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马鞍形壳板屋面建筑构造》(93SJ241)等9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58:36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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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马鞍形壳板屋面建筑构造》(93SJ241)等9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马鞍形壳板屋面建筑构造》(93SJ241)等9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质[2001]2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更新,部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已经陈旧或被新的图集所替代。经审查,决定于2002年4月1日起废止并停止使用《马鞍形壳板屋面建筑构造》(93SJ241)等9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其中,建筑专业3项,结构专业21项,给水排水专业43项,暖通空调专业17项,动力专业10项,电气专业2项,弱电专业2项(详见附件)。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存查。同时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库ARCHLIB》中有区别地保留,以备已建建筑物改造时查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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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卫生部发布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重新实施许可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完成重新许可工作。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资料。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严把审批关。对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安全管理设施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予许可。

  四、原经批准取得定点生产资格,但目前未正常生产的企业,不纳入此次重新实施许可范围。今后如企业拟恢复生产,可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重新许可的申请:
  (一)药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相应品种或剂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或到期未重新认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
  (三)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或到期未重新认证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毒品犯罪记录的;
  (五)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涉及特殊药品流失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七)企业申报资料存在虚假内容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八)《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年检的;
  (九)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六、《办法》施行前经批准从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许可,或重新许可未获批准的,自2010年9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购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原有库存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七、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实施许可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杨霆
  电 话:010-883310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大学等42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大学等42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结论的通知



教高厅〔2004〕19号


  2003年,我部组织了对上海大学等42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根据专家组的考察意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经认真研究确定:上海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原天津财经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国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华侨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西中医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20所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优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河北师范大学、燕山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沈阳化工学院、东北电力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医科大学、福建医科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原南方冶金学院)、山东工商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南中医学院、广西民族学院、重庆医科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兰州医学院等19所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良好;鞍山师范学院、四川美术学院、青海民族学院等3所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结论为合格。

  希望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继续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认真研究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巩固和发展教学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做好改革和建设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专家组对上海大学等42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意见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