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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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2月2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及《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进出门、围墙、栅栏、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前人行道或路段。所称门前“三包”系指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
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1、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雪后扫雪,清除杂草。
2、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3、包门前容貌。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门前“三包”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
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员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派出。确因人员是紧张,无法派出“三包”员的单位,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后,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同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签定委托合同,由环卫服务公司派出“三包”员代管,实行有偿服务,履行产权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一、二马路临街无单位、无住户地段的人行道,由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负责清扫保洁。
第七条 门前“三包”员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统一管理,并签订聘用书,佩带统一标志。
第八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单位门前面积和地域级差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二马路临街地段1元/月·平方米,其它地段0.5元/月·平方米。
第九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按月统一收取,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支付“三包”员代管有偿服务费、购置清洁工具和有关管理费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门前“三包”实行目标责任制。产权单位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签订责任书,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向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市门前“三包”管理的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考核办法、执行细则等;
(2)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及城建监察方面的宣传、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3)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验收、总结、评比与奖励。
(4)负责制作“三包”员标志。
(5)负责“三包”员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6)负责同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2、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门前“三包”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同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4)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具体工作由城、郊区城建监察中队负责实施。
3、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落实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产权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3)负责同“三包”员签订聘用书;
(4)负责检查、考核产权单位及“三包”员的工作,对产权单位及“三包”员的工作作出评价;
(5)负责配备门前“三包”员标志和必备的清扫工具;
(6)负责门前“三包”服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4、产权单位的职责是:
(1)派出门前“三包”员,负责各自门前“三包”的落实工作,并对各自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2)缴纳门前“三包”有偿服务费。
5、“三包”员的职责是:
(1)按照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理;
(3)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违法行为人及时通知所在区的监察执法队伍进行处罚;或代收20元以下(含20元)的罚款,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代收的罚款必须二日内上交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门前“三包”实施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奖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
1、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罚款20元。
2、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罚款5元。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罚款20元。
3、未经批准擅自在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罚款20元。
4、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区人行道上乱摆摊点,罚款100元。
5、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冰棍 棒纸、汽水瓶盖、冷饮袋和其他废弃物,罚款5元。
6、乱倒污水、垃圾及随地大小便,罚款20元。
7、在街道上乱拴牲口,除令其清除遗留物外,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按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外,“三包”员可责令其进行保洁值勤,协助“三包”员进行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三包”员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负责任,达不到门前“三包”要求的“三包”员,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辞退解聘,辞退解聘期间,产权单位应及进选派“三包”员,否则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委托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代管;对领导不重视达不到门前“三包”要求,脏、乱、差严重的单位,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年先进评定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200元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完不成目标责任制任务的各级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调离,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本市过去有关市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新区及各建制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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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

农业部


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

  一、术语
  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无规定疫病区包括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两种。
  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停止免疫的期限达到规定标准,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允许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监测区:环绕某疫病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依据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和疫病种类所划定的按非免疫无疫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足够面积的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缓冲区:环绕某疫病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而对动物进行系统免疫接种的地域,是依据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所划定的按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一定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感染区:是指有疫病存在或感染的一定地域,由国家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动物流行病学因素和畜牧业类型而划定公布的一定范围。
  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具有阻断某种疫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理阻隔,包括大江、大河、湖泊、沼泽、海洋、山脉、沙漠等。
  人工屏障:是指为建设无疫区需要,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自由流动,防止疫病传播,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
  二、无规定疫病区疫病控制标准
  (一)口蹄疫
  A.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最后一例病畜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口蹄疫区。
  B.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区域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内发生口蹄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3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屠宰后3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口蹄疫区。
  (二)新城疫
  A.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为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 所有的报告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B.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3年内没有暴发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HI滴度不大于23(1:8)。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三)猪瘟
  A.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B.非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暴发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的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5.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五)其它疫病(待定)
  三、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一) 区域要求
  1.区域规模
  无规定疫病区的区域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或监测区,具备一定的自然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2.社会经济条件
  无规定疫病区必须是动物饲养相对集中。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必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社会经济水平和政府财政具有承担无疫区建设的能力,承受短期的、局部的不利影响,并在维持方面提供经费等保障。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立能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3.动物防疫屏障
  无规定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
  4.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监测区,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缓冲区。
  5.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实施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缓冲区实施监控,确定无疫后,并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标记免疫标识后,方可进入。
  6.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采取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监测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动物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
  (二)法制化、规范化条件
  1、省级人大或者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与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
  2、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有关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并下达无规定疫病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3、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实施兽医从业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免疫、检疫、监督、监督检查站、疫情报告、畜禽饲养档案、机构队伍和动物防疫工作档案等具体的管理规定;必须严格实施动物用药、动物疫病监控、防治等技术规范。
  (三)基础设施条件
  1.区域内应有稳定健全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专门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并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冷链体系。
  2.区域内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疫病的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和分析能力,以及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备与检疫、消毒工作相适应的检疫、检测、消毒等仪器设备。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有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监督车辆,保证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效开展检疫、执法、办案和技术检测等工作。具备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在饲养、生产、加工、储藏、销售、运输等环节中实施动物防疫有效监控的能力。
  5.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具备及时有效地处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污染物的能力。
  6.省、市、县、乡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迅速报告的能力。
  7.在无规定疫病区与非无规定疫病区之间建立防疫屏障,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设施设备。具有对进入本区域的动物及其产品、相关人员和车辆等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疫病传入传出的能力。
  (四)机构与队伍
  1.组织机构
  (1)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有统一的、稳定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有健全的乡镇动物防疫组织。
  2.队伍
  (1)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必须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动物检疫员必须具备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动物检疫及实验室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率不得低于80%。
  (4)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制定并实施提高人员素质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具有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考核机制。
  (5)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动物防疫组织从事的动物防疫活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规费收取标准收费。
  (五)其他保障条件
  1.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均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2.有处理紧急动物疫情的物资、技术、资金和人力储备。
  3.有足够的资金支撑,在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的同时,保证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监督、诊断、监测、疫情报告、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2)自首原则。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三是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3)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作者:刘莹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