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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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000.10.24]

《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八月十八日市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邯郸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辖区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科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单另有规定的,从期规定。

第三条 本办未能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各类声音、违法、犯罪活动罚没的物资。

第四条 罚没物资管理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和接纳并委托拍卖行进行处置。

第五条 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公或擅自拍卖和处理。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罚没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河北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二十日内将已执行的罚没物资移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执行机关开具“河北省罚没物资移交凭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执法机关保管已移交的罚没物资,但必须向代保管的执法机关开具“代保管罚没物资委托书”。代保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视代保管期限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拍卖价值的5%。

第九条 对执行机关移交的罚没物资,财政部门应在十五日内按性质和用途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各类罚没物资必须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拍卖行按拍卖程序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向罚没物资的购买人开具“河北省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属于机动车辆的,开具“河北省罚没机动车辆处理交易凭证”。

第十二条 下列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所得价款应在十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一)烟草、盐等专营物资分别交烟草、盐业等专管部门处理;

(二)危爆物品、放射性物资、枪支弹药、管制性刀具、毒品、淫秽物品、赌具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药品、医疗器械交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四)盗版光盘、录象带、非法出版物等交文化管理部门处理;

(五)禁止买卖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六)非法计量器具、国家禁止交易的进口旧服装、违禁物品、伪劣产品和其它无保存价值的物品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七)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分别交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易腐烂、易变质的鲜活物品和其它易腐变质物品,执法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向购买人开具“河北省罚没物资处理凭证”,所得价款应在十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拍卖行应将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直接汇缴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拍卖款后,五日内向执法单位开具“河北省处理罚没物资缴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各级执法机关对暂扣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暂扣物资管理制度,做到不挪用、不换用,保持其价值不受损失。

执法机关暂扣物资时,应向当事人开具“河北省暂扣物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对随案移交的暂扣物资,接收单位应向移交单位开具“河北省暂扣物资移交凭证”。

对处罚决定应退还的暂扣物资,执法机关应向当事人开具“河北省暂扣物资退还凭证”。

对处罚决定中应没收的暂扣物资,执法机关应向当事人开具“河北省罚没物资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罚没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予退还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物资沿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及时退还原物;

(二)原物资已上缴财政部门且未变价处理的,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五日内退还原物;

(三)原物资已由财政部门变价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于十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同级国库退付;

(四)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已上缴财政部门罚没物资变价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于三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同级国库退付。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罚没票据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各级执法机关应持“罚没票据购买证”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没票据。

第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罚没物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可向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应妥善保管罚没票据,保管期限五年,到期由财政部门监销。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执行罚没物资公务活动中所需费用,由执法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专项支出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核拨。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第 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未及时上缴价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经费,并按违犯财经纪律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移交罚没物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调换、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无主财产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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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2003-05-15

教基厅〔2003〕6号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将启动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缩小东西部教育差距,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安排方案



  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推进。本着“经济、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试点项目设计采用三种模式:



  模式一:教学光盘播放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及教学点)和初中配置大屏幕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电视机和DVD机播放教学光盘进行授课或辅导。



  农村小学(及教学点)教学光盘播放设备每套包括一台电视机、一台DVD播放机及一套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根据学校在校生规模每校配发1-3套,平均每校2套。农村初中每校配发三台电视机、三台DVD播放机和一套教学光盘。



  试点项目计划在29229所农村小学配置57140套设备,为2350所农村初中配备设备。



  模式二:卫星教学收视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配置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接收网上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服务周边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试点项目计划建设5016个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五。



  模式三: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



  在农村中心学校配置卫星接收系统、无盘工作站或网络计算机教室和教学光盘播放等设备,建成基本的计算机教室,以实现学生学习信息技术和上网学习,接收卫星数据广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对教师进行远程培训的功能。



  试点项目计划首先在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5省(区),先行建设200个农村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模式三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六。



三种模式在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备数量详见附件二。



  二、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



  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原则和总体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设备招标采购、项目评估验收、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以及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人员培训专项配套经费,组织项目学校管理人员培训,负责设备运行调试维护以及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各项目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计划和财政部门作好本地区项目学校的规划布局、遴选确定等具体实施工作。



试点项目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负责的办法,国家级培训任务由中央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省级项目骨干人员的培训;省级培训任务由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县及以下项目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项目学校的遴选原则



  1.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或教学点,必须具有安全的校舍、可靠的电力保障和一定的师资条件,并已落实相应的设备运行经费。



  2.三种模式项目学校的选择标准是:



  教学光盘播放点(模式一)的项目学校和教学点,要选择交通不便、通讯设施不完备的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分配方案中有农村初中布点计划的部分省份参照此条件确定项目学校)。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项目学校,要选择教学质量较好、师资力量较强、对其他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有辐射指导作用的农村中小学。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的项目学校,要在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地区,选择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农村初中。



  (二)试点项目学校计划申报与确定



  省级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地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示范项目计划。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在本通知明确的配置数量之内,根据项目学校遴选原则,遴选确定项目学校,连同项目学校申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于6月10日前联衔分别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核确定并下达各项目省试点项目学校方案。



  (三)试点项目设备的采购和供应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学校方案,负责对所需设备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四)试点项目设备的验收和安装



  1.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应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由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周密地组织好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工作。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经培训过的合格技术人员承担,确保设备安装质量和学校正常使用。



3.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地区的设备安装、维修档案,按有关要求设立固定资产性账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与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数据交换。



  四、项目运行和检查评估



  (一)试点项目学校要保证维护和运转的经费及条件,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省级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懂技术、有经验、能深入学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指导教育教学应用的单位和人员,形成一个技术支持、远程教育资源提供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能保证项目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执行过程分阶段任务的检查工作。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阶段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就设备到位完好率、设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项目的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示范点要限期整改,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

  1、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3、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汇总申报表(略)

  4、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学校申报表(略)

  5、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6、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成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财政部科教文司有关负责同志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项目省份 教学光盘播放系统 卫星教学
收视点数 计算机教室数
小学校数 设备套数 初中校数
合计 29229 57140 2350 5016 200
内蒙古自治区 1550 3100 288 3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850 5700 450 490
重庆市 1326 2652 200
四川省 5250 10500 960
贵州省 2600 5200 500 100
云南省 3900 7800 600 30
西藏自治区 1318 1318 150
陕西省 4810 9620 506 560
甘肃省 3050 6100 486 500 30
青海省 650 1300 90 100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50 1100 100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00 2600 480 5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5 150 50 56

注:1、贵州省“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建设经费已下达。

  2、西藏自治区农村小学校数为教学点数。

  3、农村初中每校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包括3台电视机、3台DVD机、一套教学光盘。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PC机(包括刻录机) 含调制解调器和网卡等,多媒体配置 台 1
卫星接收机 不带最后帧存储功能 台 1
电视机+DVD机 普通彩电29" 套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软件 专用软件、常用办公软件、教学软件等 套 若干
UPS电源 台 1
打印机 台 1
计算机桌 米 50
电缆线 1
安装调试 点 1
避雷设施 套 1
培训费 人 2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1.无盘工作站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无盘工作站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2.网络计算机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网络计算机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1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童列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副教授 , 孙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行为能力/经营能力/商主体
内容提要: 行为能力制度依据自然人的本性设计,用于商主体时意义有限。商主体能力建立在完全行为能力基础之上,商主体之间不存在行为能力差异。每个商主体特有的组织条件和方式造就了相应的经营能力,通过机关形成与表达意思,经营范围是经营能力的外在表现,商事登记是对经营能力的确认。商法依据经营能力判断主体活动的法律效果,商法中的经营能力发挥着民法中行为能力类似功能,在商法中实际发挥制度功能的是经营能力。


在我国商法理论中,直接套用民事行为能力理论,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制度直接应用于商主体(注:商主体是商法确认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义务的人。有学者将广义的商主体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商人,即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还包括广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本文在狭义上使用商主体概念,范围与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一致。)。一般认为,无论是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都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实,商事法律关系通过经营行为而产生,商主体是经营者,商主体的人格基础是组织体,通过内部机关形成和表达意思,这些机关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商主体之间不存在行为能力差异,只存在经营能力差异,行为能力制度在商法中没有意义,实际发挥制度功能的是经营能力。

  一、行为能力制度设计的固有逻辑

行为能力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反映不同自然人之间的差异,据以区别不同自然人行为的法律效果以维护交易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能力制度设计包含了固有的逻辑结构,具备特有的制度功能。

(一)行为能力的制度演变

罗马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人法部分,在物法部分也有关于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在罗马法中,并非每个人都具有独立人格,有资格进行行为能力考量。在当时,行为能力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制于身份人格制度。罗马法中的人格是身份人格,只有同时拥有自由权、市民权、公民权者才具有完全人格,如果三种权利中有缺陷则导致人格减。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并没有完全从家庭中析出,合格的法律主体只有家父,家父是一个家庭的代表,依据这种代表人身份地位即可以推定家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其他家庭成员在对外关系中没有主体地位,根本不用考虑其行为能力的有无。对家庭中体力或者智力不足的人进行监护或者保佐,对于非血缘的个体进行收养。蕴含特殊行为能力的遗嘱和继承的部分则在物法中进行阐明,在契约的简单规定中对于主体的要求几乎没有明确提及。[1]罗马法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也反映了行为能力问题,比如罗马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制度的规定,还有患精神病的人不能为任何行为的规定。在其学者论述中,出现了相当于意思表示的萌芽,如《学说汇纂》中就出现了“意愿表示”;罗马法晚期,“合意”和“善意”概念出现。另外,也出现了“心素”意识。罗马法学家保罗在论及“丧失占有”时说:“即使在占有丧失情况下也应该重视占有人的意思。如果你就在你的土地上,但却不想占有这块土地,那么你立即丧失对该土地的占有。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仅仅因为心素就丧失占有,虽然人们不能以这种方式获得占有。”[2]从罗马法的规定来看,行为能力主要是与身体和精神状况、年龄、社会职业以及宗教、性别等因素相关,但是,行为能力的基础并没有纯化为决定人的意思能力的精神状况、年龄因素。所以,人和人之间的差异、所为行为的法律效果区别,主要是依据身份差异而不是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普遍发挥功能的前提条件——个人普遍的独立人格在罗马法中并不具备。

《法国民法典》实际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建立了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成为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每个人均获得私法上的独立人格,意思自治获得广泛的空间,为行为能力制度的应用准备了前提;剔除了身份因素,行为能力制度的基础被纯化为意思能力。在私法秩序和安全要求中,行为能力制度应运而生,在行为能力的基础上重构财产、契约、家庭法运行制度。“该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精神的一个产物,这场革命旨在消灭往昔的封建制度,并在其废墟上培植财产、契约自由、家庭以及家庭财产继承方面的自然法价值。”[3]在法典结构上,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人”、“财产权及所有权的限制”、“取得财产权的各种方法”体例,在这三编中没有出现“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标题,但在具体制度规则上完成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在第一编“人”中,婚姻、收养、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以及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这些章节中都有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在第二编“财产权及所有权的限制”和第三编“取得财产权的各种方法”中,契约的订立、赠与、遗嘱以及设定抵押权这些制度中,实质上也有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在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正式制度。当时的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典编纂达到法制统一,他们要求当时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德国现行的私法要从合适与否、内容真实与否以及合乎伦理与否等方面加以探讨,特别对于诸大法典与罗马法、德国的基础相异之处要研究其合适与否,尽可能求其均衡,从而草拟出适合于现代法学要求的草案。”[4]德国民法典中出现了很多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法律概念,其中行为能力概念出现在民法典中,第一次从形式上规定了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位于《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法律行为”章中的第一节。在德国法上,“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即为本人或被代理人所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能力。法律只承认具备一定最低程度判断力的人具有行为能力。”[5](P133)在德国民法中,影响行为能力的因素主要是年龄和精神状况,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功能是确定行为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总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质性规定早在罗马法中就存在,但行为能力作为抽象性的法律概念直到德国法才产生。在罗马时期,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淹没在身份制度之中,当时只有善良家父才具有完全人格,被推定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家属、奴隶则不具有完全人格,需要通过行为能力解决的问题大部分通过家庭伦理规则消化。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普遍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意思自治功能扩展,以身份来确定民事行为法律效果的做法被废弃,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建立在意思能力基础之上。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出立法规定,使之成为正式制度。总体来说,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发展是与独立人格、意思自治相适应的。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结构

现代各国民法拥有相似的前提条件——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对于自然人适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自然人之间存在行为能力差别;多数国家立法中认为法人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

对于自然人适用行为能力制度,民法以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另外,以监护和保佐、宣告禁治产制度为补充,形成行为能力制度体系。以《德国民法》为例,该法规定,未满7周岁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年满7周岁未满21周岁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21周岁的是成年人,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如果他们不是精神病人或者禁治产人,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于一些特别事项,法律也有具体规定。比如结婚年龄,原则上必须达到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如果其已经年满16周岁,且其未来配偶为成年人,监护法院可以允许其结婚。关于订立遗嘱的能力,规定为年满16周岁。德国法上关于禁治产的规定也与行为能力相关。宣告禁治产的情形是:“1.因精神病或者精神耗弱而宣告禁治产的,需要被宣告禁治产者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2.因挥霍浪费而宣告禁治产的,需要被宣告禁治产者挥霍浪费致自己或者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3.因酗酒或吸毒而宣告禁治产的,需要被宣告禁治产者因此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者致使自己或者其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或者危及他人安全。”[5](P138)其中,只有精神病人被宣告禁治产人时才为无行为能力,而当行为人是因精神耗弱或者挥霍浪费或者酗酒、吸毒而被宣告禁治产的,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各国法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的理论通说认为法人不具有行为能力,英美国家学者也持同样立场。德国民法只对法人权利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其行为能力没有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1.社团须设董事会,董事会得以数人组成之。2.董事会在裁判上及裁判外,代表社团,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德国民法上并不承认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它的董事会则是它的法定代理人。但是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的国家则明确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瑞士民法典》第54条规定:“法人依照法律或章程设立必要的机关后,即具有行为能力。”[6]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中规定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关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那样作具体划分,更没有规定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具体标准。

(三)行为能力确定的依据

行为能力确定的自然依据是意思能力。各国民法中规定的行为能力一般都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个人因素相关,即行为能力确定的依据是行为人的意思能力,意思能力的有无以及大小是确定行为能力状况的关键因素。意思能力是指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社会后果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揭示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自然人可能会因为其身体机能,即自然人主体属性内部的因素,存在意思能力不全的可能性,这是对自然人设置行为能力的主要依据。

行为能力确定的社会依据是制度功能,行为能力制度在民事主体法中的预定功能是:

其一,构造自然人主体制度。行为能力制度是自然人主体制度的要素并与人格独立、意思自治与监护制度相衔接。所有自然人均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权利能力,可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法律行为是意思自治的实现形式。在市民社会生活中,要求解决各种行为能力水平的自然人参与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各国对于行为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一般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行为人在此行为中是纯获利益的;通过监护制度解决行为能力欠缺者参与法律关系问题,保护那些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人。

其二,保障实质平等。平等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行为能力制度有利于实现实质平等。法律规定所有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样,权利能力的设定就从法律上超越了所有的不平等性,实现了形式平等;但简单一致的平等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行为能力的引入有利于追求实质平等,通过区别对待使民法上的平等达到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

其三,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民法制度规范设置背后的价值导向是使市场中大量的交易行为处于相应的行为能力支配之下,以此获得交易安全与秩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如未成年人订立合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一方面赋予法定代理人以撤销权或者追认权,而另一方面也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这也反映了各国对相对人的保护,这种对相对人的保护是从社会利益出发的。

其四,判定具体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行为能力从技术上设置了标准,据以确定相关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般不发生预期法律效果,其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是无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自身行为能力相应的民事行为,不得独立为重大复杂的民事行为。他们行为的法律效果可以分不同情况。通常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都有法定代理人,他们可以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名义代为有效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所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是有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一般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要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即有效,否则该行为无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依据自主意志产生法律效果。  

二、行为能力运用在商主体制度中的矛盾

行为能力在商主体制度中缺乏存在的根基,在商主体制度适用中产生诸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