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08:05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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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16号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均衡兵役义务负担,进一步做好兵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兵役义务费的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兵役义务费实行“以支定收、先收后用、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以及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工作。
兵役机关主管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误工补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兵役义务费的征收工作。
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兵役义务费的社会统筹工作进行管理、审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兵役义务费。
前款所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4‰缴纳兵役义务费,并随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缴纳兵役义务费的具体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经过测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兵役义务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逾期缴纳的兵役义务费金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兵役义务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对确在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可以减免兵役义务费。兵役义务费的减免,按照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执行。
兵役义务费的具体征收和减免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兵役义务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各级地方乘积部门收取的兵役义务费统一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应根据核定的年度用款计划将所需经费分别拨给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机关,由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发放。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可按实际征收的兵役义务费总额的3%提取征收业务费,用于征收兵役义务费的必要经费开支。
第八条 兵役义务费用于:
(一)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训练误工补贴;
(三)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
(四)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困难补助;
(五)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的奖励。
第九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城镇入伍的,按上年度杭州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70%发放;农村入伍的,按上年度杭州市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00%发放。
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职工按上年度杭州市职工相应人均收入发给参训人员所在单位;农民按上年度杭州市农民相应人均收入发给参训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50%、45%、40%发放。
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补助标准,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35%发放。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0%发放。
在特殊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增发优待金:
(一)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30%的优待金;
(二)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20%的优待金;
(三)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的优待金;
(四)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的优待金;
一年内获上述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十一条 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由民政部门发放优待金。
第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当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区兵役机关。各区民政部门在当年年终前将优待金拨给各单位(街道、乡镇),由各单位(街道、乡镇)在年终一次性发给义务兵家属。
第十三条 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时所在单位(街道、乡镇)代为存储,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性发给义务兵本人。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户籍迁出或迁入市区的,应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起由迁入地发给。
第十六条 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其毕业后、部队下达提升干部命令前,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义务兵当年被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第十七条 军事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部队专业文体单位征召的文艺体育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取消优待金。因犯错误被提前退伍的,停发当年的优待金。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期间,因犯错误被提前退回原单位的,不发误工补贴。
第十八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发放后,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填写《杭州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兑现通知书》,通知义务兵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第十九条 义务兵和民兵预备役参训人员,原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可以另行给予该义务兵及其家属和民兵预备役参训人员优待、补贴。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兵役义务费的,除责令退回款项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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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0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八条中的“当地市场价格”问题
鉴于目前国产卷烟价格除计税基础价以外已全部放开,均为市场价格(包括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且第八条中的违法行为系指在运输环节中发生的。因此,“当地市场价格”可按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掌握。
二、关于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问题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精神,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不违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管理办法。对违反省级烟草专卖规定的,可比照《处罚规定》第八条处理。
三、关于卷烟零售单位进货范围规定问题
为搞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卷烟流通,做好对零售单位的供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应允许零售单位(包括个体零售)到所在县若干批发单位进货。为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统一规定所辖范围内的零售单位的具体进货范围,同时要规定不允许到非法的卷烟交易市场、非法卷烟经营单位进货。对违反规定的,可比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照样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

独钓寒江雪


  最近几年,对我国目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地方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放松了对二胎的管制,更有甚至,据说在我们老家还有一些乡村干部为了收取社会抚养费而主动游说村民生二胎。

  主张为生育二胎开绿灯者认为,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届时一对年轻夫妇可能要同时赡养4个甚至更多的老人,生活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而且,一个国家的老龄人口越多,该国的经济增长动力越弱,经济增长一旦停滞,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会接踵而至。为延缓或解决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刻不容缓。

  应当说,上述思路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典型思路,也是群体性思维方式下的当然选择。然而,群体性思维方式下得到的答案大多数时候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日本是不搞计划生育的,但日本照样是深陷人口老龄化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因此,如果我们放开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结果可能是到2040年中国人口达到20亿,人口老龄化问题仍然是阴魂不散。
 
  何为人口老龄化?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如果我们按照生命的自然规律对老龄化问题进行一次全新的审视和分析,我们会发现,也许上述对人口老龄化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中医圣典《黄帝内经》认为,人类的天赋寿命是两个甲子120岁,人活到120岁叫尽其天年;人活一个甲子60岁叫寿,而人在60岁之前就死掉的都属于夭折,是很不幸的死法(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只有婴儿在还没满月前死掉那才叫夭折有很大不同);人活80岁叫中寿,活到百岁才叫长寿。虽然人的天赋寿命是120岁,但是现实社会中由于自然界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大多数人自身的纵欲和饮食、作息规律的不科学,绝大多数人都不能尽其天年,能活到中寿就算不错了。记得我上初中时,教科书上讲,解放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35岁(当然我对此略有怀疑),解放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稳定和经济不断发展,国民的平均寿命大幅提升至现在的71岁,翻了一倍还多。显而易见,只要未来不发生大规模的战争和瘟疫,人类的平均寿命还将会随着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和医疗水平的发展而不断缓慢增长,直到有一天达到或接近人类的天赋寿命——120岁。而在这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当属日本,据日本共同社报道, 2008年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均连续第3年刷新历史最高纪录,而2005年日本女性的平均寿命还只是85.52岁,男性还是78.56岁。可见,日本人平均寿命已超越中寿,正大步流星地朝长寿迈进。

  事实上,从生命的本质来讲,人类对“老人”的界定标准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主要受当时当地人口平均寿命的影响。“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上世纪80年代被提出的。1980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是61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2岁,发展中国家为57岁;1985年,世界人口平均寿命提高到62岁,其中发达国家为73岁,发展中国家为58岁。因此,当时专家将60岁作为“老人”的界定标准是符合当时大多数国家的国情的。而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的平均寿命将不断提高直至达到120岁,而截止目前,人类对“老人”的概念和认识却并没有相应地变化,这种反差就决定着老龄化社会的必然到来。因此,要彻底消灭老龄化问题,相对于放开生二胎政策,提高人口出生率之外,更为明智、更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更为有效的办法恐怕应当是跳出群体性思维的怪圈,颠覆对“老人”的传统认识,根据国民的平均寿命与时俱进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假如某国有1000万人口,其中60岁以上120万人,65岁以上80万人,70岁以上40万人,则根据老龄化的传统界定标准,该国已步入老龄社会。但是,假如该国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由60岁提高至65岁,那么该国的劳动人口就猛增了40万人,非劳动人口就猛减了40万人。这时还能认为这个国家仍处于老龄化社会吗?

  笔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安享晚年的权利,但安享晚年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就会破坏一个社会财富分配体系的公平性。笔者认为,安享晚年的时间以男性10年,女性15年为宜(因为女性的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因此一个国家的“老人”的界定标准应当是该国国民的平均寿命减去10,并据此相应地调整退休年龄。比如,日本人的平均寿命女性为86.05岁,男性为79.29岁,相应的退休年龄应为女性71岁,男性69岁。另外,劳动者退休年龄应当定期调整,但不宜调整得太频繁,以每10年调整一次为宜。

  有人会质疑笔者观点,让年过花甲的人继续工作,是不是太不人道了?我的回答是:1、我们看一些战争题材的电影时经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些士兵架着受重伤的士兵步履蹒跚地走在羊肠小道上,场面甚是感人,其实那些搀扶者又何尝没有伤,只不过他们受的伤稍微轻一些罢了。未来的社会是一个人均寿命不断增长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比较明智的做法就是让那些不太老的人去养活那些更老的人。2、如果一个国家国民的平均寿命能达到80岁,那么我相信这个国家60岁至70岁之间的老人大多数都是健康的,健康的人都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当为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3、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少,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会越来越多,劳动能力和工作能力与劳动者年龄的关联度会越来越小;4、未来我们可以为60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设置更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比如安排他们从事脑力劳动或低强度的体力劳动,对他们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和每周四天工作制,使他们在工作中体验人生的乐趣,在工作中养老;如果让有劳动能力的人整天呆在家里无所事事,时间长了反而会弊出病来。5、我们可以实行更富有弹性的退休政策:一是根据与年龄的关联度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有区别的退休年龄;二是充分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提前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发挥余热且身体条件允许的,可以推迟退休。

  重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调整退休政策,延长退休年龄,而非放宽计划生育政策,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治本之策和明智之举。两会召开在即,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问题势必又将成为热议的焦点,奉劝那些主张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代表、委员们好好想想:中国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史同时也是三十年的资源开采史、资源破坏史和资源贱卖史,祖国母亲的宝贵资源已在这短短三十年中消耗过半,中国的人口数量已经达到祖国母亲所能承受的极限,哪里还有更多的资源和土地去供养那些因计划生育政策放宽而产生的大量富余人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