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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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76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
    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机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在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厅长的授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廉政建设,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
第三条 派出审计处在自治区审计厅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厅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派出审计处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有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制化、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派出审计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确定的工作计划,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参加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预算执行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其所管辖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推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及时向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财政财务、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完成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派出审计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要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派出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应按照自治区审计厅的统一要求,制定年度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审计厅批准后执行。
(二)派出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上报自治区审计厅。
(三)派出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法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草案,报自治区审计厅审定。
(四)派出审计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可以提出建议,由自治区审计厅研
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派出审计处对管辖范围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由自治区审计厅下达。
第七条 派出审计处一般在各自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参加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以及完成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不受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第八条 派出审计处列席和参加审计管辖范围内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的业务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以及与审计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会议。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向有关派出审计处报送以下资料:
(一)各部门向其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税收和其他财政收人征收管理部门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
(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
(三)各部门综合性财政、财务和经济业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财务和经济业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
(五)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派出审计处工作,为派出审计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及时提供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并确保所提供资料、情况的真实可靠。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派出审计处报自治区审计厅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纠正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派出审计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审计厅有关审计业务规范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审计厅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对违反制度要求的人员,按照自治区审计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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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6号

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过强化“双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有力措施,确保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当前“十一”黄金周将至,为了做好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假日期间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做好节前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做好“十一” 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交通和旅游安全工作,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节日期间的客流量合理调整车次、船期、航班等;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的管理部门要按照接待容量,合理安排游览活动,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并要加强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审批及安全保卫工作;各级旅游、卫生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预防公共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一”之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特别是旅游客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车船超载,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认真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做好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和危险路段整顿工作,重点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时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

  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排查和整治,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以及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或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日常检查、检修,确保安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十一”长假,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防止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

  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重点抓好容易发生事故的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以及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各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源头管理,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管理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节日期间万无一失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地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配合与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

  五、严格节日期间领导同志值(带)班和生产安全事故专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同志节日值(带)班制度,并加强“十一”期间的值班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各省(区、市)于10月7日12时前,将本地“十一”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传真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动传真:010-64234662;联系电话:010-64211843)。

二00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