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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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检查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统计检查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实行有效的统计检查监督,保障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联合经济实体,私营企业、城乡各种承包经营和个体经营户,外贸、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台湾同胞和华侨举办或参加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和公民。
第三条 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统计局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负责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依法行使统计检查权和处理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统计检查,是指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的检查监督并根据统计法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 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省、地区(市)统计局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县(市、区)统计局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统计检查员,负责所辖区域或部门的统计检查工作。乡镇政府综合统计员协助上级进行统计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在统计检查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统计检查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局的指导。
第七条 统计检查员由同级政府统计局或主管部门委托。属政府统计局任命,报上一级政府统计局备案;属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备案。
统计检查员应由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的统计干部担任。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均配发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检查员证书》。
第八条 保持统计检查队伍的相对稳定。对统计检查人员的调动、免职和处罚,必须征得上一级政府统计局的同意;各主管部门必须征得同级政府统计局的同意。
第九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统计法规、统计制度;
二、定期深入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或者处理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四、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五、完成上级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十条 各级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建立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统计违法案件的登记、传递、立案、建档制度;统计检查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及统计违法案件的统计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应予奖励;对执法违法者,要从严惩处。

第三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要贯彻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根据事实、情节,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上处罚视情况可以并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有《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均属须查处的统计违法范围,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日期报送统计资料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经催报三天以后仍不报送的按拒报论处,除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外,并给予一百元以内罚款。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内罚款,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内罚款或提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建议。情节严重的,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并用。
三、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未经核定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统计法规有关统计保密规定的,根据情节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一百元以内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合法职权的,对执行统计法规、坚持统计制度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抵制统计检查,设置障碍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根据情节对单位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加重处罚。
五、采取违反统计法规的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政治荣誉,追回经济奖励。
个体经营户有以上一、二项违法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犯有以上一至五项的典型案件,可以通过舆论界向社会通告。
第十四条 对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向被处罚单位、责任人发出《统计违法处理意见通知书》,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各级统计部门的罚款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违反统计法规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经费中支付;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个人由所在单位在工资项下代扣,不得由单位支付。
对罚款拒不执行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并抄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将全部调查材料、定案处理报告等移送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规构成犯罪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违反统计法规,经有关部门指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统计法规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三、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统计违法处理意见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发出通知的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复议。经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复议部门处理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分工及程序
第十九条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原则上由授予统计工作任务的政府统计局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但对下列情况可按如下分工办理:
一、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可由授予统计任务的政府统计局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统计局或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查处。
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案件,可由授予统计任务的政府统计局和上一级政府统计局联合查处。
三、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或主管部门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政府统计局或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其主办部门。需要联合查处的案件,由受案部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同办理。
第二十条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为立案、调查定案处理、执行和结案。
一、立案:凡犯有《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立案检查。
二、调查:立案后,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十五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
负责检查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检查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询问有关人员并做出笔录。证明材料或笔录应有本人或单位签章。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
三、定案处理:根据统计法规和违法事实,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定案处理报告。
四、执行和结案:定案处理报告经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领导人签字后,根据处理意见,按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处理后写结案材料,连同调查报告、定案处理报告归档。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有权纠正下级政府统计局或同级主管部门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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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建质电[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对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严格实施该项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自2005年7月14日起,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要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2005年1月13日至今,各地在颁发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问题,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上述期间承建开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停工整改,依法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三、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严格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场。同时,应要求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07号
━━━━━━━━━━━━━━━━━━━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粤府
[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
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到2009年,用10年时间,在进一步加强已建成的60个
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
省级自然保护区2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93个,使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
18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
区120个),管护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3.52%以上,在全省形成一个以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
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
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成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样板”,
作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保护好自然资源。
  (二)基本要求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标本陈列室、宣教中心、护
林站、了望哨,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关设施;修筑区内道路
交通网络,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
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的工作,能反映我省自
然保护区管护的最高水平、在全国比较先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
保护、科研、生态教育和生态旅游的重要基地。
  2.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宣教中心、护林站、了望哨,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常用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购置必要
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保护、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
的工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保护、科研、宣传教育
和生态旅游基地。
  3.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保护站点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使其能有效开展管护工作,成为当地科普宣传和环
保教育基地。

  二、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从2000年至2009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643万元,市、县财
政每年预算安排1698万元。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议案范围内的已建和
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交通、
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
建设。
  (二)资金安排标准
  1.省级资金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200万元,湛江红树
林保护区、始兴车八岭保护区、仁化丹霞山保护区、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各
补助50万元。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已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
自然环境状况,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珠江
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市;二类
为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三类为
粤北等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肇庆、云浮、惠州市。原则上,一
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5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150
万元;二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9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
助190万元;三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40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
区每个补助200万元。同类地区内的各个自然保护区的补助数额,将根据保护
区本身的面积、功能及建设基础等情况作适当调整。作为“样板”建设的国家级
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适当增加资金。增加的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的自
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中调剂。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0万元。
  2.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
  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
6∶1∶3的比例安排。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的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3∶
2∶5的比例安排。
  (三)资金计划管理
  1.资金下达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省级各主管部门推荐本系统的建设项目,
省林业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计划,经议案实施协调小组讨论,报省财政厅审核,
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达,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计委、国土资源厅、海洋
与渔业局、环保局。
  省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时,应备齐下述资料: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
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
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省资金和市、县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市、县资金要确保与省资
金同步到位。2000年度的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进行安排。
  2.资金下拨期限。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3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
任务,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在1-2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任务。
  3.资金管理。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依法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
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法规,加强对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特
别是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本议案的组织实施以省林业局为主,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和
环保局等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成立议案实施协调小组,由省林业局任组长,省海
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编办、计委等有关部门
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议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
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以确保协
调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把自然
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其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要把建设好自然保
护区作为各级政府考评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措
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四)每年年终,由省林业局汇总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的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府统
一组织验收。


                          广东省林业局
                        二○○○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小计
2000 8 20 28
2001 1 5 20 26
2002 1 4 20 25
2003 1 4 10 15
2004 1 2 10 13
2005 1 2 5 8
2006 1 2 5 8
2007 1 2 3 6
合计 7 29 93 129

说明:新建自然保护区中,有6个是由已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


附表二

自然保护区建设年度进度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合计 2000 9 7 2 18 2001 1 1 5 7 2002   7 5 12 2003 1 7 5 13 2004 1 5 6 12 2005   7 6 13 2006   5 16 21 2007   9 18 27 2008   1 20 21 2009     37 37 合计 12 49 120 181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期为2—3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期为1—2年,表中所列均为第一年安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数量。
   2.深圳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分
   别由深圳市和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负责安排,表中未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