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8:04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本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本市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常务主席一人,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常务主席必须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并按法律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三、乡、镇人大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1988年3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契税收入稳步增长,在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在执行契税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以减征或免征购房人应纳契税的方式,对个人购房实行所谓“财政贴费”政策;有的擅自变通计税方式,变相降低契税的法定税率。这些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破坏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也不利于国务院提出的财政增收节支方针的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2000]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有关契税的政策法规。
二、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地区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加以纠正。
各省、市、自治区契税征收部门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详见附件)赴扎伊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金沙萨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格梅纳的总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中方每年赠送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械(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上述药械,在征得中国医疗队同意后,扎方医务人员可以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扎伊尔的国际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他们从扎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不超过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交通费、司机由扎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定为:正、副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七百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五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季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伊尔货币付给。生活费的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每季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付款。
  中方派出为中国医生服务的三名厨师,其在扎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它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第六条 扎方免除中方赠送的药品器械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赋税。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扎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扎各自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扎政府现行的法律,尊重扎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际合作和外贸国务委员
      崔月犁           穆肖贝夸·卡林巴·瓦·卡塔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