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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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的决议

(1959年10月14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苏联政府在1959年9月18日发表了一项关于裁军问题的宣言,同时提出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新建议。苏联政府的这个建议为实际解决目前全世界广大人民最迫切关心的裁军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光明的道路,从而大大鼓舞和增强了世界人民维护和平的信心。这是苏联政府为和缓国际紧张局势、消除战争灾害、保卫世界和平的又一次重大贡献。十分自然,这个和平倡议立即赢得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热烈欢迎和普遍支持。
全世界人民清楚地看到,坚持不渝地执行和平外交政策的苏联政府,从它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就一贯为捍卫人类和平、反对侵略战争和实现普遍裁军进行不懈的努力。特别是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苏联政府为了和缓国际紧张局势,曾经利用各种机会提出一系列关于裁减军备、禁止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撤消在外国的军事基地等和平倡议,同时还以自己的行动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苏联政府一再大量裁减自己的武装部队,大大削减军事开支,并且一度单方面停止核武器的试验。这一切充分说明苏联政府和苏联人民对实现普遍裁军、维护世界和平的诚意。
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侵略集团却一贯执行扩军备战的政策,并且对于苏联的和平裁军建议千方百计地加以阻挠和破坏。甚至每当苏联主动地就裁军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的时候,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从他们原来的立场上后退。事实很明显,只是由于美国侵略集团的无理阻挠和破坏,才使得全世界人民迫切关心的裁军问题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解决。对于苏联政府这次提出的新的合理建议,美国好战集团又在进行恶意的歪曲和攻击。必须指出,美国统治集团如果仍然继续无理拒绝就裁军问题达成任何协议,那就再一次暴露他们反人民、反和平的面目,同时,在全世界人民面前绝不能逃避加剧冷战、阻挠和缓国际紧张局势的严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遵循着和平的外交政策,全力为维护和平、反对侵略而努力,并且一贯主张普遍裁减军备、撤销在外国的军事基地、永远禁止使用核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全支持苏联政府1959年9月18日提出的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宣言和具体建议,并且认为,这个新的建议完全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和根本利益。它的实现将使整个国际局势发生根本的变化,从而为世界和平建立可靠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将继续同苏联以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起,竭尽全力共同为实现全面彻底的裁军而奋斗。
相关文件
1. 关于支持苏联政府全面彻底裁军建议问题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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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鼓励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抓住国家战略重点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历史机遇,吸引外商投资,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加快西宁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内陆开放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华桥在西宁市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同时适用于设在其他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宁市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吸纳更多的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凡西宁市境外国内各省、市、自治区的投资者,均可参照享受本规定。

二 投资方式和比例
第四条 外商可在西宁市境内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2、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3、举办股份制企业;
4、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5、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
6、购买、收购、参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西宁市内国有、集体企业;
7、经营房地产;
8、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9、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10、经批准设立国外金融分支机构;
11、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 投资导向
第六条 鼓励外商在我市兴办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鼓励兴办以本省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加工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鼓励外商兴办以发展“菜篮子工程”、农业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建设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开发项目。
第八条 鼓励外商与道路、桥梁、电厂(站)、给排水、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建设经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第九条 鼓励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兼并、租赁 、承包收购、购买、注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对我市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并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四 税收
第十条 外商投资工业、农业等生产性企业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总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减免期满后,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经批
准可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兴办道路、通迅、电力、住宅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农业开发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营企业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
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服务性等非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总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经营期退达不到上述优惠标准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凡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以及其它各类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红利等汇出境外时,一律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在西宁市内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举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款。
第十五条 凡外商投资在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上述应享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外,其缴纳的增值税中属西宁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五年内给予先征后返的特别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步伐,凡外商兼并、收购、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后投入资金改造,并全员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其增值税中属西宁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五年内给予先征后返的特别优惠政策。

五 土地使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西宁市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以用国家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环境保护、农业开发及城市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经营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在经营限期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外商利用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性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减按50%征收土地出让金。外商投资商业、金融业、服务业等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减按70%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经政府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宁市旧城危旧房片区从事房屋开发建设的,同时享受我市危旧房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 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宁市兴办各类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和人防结建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等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运和通讯、劳务、设计等,均按当地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安排。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汽车和外商自带汽车的养路费、城市道路建设以及增容费减半征收。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及其家属,经西宁市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可办理《外籍员工证》,在我市区域食宿、交通学习、旅游、购物可用人民币结算,并按中国公民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直系亲属,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并减免人口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市一次性投资十万美元以上并到西宁市定居的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免收迁入人口增容费的优惠,并可指定其在国内的一名亲友在我市落户,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免收人口增容费。西宁市境外国内其他地方来西宁投资者可参照本规定


七 外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凭营业执照在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帐户。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的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物料等,均凭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和有效进口凭证付汇。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要经费和营运资金,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在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品本企业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暂时不平衡的,可通过外汇市场调剂解决,或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解决。

八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市内各金融机构将给予开户、资金融通、结算等资金运作方面的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可按程序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价格自定,也强由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收购或代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对投资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经批准,允许外商企业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仓储、广告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此类项目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 外商承包、租赁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在经营期间每年交纳企业资产总额的5%作为风险抵押金后,可全责经营管理原企业;外商投资经营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科研开发机构,以及成片开发荒山荒地等项目政府可给予部分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九 劳动人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依法自主招聘。依法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中方员工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在劳动保护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聘用和解聘,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派人出国考察、推销、联系有关业务的,其出国手续由企业直接向市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可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十 外商投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市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由西宁市招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凡我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五日内办理完毕各
类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四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快西宁招商引资步伐,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酌情给予奖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1%给予奖励。其中合资、合作经营由企业的受益中方奖励,外资企业由受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奖励。对于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人员由市政
府给予特别奖励。

十一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以西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享受国家和青海省制定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20日

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鹰潭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网站管理制度,确保本市各级政府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4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网站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网站主管机构,负责市政府网站建设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信息办是市政府网站运维单位,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为各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市监察局是市政府网站的协办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同时又是市政府网站的协办单位,负责为市政府网站提供政务信息,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网上办事业务和本单位咨询、投诉信息。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所属各部门及乡(镇、街道)依托县级政府网站或上级机关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县级政府网站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网站域名规范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网站的域名为“yingtan.gov.cn”,中文名称是“中国鹰潭”,代表鹰潭市人民政府。

(二)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原则上设置为“□□□.gov.cn”,“□□□”为各县(市、区)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拼音全称;网站中文名称原则上设置为“中国xx”,“xx”为各县(市、区)中文名称。

(三)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yt□□□.gov.cn”,“□□□”为市政府各部门名称(或简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拼音全称,也可使用行业规定的域名;网站中文名称原则上设置为“鹰潭市□□□”,“□□□”是市政府部门的中文名称。



第四章 网站形式和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网站是唯一全方位代表市委、市政府发布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总平台。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都是市政府网站的子网站,承担着向市政府网站提供内容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政府网站栏目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栏目的内容保障及责任分工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网站一般应包括以下三大类栏目:

(一)信息公开类: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人事信息、工作动态、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八类栏目。

(二)办事服务类:市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表格下载、百件实事网上办、场景服务、网上审批、在线查询等栏目。

(三)公众参与类:领导信箱、在线咨询、在线投诉、实时交流、民意征集、网上调查等栏目。

第十一条 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以网上报送为主,以网上抓取、网站链接、栏目共建为辅。
  (一)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政府网站管理系统向市政府网站相应栏目报送信息。
  (二)网上抓取:由市政府网站专职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定时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上采集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
  (三)网站链接:通过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将子网站的主页或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市政府网站主页或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要求,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要求,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对栏目内容进行维护。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报送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公众参与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各自网站的信息发布和内容更新。同时,应当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发布制度。

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发布和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审核和报送的程序:

(一)单位信息审核负责人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要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二)市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三)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网站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推行集中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模式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的技术保障机制。

(一)各部门政府网站原则上应统一部署在本级政府网站群服务器上或上级机关网站服务器上,实现服务器、防火墙、数据交换设备、带宽等资源共享,节约财政资金。

(二)政府网站不得构建和托管在私人及非国有单位的服务器和境外服务器上。

(三)政府网站不得委托或服务外包给境外企业。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政府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政府网站运维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确保政府网站在工作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市政府主网站上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网站的单位,网站环境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办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条 市信息办定期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要建立防范措施,防止歪曲事实,影响稳定,危害社会的信息的发生。



第八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单位的政府网站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以设立专职人员。

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应当参与单位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与决策;综合协调本单位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本单位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制定本单位的政府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网站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将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情况,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将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政府网站运营维护、内容保障、安全防患等情况,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