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04:50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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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教育处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九百多万中小学教师,肩负着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重任。建设一支又红又专、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现就继续做好中小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对政治上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不予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对已聘任
或任命的教师要进行帮助教育,个别问题严重的应解聘或改做其他工作。
二、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结构、编制和教师成长等因素,在做好高教、科研等系列职务聘任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中小学教师
职务聘任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可在上级审批的职务岗位数额内,考虑中小学教师首次评聘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审批中小学教师职务数额,以有利于进一步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
三、各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职务数额内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等出现职务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或任命。
各级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即可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四、为顺利实现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当前,要认真注意选拔在德育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条件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高一级职务。要注意薄弱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
五、评聘教师职务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任职年限上,应按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掌握,不要死抠年头;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实践经验丰富,任职以来考核成绩优秀,确有真才实学的教师,可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六、对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和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师,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文件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承担一定的教学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兼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职务,由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任中学高级职务,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职
占用学校的教师职务数额。
八、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和管理好教师考绩档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职责几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实绩。要实行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并可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的结果记入教师的考绩档
案,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做好聘期内的考核工作,对聘任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在职务限额内晋升职务,称职的可以续聘原职,基本称职的要限期改进工作,达不到相应职务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或低聘,或另行安排工
作。
九、各地要按照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规定,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要注意选拔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好的教师和专家参加。要认真总结评审经验,改进评审工作,实行考核和评
审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既要通过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开展教学法研究工作、公开课、答辩等形式评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更要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各级评审组织一定要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审条件

十、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今后中小学教师在职务限额内主要通过考核的方法确定教师职务。经批准各地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确定教师职务的试点工作,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十一、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得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
十二、要加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骗取教师职务的,要坚决取消其教师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199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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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六安城区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城(包括城关镇)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民政、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市综合执法、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建殡仪服务站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仪服务活动。

  第五条 各地医疗机构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的管理和接运。死亡病员的遗体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接运,不得私自处理遗体。

  禁止将火葬区死亡人员的遗体非法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堂;不得在市区沿街、沿路抛散冥钱、燃放鞭炮及电子礼炮。

  第七条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合法手续、合法经营,不得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铜川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川市有玉华宫、药王山等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行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职能。
第四条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的规划建设,必须服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把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
第六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文物、环保、旅游、农林、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在风景名胜外围,根据保持景观物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等需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划定保护范围。其规划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业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必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保护,并在林区要设置防火设施。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经鉴定的古树名木要悬挂标牌,并要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复壮措施,及时搞好松土、施肥、补洞、防止病虫和预防风雪、雷、雨等灾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要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的生态知识和保护知识。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石窟、寺庙、石刻等文物古迹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应对文物古迹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要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等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大兴土木和大规模地进行改变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都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按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后,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步伐。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个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环境,都应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树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同意,并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要做好文明浏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
第二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由管辖的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浏览活动的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原有的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要按规定要求进行遮掩、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设置维护浏览秩序和治安专门人员,加强治安巡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破坏风景名胜区浏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划内新的风景名胜评价、审定、升格报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