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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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采取按车定额的办法征收。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领有牌照或者上路行驶的柴油机动车辆。
第四条 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按月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30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150元;
3、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50元。
(二)按旬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125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60元。
(三)按日征费标准:
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15元。
第五条 按月征费的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在月底前办理下一月的缴费,按旬、按日计征的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在行车前一天办理缴费。
实行全年统缴分月付款的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按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和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统缴合同规定的时间缴费。
第六条 外省柴油机动车进入我省两个月以内的,按本补充规定征费标准的20%缴纳燃油附加费;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本补充规定的征费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
第七条 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燃油附加费的,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迟缴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迟缴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
第八条 汽油运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运输燃油的车辆、船只进行检查。
违反《办法》和本补充规定运输汽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扣留运输车辆或船只,进行调查处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柴油机动车辆进行车辆燃油附加费年审签证。车辆管理部门凭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发给的《交通规费年审证》,办理车辆年检签证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车辆,不得通过车辆燃油附加费年审和车辆年检。
擅自发放年审年检签证,造成偷漏燃油附加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追回偷漏的燃油附加费,并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 《办法》的有关条款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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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的通知/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的通知/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113号 1994年5月27日)


现发布《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类别划分如下表:
┏━━┳━━━━━━━━━━━━━━━━━━━━━━━━━━━━━━┓
┃区域┃ 适 用 地 带 ┃
┃类别┃ ┃
┣━━╋━━━━━━━━━━━━━━━━━━━━━━━━━━━━━━┫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
┣━━╋━━━━━━━━━━━━━━━━━━━━━━━━━━━━━━┫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
┃ ┃2.双桥区、江北、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山、大足各┃
┃ ┃ 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
┃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风景┃
┃ ┃ 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
┃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
┃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
┣━━╋━━━━━━━━━━━━━━━━━━━━━━━━━━━━━━┫
┃三 ┃1.重庆市城区(1) ┃
┃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
┃ ┃3.工业区(2) ┃
┗━━┻━━━━━━━━━━━━━━━━━━━━━━━━━━━━━━┛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十四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业
区。
(3)表列适用地带以外的其它地带适用二类区域。
二、适用区域的标准值,只执行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域相对应的标准值。
三、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27日

民政部转发对婚姻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对婚姻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对婚姻登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答中国青年报社记者问,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婚姻登记工作应注意什么(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答中国青年报社记者问)
新婚姻法实施后,不少青年给本报来信,反映有些地区和单位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问题。本报记者为此走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对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各地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答: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法定的婚龄,不允许轻易改变。至于有些行业,因职业的特殊性,需要提高结婚年龄的,如民航系统的空勤人员、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的婚龄只
是最低的结婚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批准结婚,而不是说到了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青年自愿适当推迟结婚年龄,国家是鼓励和提倡的。我们支持有关方面宣传晚婚的好处,使青年自愿地响应晚婚号召。如果经过宣传教育,本人仍要求依照法定婚龄登记,只要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机关
就应准予登记。
问: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些地方向男女双方索取计划生育押金,这种做法对吗?
答:办理结婚登记时,向男女双方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采用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办法则是错误的。去年九月三日,民政部就发过一个“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指出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也给党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凡
是在结婚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错误地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要切实加以纠正,已收的押金应即退还本人。
问:有些地方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对这种做法,你的看法如何?
答:在结婚登记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这是错误的。对于婚前是否进行健康检查的问题,婚姻法里也没有规定。如果群众自愿要求作婚前健康检查,那是可以的。另外,有的青年已到了结婚年龄,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这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对他们进行严肃
的批评和法制教育,并要他们迅速办理登记手续。
问:有些青年来信反映,他们那里办理结婚登记,有时间限制。有的规定每月有一、两天登记时间,有的则规定每年的“五一”、国庆、新年等节日才能登记,其他时间不办理登记。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要从方便群众出发,应该随到随登记。据了解不少农村人民公社由于人少事多,规定每周几个半天办理婚姻登记,这种办法也是可行的。
问:有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只有一方到场,也给办理了登记,甚至还有请别人代办登记的。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结婚进行登记,是履行法律手续,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是在男女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均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方准予登记。这既关系到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也关系到婚后的家庭和睦。至于请别人代办登记则是违背婚姻法的
,应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这项工作中采取一些错误的做法,不仅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直接违犯了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切实纠正一切错误作法。



198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