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53:00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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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化,又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则,从我省的经济情况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的厅局级干部
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宿 舍
(一)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子女不能随迁的,宿舍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安排,如所在工作单位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也可以由原宿舍管理单位按同等职工住房标准另行安排,原住宿舍交回;对于在省直机关和合肥市区范围内的
工作调动,搬迁宿舍时,家属子女应随迁,不得占用原宿舍。
(二)一户宿舍使用面积,一般约五—中至七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则由其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不得以解决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
(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按规定自费建房、买房的除外)。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住房费由个人自付。
(五)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家属的住房,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原宿舍管理单位另作妥善安排。
二、房租和水甩费
(一)宿台应按省行管局皖行房字[1979]057号文件规定的房租标准,收缴房租。
(二)水电费自理。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摊。
(三)宿台有暖气设备的,冬季取暖费用自理。
三、家具和生活用具
(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调动工作不准带公家的家具。已配备的一般家具,可合理折价处理给本人。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已配备的沙发等高级家具可继续使用,按照规定收取租金,未配备的,不再配备。
(二)生活用品,如收音机、电风扇、电视机等由个人自理。过去已配备的,应一律收回公用。
四、交通工具
(一)汽车:一律不得配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用车,因私事用车应按规定收费。家属子女因特殊情况,如生病急需用车,应与本单位职工一视同仁。
(二)因公外出乘坐火车、轮船用费,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五、出差、出国到外地治病
(一)外出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自理。
(二)出国访问或接待外宾,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外,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
(三)确需到外地治病,应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出工作和治疗,除有招待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接受其他违反规定的招待,不许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
(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
六、文化娱乐
(一)不得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他文娱活动。
(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设特座。
(三)为负责干部放映的“内部参考影片”,家属子女不得入场。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本人及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
七、不请客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
(二)不准以试用、试尝、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
(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个人赠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73]174号文件《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规定》办理:“对价值不高的零星物品,如烟、酒、食品、小手工艺品、化装品、头巾、小玩具等以及一般书籍杂志、画册、照片、纪念品等,由受礼
单位酌情给本人或由受礼单位统一分配。”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应予纠正。
八、食品供应
我省一律不搞食品特需供应。
九、遗属的生活安排
干部逝世后,对遗属的生活安排,接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市委正副书记、正副专员、正副市长、人大常委正副主任、政协正副主席,大专院校正副书记、正副院(校)长等干部。
关于退休的厅局级干部生活待遇问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民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干部本人应自觉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错误严重、坚持不改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98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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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今年汛期,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水灾害。灾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扬人民教师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精神,与抗洪军民并肩战斗,确保了防洪干堤的安全;奋力抢救校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学校财产损失;利用安全校舍,
热情接待了抗洪抢险的解放军部队和救助了大批灾民;在确保完成抗洪救灾任务前提下,有效地保证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千方百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基本实现了灾区中小学秋季按期开学;组织安排资助灾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就学,使灾区的学生不因灾而失学。灾区
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抗洪斗争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区教育,及时就灾区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视察灾区学校,看望师生;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救灾资金中,实行教育救灾款项单列,拨出大批资金帮助灾区解决秋季开学和教育恢复重建中面临的困难。各级教育部门
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灾情,从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指导教育救灾保学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救灾保学的新闻宣传工作;成功地举办了“为了灾区的孩子”等赈灾义演,动员全国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向灾区教育捐款捐物;组织开展了帮助灾区教育恢复重建的全国教
育系统重点对口支援活动。全国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心系灾区教育,怀着对灾区人民和学校师生的深厚感情,积极投身到支援抗洪救灾、帮助灾区恢复教育的热潮中去。这些卓有成效的行动,给灾区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以巨大的鼓舞,对灾区的救灾保学、教育重建以
有力的支持。
教育系统的抗洪抢险、救灾保学、赈灾援助,展现出全国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无私奉献,团结奋战,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同心协力,振兴教育的精神风貌。
目前,全国抗洪救灾斗争已取得了全面胜利,教育救灾复校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是搞好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为千百万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关系到民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重建家园任务的
完成和经济生产的恢复。为尽快恢复灾区教育,夺取教育系统抗洪救灾斗争的最后胜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把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重建家园,首先是重建校园的指示精神,把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洪水灾害给教育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灾后的教育恢复和重建也面临重重困难,但也给灾区的教育长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是整个社会灾后
恢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灾区教育的恢复和发展。
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当前与长远兼顾,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既要积极解决当前开学应急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的需要。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和重建与移民建镇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学校布局的调整、办学条件的配套建设结合起
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两基”巩固提高的工作结合起来。要把修复、重建水毁校舍作为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用今明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水毁校舍的恢复重建任务。鉴于各灾区教育受灾轻重不同,各地要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好教育恢复重建
工作。要力争在入冬之前把仍在简易帐篷和临时棚屋上课的学生转入安全、防寒的校舍、房屋上课;要力争在1999年秋季开学前,基本完成水毁校园的恢复重建工作,绝不把水毁校舍带入21世纪。
为此,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同时,要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审批程序等方面,充分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
策,以开拓进取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克服各种困难,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灾区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二、抓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统筹规划,提高质量和效益
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国务院关于灾区重建家园,恢复发展经济的总体要求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将重建校舍纳入重建家园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重建校舍,各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科学规
划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把好设计关、选址关、施工质量关、施工验收关,并本着“坚固、适用、够用、防灾”的原则,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和施工。在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中,切忌简单恢复,重复建设,不要把资金过多地用在搭建临时教学设施上。在与当地农村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前提下,面对现实,从长计议,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灾区学校校舍和学生入学问题。校舍重建工作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到校,责任到人。要吸取水灾的教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选址,建校一般应在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以上,注意避开断层区、滑坡区、泥石
流区,并搞好校园内部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措教育恢复重建所需的资金。为提高救灾款项的使用效益,各地对中央下拨、地方自筹及社会捐助的救灾款项要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严格管理。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贪占问题的发生。各项专款应重点用于灾后中小学水毁校舍的
修复和重建,一般不得用于人员开支。一些地方由于灾情较重,人民群众生活较为困难,可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解决当地群众的一些实际问题。全国教育系统都要大力支持受灾地区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抓紧落实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工作,援助省和受援省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
工作的文件要求,保证资金和物资用到实处,充分发挥效益。对于援助人有明确要求的,要尽量满足援助人的愿望,并及时反馈资金安排和学校建设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赈灾捐款的管理,对援助款物的使用,要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和法律的,要严肃处理。要发扬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精神,节省开支,过紧日子。
三、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两基”工作
要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两基”目标不动摇。灾后校舍重建工作要与“两基”工作紧密结合,继续保持“两基”的持续发展。对于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且因受灾造成校舍倒塌,仪器设备损坏及“两基”其它各项指标下滑的县(市、区),应尽快采取措施加紧
灾后重建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坚持“两基”年审制度,使这些县的“两基”工作在尽快恢复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对于尚未评估验收的,特别是按规划今年下半年要验收的县(市、区),因洪灾验收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推迟验收。其他县(市、区)仍要按照规划
继续搞好“两基”工作,省评估验收工作也要努力按规划进行。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灾后学生辍学问题,要健全对辍学的监测、复学的机制,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灾后辍学率的回升。
各灾区省(区、市)在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中,要认真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齐、开全课程。同时,要采取灵活措施把耽误的课程补上,保证学生如期完成学业。灾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抓紧时间修复水毁仪器、设备,整理好可用的图书资料,
并按有关标准,逐步配齐。要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困难,尽快开齐、开全实验课,保证有关学科的教学进度。
四、要解决好教师的生活问题
在防汛救灾中,广大教师顽强奋战在第一线,在救灾复校中,战胜困难保开学,作出了贡献,塑造了当代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克服各种困难,优先发放教师工资,特别要帮助解决受灾地区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问题,要
保证他们工资的统筹部分。要优先帮助教师修复好水毁住房,优先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困难,为使教师安心从教创造条件。
五、加强灾后中小学的安全卫生工作
各灾区省(区、市)要组织力量对灾后校舍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发现有危房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严防因危房检查鉴定不及时而发生师生伤亡事故。修复和重建校舍必须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校舍质量。各地在做好过冬防寒工作的同时,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防滋扰等
工作,避免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和不法分子冲击校园等事故、事件的发生。水退之后,各类事故隐患增多,要加强管理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各种隐患,杜绝灾后出现新的伤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抓好学校环境的清理、清扫和消毒;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饮用水的卫
生;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卫生专业人员深入学校,帮助做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对中小学生讲解防病防疫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把游泳训练列入体育课的内容,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广大干部、师生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认真总结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斗争的经验,表彰和宣传在抗洪斗争中教育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模范人物。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
苦奋斗、同心协力,重建校园,尽早全面完成教育恢复重建任务,夺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更大胜利。



1998年10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国烟专[1998]579号)规定,今年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统一换证年。为进一步适应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要求,实现烟草专卖证件的自动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国家局确定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以来核发、截止2001年12月31日到期的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部分复烤企业许可证除外),其有效期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不再换发新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签发机关,在延长原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加盖专门的图章或加贴专门的标识,图章和标识上应有延长的期限和发证机关的名称。

  二、烟叶挂竿复烤企业和烟丝生产企业的许可证不延期,有效期满后应重新换领新的许可证。

  三、推迟换证期间,申领新许可证、变更许可证登记、补办许可证的工作照常进行,但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做好推迟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宣传工作,做好与当地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大对各持证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烟草专卖许可证在推迟换发期间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