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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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研字第20号《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罪犯在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在对罪犯实行减刑时,应当把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
执行的刑期,计算在已服刑的时间以内。然后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适用相应的减刑幅度,确定减刑的刑期。
此复。



198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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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协作,并享有查处权;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运输、携带、贮存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三条 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司法、公安(包括林业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支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海关、边防部门对非法进出境的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依法查处;动植物检疫部门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贩卖、购销、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六条 宾馆、饭店、茶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不得收购、宰杀、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猎捕、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走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和加工、储存、交易场所。
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捕捞、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鼓励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从事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经人工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并予公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检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二)调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活动情况;
(三)扣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
(四)查阅、复制、封存、扣留有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被查处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涉及陆生或水生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该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依法一并处理,其它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第十三条 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没收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上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保护野生动物或检举揭发和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十五条中“奖励金可从罚没款中提取”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徐德明  测绘地信局局长
  成 员:吴恒权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业遂  外交部党委书记、副部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杨焕宁  公安部副部长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胡存智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吴晓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唐 凯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董大胜  审计署副审计长
      李 强  统计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吴文学  旅游局党组成员
      修济刚  地震局副局长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夏兴华  民航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孙 刚  总参谋部测绘导航局副局长
      黄海辉  武警部队副参谋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测绘地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徐德明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