域、会议室、娱乐健身场所、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客人使用过的用具(待洗客衣、客房布草、垃圾等)和员工集中活动的场所(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倒班宿舍等)按制度进行重点消毒。
  (六)饭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将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并对该区域加大通风、消毒和其他防疫追踪的力度。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要求所有一线员工关注店内客人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病症,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饭店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疑似病人实施有效隔离,封闭其入住客房,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提供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入住客人和本店员工的身体状况。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及各操作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所有接待游客的场所和游客使用的设备及设施,都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对旅游景区(点)的相对封闭区域和设施、旅游餐馆用餐区域和餐饮用具、旅游车船座(舱)位和用具的严格通风和消毒。
  (三)已设有医疗急救站(点)的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应急服务工作;没有医疗急救站(点)的旅游区(点)和旅游车船上,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旅游定点餐馆都要配备洗手设施和消毒物品。各单位还可通过适当张贴和摆放标语、宣传画等方式,开展对游客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引导游客注意自我防范。
  (四)加强对员工的健康防护、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企业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五)要求所有接待游客的一线工作人员"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城市和沿途城市收治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的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六)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车船公司在办理游客入园和乘登车、船手续时,要注意观察和询问,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劝阻其入园和乘登,并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一线员工一旦发现疑似病症时,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该小组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旅游局。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对疑似病人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各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所接待的客人和本企业员工的身体状况。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3年8月1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配合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现决定对(87)教计字139号文件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二、第四条修改为: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三、本通知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况有所不同,对少数院校确需超过规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