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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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


(1988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198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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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
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
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
(一)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三、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四、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规范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其他审计组织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五、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
审计署成立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制定审计准则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审计署有关司局及有关特派员办事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分别承担审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向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计准则草稿。
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审计机关的专家成立内部专家组,聘请审计机关以外的专家成立外部专家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草稿进行讨论及修改。讨论、修改后的审计准则草稿经广泛征求全国审计机关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
修改、审核,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由审计署批准发布施行。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由审计署修订并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
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
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条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第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审计听证会的工作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或者不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被审计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问题及其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侵害被审计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的;
(五)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者处理、处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认为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处罚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三)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其他法律责任,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法发〔1996〕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意见书格式
2、审计决定书格式
3、审计处罚决定书格式
4、审计建议书格式
5、移送处理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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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意 见 书 |
| 审 * 意〔* * * *〕* 号 |
|--------------------------|
|* * * 关于 * * * * * * 的审计意见|
|_____: |
| |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我 *(署、厅、局、办)对你单位 * * * *|
|* * * * 进行了审计。现出具以下审计意见: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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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 |
| |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决 定 书 |
| 审 * 决〔* * * *〕* 号 |
| |
|--------------------------|
| * * 关于 * * * * * * 的审计决定|
|_____: |
| |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我 *(署、厅、局、办)对你单位 * * * *|
|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
|四十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
| |
|--------------------------|
|--------------------------|
|--------------------------|
| |
|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 |
|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 * |
|*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
| 本决定在 * * * * 年 * * 月 * *|
|日前执行完毕。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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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 |
| |
|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处 罚 决 定 书 |
| 审 * 罚〔 * * * * 〕 * 号 |
| |
|--------------------------|
| * * * 关于 * * * * * * 的 |
| 审计处罚决定 |
|_____: |
| |
| 你单位的 * * * * * *行为,违反了 |
|* * * 第 * * 条的规定,根据 * * * |
|第 * * 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 * * |
|* * * 的处罚。 |
|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 |
|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 * |
|申请审计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 |
|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

----------------------------
| |
|附件4: |
| |
|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建 议 书 |
| 审 * 建〔 * * * * 〕 * 号 |
| |
|--------------------------|
|* * * 关于 * * * * * * 的审计建议|
|_____: |
| |
| 我们在对 * * * * * * 的审计过程 |
|中,发现下列事实: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 条的规 |
|定,建议你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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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 * (署、厅、局、办)。|
| 附件:证明材料 *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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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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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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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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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审计机关全称) |
| 移 送 处 理 书 |
| 审 * 移〔 * * *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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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 * * * * * * 的移送处理|
|书 |
|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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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对 * * * * * * 的审计过程 |
|中,发现 * * * 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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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 * * * 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移送你 *(院、厅、局)依法 |
|处理。请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我 *(署、厅、局、 |
|办)。 |
| 附件:证明材料 *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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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 * * * 年 *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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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 * * |
|抄 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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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条 审计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第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听证机关可以裁定延期审计听证;主持人不需回避的,听证机关裁定审计听证如期举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具备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第十八条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听证告知书格式
2、审计听证会通知书格式
3、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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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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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听 证 告 知 书 |
| 审*听告〔****〕**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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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审计听证告知书 |
| |
|______: |
| 经审计发现*****行为违反了国 |
|家有关规定,拟依法对*****处以* |
|***元的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听证 |
|的规定》第**条的规定,***有权要求 |
|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
|日内,可以向***提出审计听证要求。 |
| 附件:审计处罚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
|法规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年*月*日 |
| |
|主题词:****** |
|抄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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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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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全称) |
| 审 计 听 证 会 通 知 书 |
| 审*听通〔****〕**号 |
|-----------------------|
| ***关于*****的审计听证会通知书 |
| |
|______: |
| 你单位于**年**月**日 |
|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经研究,决定于*** |
|*(时间)在***(地点)举行审计听证会, |
|请届时参加。 |
| 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为***,你单位法 |
|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
|代理,如果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
|系,有权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之前申请其回避。 |
| |
|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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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抄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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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2004.11.10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2001—2010年是我市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时期,矿产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为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对我市工业化的支柱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萍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市相关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编制了《萍乡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2005年为规划期,2006—2010年为规划展望期。《规划》适应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一章 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萍乡市位于江西省西部,是湘赣两省经济网络的重要衔接处。萍乡是江南煤炭生产重要基地,素有“江南煤都”的盛誉。属典型的“新型”工矿城市。国土面积3862.99平方千米,占全省面积的2.31%,下辖三县二区,属亚热带湿润性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属湘江和赣江两大水系,以天柱岗—高坑—张家坊分水岭为界,向东或向南流入赣江的有袁水、琴水,向西流入湘江的有渌水、草水和栗水。本区地形为南北高,中部低,并向东西侧倾斜的山地、丘陵和低丘岗地。人口176.11万人,占全省人口数的4.16%,其中农业人口135.2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76.8%。浙赣铁路横贯全境,319、320国道纵横交叉境内,正在修建的沪瑞高速公路从萍乡北部通过,是华东运输网络通向南方、西南的重要枢纽;邮电通讯业发展迅速,良好的交通,现代化的通讯,促进了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我市是具有光荣传统的革命老区,改革开放以来工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社会综合经济实力得到增强,产业结构逐步完善。2000年全市工农业总产值206.7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10.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5年的3149元增加至2000年的5676元;财政总收入完成7.3亿元,年增长10.6%,全市综合经济实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三大产业的结构比例由1995年的19.9∶50.9∶29.2调整到2000年14.4∶54.3∶31.3。
2000年工业总产值158.37亿元,较上年增长4.3%,其中乡镇工业产值占44.17%,矿业是我市重要产业之一,已建成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等四大矿业体系,全市独立核算采选业产值7.25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5%。矿产冶炼与加工业产值42.7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27.02%。
(二)矿产品物流量
2000年销往国内原煤50万吨;省内原煤170万吨,精煤76.57万吨;市内原煤442.88万吨,精煤2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21.48万吨,粉石英2.5万吨,铁矿8.64万吨,水泥用灰岩271万吨。砖瓦用粘土170万立方米, 玻璃用硅质原料20.66万吨,冶金用白云岩10.48万吨,制灰用灰岩65万吨,建筑用石料148.35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200万立方米。年需外购铁精矿粉165.32万吨,氧化铝0.17万吨,石膏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1.0万吨。
(三)矿业经济发展潜力分析
根据有关部门预测,我市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筛选的首批16个预测区预测资源量56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全市累计探明基础储量38758.9万吨,资源量10505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我市潜在资源总量及预测资源量和探明基础储量、资源量,以及原煤年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均居全省首位。具有较大经济潜力的石灰岩矿产,主要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和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目前已发现的矿床(点)15处,累计探明储量2.1亿吨,预测储量574.29亿吨;高岭土(陶瓷土)探明储量150.66万吨,成矿地质条件较为有利,按其成因类型分为沉积型和风化残积型两大类。沉积型高岭土主要有二叠系上统乐平组煤层底板和三叠系上统安源组下部紫家冲段,风化残积型主要由酸性脉岩、花岗岩、变质岩风化而成的高岭土;粉石英分布较广,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透闪石是一种理想的低温快烧陶瓷原料,属一种接触变质矿物,矿床预测资源量为1228万吨,有很大的开采价值。另外,白云岩、花岗岩、镁质粘土、耐火粘土等矿产资源都较丰富,但目前有的尚未开发,有的开发以生产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市煤炭、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资源的潜力将充分得到发挥,通过对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应用研究,煤炭实施洁净煤战略、走集约化开采、资源接替和资源储备之路;非金属依靠科技,提高集约化生产程度,矿产品精、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形成新的矿业链和经济增长点。我市是江西省中西部开放的窗口,加上劳动力资源丰富,对发展劳动密集型矿业及其矿产品加工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生态环境基础状况
全市森林覆盖率45.8%,水土流失面积4304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4%,治理面积5000公顷,占水土流失面积的11.6%。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大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废石(矸石)、浮土就地堆放,充斥河沟、山谷,毁坏森林和良田。
(五)矿业城镇可持续发展问题
萍乡是一个以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为依托而崛起的典型的“一城多镇型”工矿城市,矿业开发带动我市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建设。安源区、上栗、芦溪、莲花县一级城镇随着矿业开发带来的经济活力,适时地进行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食品、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因矿业而繁荣,不因矿衰而败落。但有些矿业乡镇因山林破坏、水土流失、耕地减少,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矿山关闭后很难维持当年的繁荣景象,如高坑镇、安源镇、青山镇、湘东镇等因煤矿关闭而面临可持续发展困难问题。
(六)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矿业开发可能作出的贡献
在“九五”期间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综合竞争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工业化进程滞后,产业结构需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对外开放水平低等仍是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为根本出发点的指导方针,提出全面实施工业富市、三产旺市、开放活市、环境兴市、人才强市的战略,坚定不移地以工业化为核心,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进程,着力壮大支柱产业,以煤炭资源开发为主导,稳定煤炭生产,继续保持“江南重要产煤基地”的地位,大力发展具有本地资源特色的钢铁、电(陶)瓷、浮法玻璃、水泥等产业,加大发展石料业、砂石业、粉体材料和其他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社会就业领域,壮大全市整体经济实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基本特点及优势
截止2000年底已发现矿产41种,矿产地285处,按矿山保有储量划分为:中型6处、小型81处,另有矿点162处,矿化点(或情报点)36处。其中探明资源储量14种,已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11种,探明工业矿床87处。
我市矿产资源有四大特点:一是矿种较多,但探明储量的矿种较少;二是以煤炭资源和非金属矿产为主;三是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区域性,可分为中、南、北三区格局。中部地区:以煤、石灰岩、白云岩、钴、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耐火粘土为主,钨、钼、金、滑石为次,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49.17%。南部地区:以铁矿、石灰岩为主,大理岩、粉石英、煤、矿泉水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的23.76%。北部地区:以石灰岩、大理岩、镁质粘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主,煤炭次之,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占全市27.07%;四是主要矿产分布相对集中,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劳动力充裕,水电供应有保障。
在省内具优势的矿种有:煤、水泥用灰岩和粉石英三种。
煤:区内含煤岩系分布广泛,有三个聚煤期,早石炭世的测水系,无工业价值。晚二叠世的乐平煤系及晚三叠世的安源煤系,为主要聚煤期,出露面积达803.24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0.79%,潜在煤炭资源总量168000万吨,截止2000年底累计探明储量38758.9万吨,保有基础储量24284万吨。2000年原煤产量662.9万吨,人均占有量3764公斤。
水泥用灰岩:赋存于石炭系上统铅山组、二叠系下统茅口组、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三个层位,探明储量21000万吨,预测资源量574.29亿吨。
粉石英:已查明中型矿床2处,矿点10处,探明资源储量1479.4万吨,预测资源总量5000万吨以上,占赣西地区粉石英总量的32.46%。
区内优势的矿种有:石灰岩、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建筑用砂和矿泉水。
具潜在经济优势的矿种有:钴矿、冶金用白云岩、大理岩、耐火粘土。
较大资源潜力的矿种:花岗岩、铁矿、粘土、金、银、铜多金属。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情况
解放前和建国后共有24个地勘单位和地质院校在萍乡地区作了大量的地质工作。在完成全市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水文地质调查、重力测量、1/10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和1/5万航空磁测基础上,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5.5幅,计2488.75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4.43%;完成1/5万矿产调查1200平方千米,对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铁矿、钴矿、白云岩等矿产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勘查工作,同时对煤、非金属两类优势矿产作了成矿预测和远景规划,提交各类地质矿产报告71份,其中详勘(精查)13份,初勘9份,详查24份,普查(普终)25份。另有概查简报14份,矿点检查32份,踏勘87份,为发展萍乡矿业提供了大量的地质矿产资料依据。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全市开发利用矿种数21种,占已发现矿产的51.2%,已利用矿区数65处,占已查明资源储量矿区数的75%。煤炭资源利用率91.23%,已探明的石灰岩、高岭土(陶瓷土)资源利用率55.5%,赤铁矿利用率10%,粉石英部分利用;尚未开发利用的矿种有:透闪石、滑石、大理岩等。
2、矿山数量、规模及性质
全市已建成各类矿山企业910个,占全省矿山数的13%。其中:中型矿山5个(煤矿),占矿山总数的0.55%,小型矿山905个,占矿山总数的99.45%;小型矿山中有煤矿337个,占矿山总数的37%;建材类非金属矿山564个,占矿山总数的61.97%;矿泉水4个,占矿山总数的0.43%。按企业性质分为国有矿山企业28个,占矿山总数的3.1%;乡镇集体、私营企业(含股份制、个体企业)882个,占矿山总数的96.92%。
3、主要矿产品生产状况
全市各类固体矿产年开采总量1601.40万吨,其中:煤炭设计生产能力907.40万吨/年(国有矿山327万吨,乡镇小井530.40万吨),实际生产原煤662.90万吨(省属国有矿山219.41万吨,地方国有矿山59.70万吨,乡镇小井382.89万吨),其中烟煤296.31万吨,无烟煤366.50万吨,产焦炭21.21万吨,炭黑0.52万吨,精煤101.57万吨,煤气8252万米3。
铁:铁矿石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年,实际生产8.64万吨,冶炼生铁能力78.91万吨,钢80.32万吨,钢坯90万吨。
水泥用灰岩:设计生产能力320万吨/年,实际生产271万吨,生产水泥292.6万吨,水泥制品13.66万立方米。
粉石英: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实际生产2.5万吨。
高岭土(陶瓷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吨/年,实际生产21.48万吨,生产釉面砖23.03万立方米;工业陶瓷14.60万吨,日用陶瓷48万件。
砖瓦用粘土:设计生产能力205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70万立方米,制砖108029万块,制瓦3900万片。
建筑用石料:设计生产能力164万立方米/年,实际生产148.35万立方米。
其他建材生产量:轻质碳酸钙1.3万吨/年,玻璃用硅质原料0.66万吨,冶金用白云石10.48万吨,建筑用石灰60万吨,平板玻璃258.43万重量箱,安全玻璃3.47万平方米,耐火材料制品3182吨。
矿泉水:全区4个矿泉水厂,实际年生产矿泉水18.16万吨。
4、矿产资源利用率
(1)资源储量采矿回采率
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和对矿山“三率”考核的资料,主要矿产实际采矿回采率为:
国有煤矿一般为54.7—73.4%,乡镇煤矿为51—76.5%。
水泥用灰岩一般为82—83%,建筑用石料一般为50—60%,铁矿为79%。
(2)选矿回收率
煤洗、选回收率一般为70—80%;高岭土(陶瓷土)选矿回收率70%;粉石英选矿回收率50—55%;铁矿选矿回收率86.24%。
(3)采矿贫化率:煤炭采矿含矸率2~3%。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治理情况
利用煤矸石及尾砂发电和制砖,年消耗60—70万吨,提高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2000年全市矿山废石排放量200万吨,尾砂排放量25万吨,废水排放量2902.28万吨,累计废石积存量5000万吨,占全省积存量的4.17%。其中煤矿山废石积存量3500万吨,占全市废石积存量的70%。全市矿业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存在塌陷隐患的采空区面积18.8公顷。
各级政府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累计14945万元,大部分矿山废水达标排放,废水达标排放量为2486.35万吨,达标率为85.67%,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量8445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0622吨,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4767吨,二氧化硫除去率为44.88%,闭坑矿山复垦造林绿化面积457公顷。
尽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生态环境状况正在由环境质量总体恶化、局部好转,向环境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和有所改善转变。但由于我市矿山三废排放量、积存量大,特别是煤矿山和大量非金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然很重。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内主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证程度呈下降的趋势,正在从基本保障需要转到难以满足需求,主要矿产煤的储量增长速度远低于储量消耗速度。省属国有煤矿高坑、安源、青山、巨源等煤矿资源已近枯竭,市、县(区)属地方国有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期,有25%矿山已经关闭,余下的矿山中有87.5%达不到设计生产规模,总的设计生产能力117万吨/年,实际生产量59.7万吨/年,尤其是县(区)国有煤矿地质研究程度差,勘查程度低。煤炭产量的增长速度又远低于市场需求增长速度,出现了严重的“寅吃卯粮”的现象。由于可供工业利用的玻璃用硅质原料和铁矿资源紧缺,我市浮化玻璃厂的重要原料玻璃用硅质原料100%依靠外地供给,冶金用铁矿石98%依靠进口,从而影响了我市冶金和玻璃工业的发展。
2、地质勘查未能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矿产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矿产资源勘查缺乏活力,区内地质研究程度停留在80年代初的水平,新发现的矿产地和新增矿产储量很少,缺少新建矿山煤炭资源储量后备基地。
3、矿业结构不合理。尤其是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非金属矿业开发不能适应建材工业发展的需要,资源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矿产品结构单一,加工程度低,经营粗放,外销矿产品以廉价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矿产资源优势未能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4、矿业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矿山企业和集团公司少。
5、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一是矿山数量多,企业经济效益低;二是大矿小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三是技术装备落后,集约化程度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部分煤矿和非金属矿山存在采易弃难、采矿回采率低、综合利用程度差和存在乱采滥挖、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
7、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全市矿山占地面积21420公顷,矿业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3380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占全市水土流失面积的31.1%,局部出现了大面积的水土流失,采矿还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规划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主要矿产品的产量和需求量将有较大的增长。根据我市钢铁、水泥、玻璃、陶瓷工业成倍扩大生产的发展需求,预测增长1倍以上或较大增长的有铁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冶金用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石膏、矿泉水。
原煤年产量600万吨,2001—2010年需要煤炭资源基础储量8000万吨。2005年规划目标期预测主要矿产品年产量和需求量,预测产量:原煤产量60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粉石英5万吨,铁矿1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耐火粘土0.92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100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矿泉水35万吨。预测需求量:原煤400万吨(计划上调配原煤170万吨),水泥用灰岩936万吨,熔剂用灰岩24万吨,制灰用灰岩85万吨,建筑用石料71.4万立方米,冶金用白云岩20万吨,玻璃用硅质原料25万吨,粉石英5万吨,富铁矿540万吨,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95.44万吨;砖瓦用粘土181.8万立方米,耐火粘土0.92万吨,矿泉水35万吨;石膏35万吨,建筑用砂(石)200—300万立方米。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鼓励开采的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白云岩、矿泉水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将出现新的局面,不仅开采量会有较大的增长,产品档次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国家控制开采的煤炭资源,鉴于我市煤炭生产所处的战略地位和工业发展及上调省计划任务的需求,实施集约化开采,采取改造、联合、重组后,减少50%的矿山数,还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稳定煤炭生产。我市紧缺的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经过矿业结构调整后,鼓励开采崇源至庙山磁铁矿,并加强泥盆系上统锡矿山组石英砂等玻璃用硅质原料矿产资源的勘查,有望在本辖区内解决部分原料,必将促进建材工业和冶金工业成倍发展。
(三)采选冶技术提高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
煤炭开发以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生产能力的时机已经成熟,推广洁净化、煤炭液化、水煤浆型煤技术改造势在必行,将促进实施洁净化产业化、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具有中国特色能源发展战略。随着建材工业和工业陶瓷的发展,我市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粉石英等主要非金属矿产洗选和深加工技术的提高,从原来的初加工发展为精深加工,增加矿产品种,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的经济效益。
(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分析
1、矿产资源储量评价
我市列入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有11种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占资源储量的比例分别为:煤占31.1%,铁占10.60%,熔剂灰岩占13.65%,冶金用白云岩占6.22%,水泥用灰岩占30.79%,高岭土(陶瓷土)占9.9%,水泥配料用粘土占38.96%,耐火粘土、粉石英、钴仅查明矿产资源量。我市优势矿产煤炭资源的基础储量占总资源储量的79.54%,次边际或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占总资源储量的20.46%。
2、保证程度分析
至2010年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充分保证的矿种有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建筑用石料、矿泉水和水泥配料用粘土;能基本保证的矿种有煤、高岭土(陶瓷土)、熔剂用灰岩、耐火粘土;短缺矿种有富铁矿、石膏、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等矿产。
(五)本市矿产资源及矿业发展潜力评价
除煤、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等优势矿产外,我市的粉石英、高岭土(陶瓷土)、矿泉水和耐火粘土在矿业发展中潜力较大,虽然探明储量较少,但成矿地质条件好,找矿前景乐观。金、银、铜多金属、钼、钨矿点、矿化点及重砂和物化探异常较多,尤其在湘东区东桥—白竺和芦溪张家坊—华云一带贵金属矿产和多金属矿产成矿地质条件好,有一定找矿潜力。另外,据地震资料和地质构造分析,在老地层推覆体之下可能存在隐伏煤田。通过适当的地质勘查投入,有望在萍乡境内找到新的隐伏煤田。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利用总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稳定煤炭产业,做强做大非金属矿业,加速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强化煤炭、建材、工业陶瓷、钢铁主导产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以矿业经济的振兴,促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地区特色原则。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突出稳定煤炭产量和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以减少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二)科技创新原则。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和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提高资源采选冶水平,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三)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在注重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的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监督矿山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走绿色矿业之路。
(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原则。大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制止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矿产品总量、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原则。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市相关部门规划要求,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目标和有关指标与上述相关规划作好衔接。
(六)可操作性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结合本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以及市场需求等实际,具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三、规划目标
总目标: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工业化为核心,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建设高效有力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体系,保障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和优化配置,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继续保持煤炭产量在全省的主体地位,建设省内重要的煤炭、钢铁、水泥、浮法玻璃、工业陶瓷等矿产品生产基地。
(一)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
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推荐开展风景旅游区旅游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远景区地质矿产调查,建议开展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专项调查,争取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同时要初步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新机制,以招商引资大力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规划期间,推荐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4处(其中:隐伏煤田1处、贵金属矿3处),建议引用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7处(其中:隐伏煤田5处、水泥用灰岩1处、多金属矿1处),提供小型以上后备矿产地8处。提交资源量:煤3000—4000万吨、水泥用灰岩5000万吨,力争在铜多金属、贵金属矿产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矿种的调查评价与勘查方面有较大的进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开采总量2664.88万吨,较2000年增长66.41%,独立核算矿业产品销售总产值93.4亿元,其中采选业产值15.36亿元,较2000年增长111.86%。冶炼加工业产值78.04亿元,较2000年增长82.38%。
3、矿业结构调整目标
全市矿山总数由2000年910个减至600个,较2000年减少34%(其中煤矿数较2000年减少50%)。非金属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到24.48%,其他矿种高质量、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明显提高,原矿产值与矿产品加工业产值比由1∶1.5左右,提高到1∶2.5。
4、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目标
为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切实开展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提高3—5%,其中:国有煤矿提高3%,乡镇煤矿提高4%,非金属矿产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其中:铁矿和高岭土提高2%,洗煤提高3%,粉石英提高5%。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健全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网络,矿山环境监督得到加强。不再新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矿山“三废”排放控制在规定指标内,尾砂要求入尾砂库安全存放。规划期内完成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黄冲—焦源等七个矿山采煤区和湘东城区因采矿造成地表沉陷区的环境地质调查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市矿山复垦面积新增3645公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7.24%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明显减少。
6、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
(二)2010年远景目标
到2010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的矿产勘查新格局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可供性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泉水和煤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依托,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带,非金属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延伸相关产业:浮法玻璃、工业陶瓷、水泥等建材产业和钢铁工业及矿泉水产业都已形成规模,原矿产品向选冶炼产品转化率达43.83%,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基本实现根本性转变,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章 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地方政府勘查资金,开展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推荐湘东幅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申报拟建武功山地质公园的旅游地质调查和贵金属、多金属重要远景区、长木岭隐伏煤田矿产资源调查及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开展两县一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并对采矿影响严重的安源—高坑、青山、白源、黄冲—焦源等地区地表沉陷进行专项调查,为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数据。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煤炭、金、银、铜、铅、锌贵多金属矿产为主攻矿种,主要选择靶区为安源区长木岭地区、杨岐山(东段)的隐伏煤田;湘东麻山——东桥、上栗妙岭——雷公岭——张家塘一带贵多金属矿产调查。通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新增资源量3873万吨,提交贵多金属后备矿产基地3~4处。
(三)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选择具有代表性地区,开展对母岩、风化程度、土壤的微量元素及含量、地球化学特征及地形与农作物及果实品质的关系调查评价,为大面积开展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在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并积极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加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规范和引导,促进矿产资源勘查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地位。实行矿产资源勘查谁投入、谁受益、谁优先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采矿权的政策。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开展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玻璃用硅质原料、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
(二)鼓励在老、边、穷地区和资源集中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勘查的矿种有优质环保煤、水泥用灰岩、平板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金、银、铜多金属。
(三)为突出优势矿产煤炭资源,满足中型以上矿山的资源接替和新建6—9万吨井型的煤炭资源需求,除鼓励老矿区加强矿区外围及深部资源勘查外,规划筛选推荐有一定资源量、但储量级别较低的上栗山口、柳源冲、湘东灯芯桥、莲花湖田等5个优质煤勘查区。鼓励开展安源杨梅岭、湘东五里亭——龙洞岭、芦溪珠亭山——银河、上栗福田——东源、莲花南部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白云岩勘查。
(四)支持萍—乐坳陷带石油、天然气以及煤气层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限制在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重要工业、大型水利工程及中大型市政工程附近一定距离内,铁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及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严禁在军事禁区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我市短缺富铁矿、玻璃用硅质原料、石膏、长石及芒硝、纯碱等原料,主要依靠市外、省外或国外购进。要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市外或国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锁定两头,切实建立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降低中间环节,建成稳定供应原料基地,与国际、国内福建、广东、安徽、湖南、省内和湖南长沙、溆浦等地形成中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充分利用外地资源,稳定购进渠道,对我市紧缺的富铁矿和玻璃用硅质原料等大宗矿产资源,做到供矿来源多元化,保障我市经济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以市场为导向,结构调整为主线,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开发利用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家急需、市场短缺和企业需要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和造成矿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矿产资源。
(一)根据市场需求和我市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发挥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粉石英、大理岩、高岭土(陶瓷土)等非金属矿产及矿泉水资源的优势,加大开发力度。
水泥用灰岩:加大安源青山杨梅岭、青峰—泉田、上栗福田—东源、芦溪珠亭山—银河、湘东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莲花南部琴水等7个水泥生产基地的石灰岩开采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年产石灰岩936万吨,以满足上栗福田“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生产线和“湘东龙峒岭远萍水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生产线及其他五个60万吨/年生产线水泥厂的需求。
高岭土(陶瓷土)矿:年产高岭土(陶瓷土)40万吨,大力发展工业陶瓷和高岭土精深加工,发展填剂、涂料产品。
玻璃用硅质原料:为满足浮法玻璃工业急需,在矿产资源勘查有所突破的前提下,力争满足我市骨干建材浮法玻璃厂20%玻璃用硅质原料市场需求。
花岗岩:根据市场需求,鼓励开采花岗岩用作铁路路基建筑石料,年产花岗石建筑石料20万立方米。
建筑用石料:鼓励开采石英砂岩、白云质灰岩、条带状硅质灰岩。
粉石英:为满足市场需求,年产粉石英5万吨。
建筑用砂(石):年产砂石420万立方米,引导砂石开采企业向芦溪宣风至江架台一带一、二级阶地砂(石)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加大开发力度,初步建成我市砂石生产基地。
矿泉水:打开销路,扩大产量,年产矿泉水35万吨,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一翻。
(二)鼓励开采环保型煤炭资源。根据国家关井压产政策,对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对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采矿方法落后、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大的小煤井,采取改造、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实施集约化开发,扩大单井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根据资源和省、市市场需求条件,规划年产原煤600万吨。
(三)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要考虑区内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城市发展规划、地下水位降幅及补给程度和地质环境问题等因素,将:萍乡、湘东、上栗、莲花新规划区和老城区中未开发岩溶地下水的地段内,具备岩溶塌陷基本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地段;老城区中已开发的水资源地段,开采井密集、开采量大、地面塌陷形变比较严重的地段,划为禁采区;现有机井应予以关闭,并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已开发的地下水资源的老城区,经长期抽水实践证明没有发生地面塌陷形变或地面塌陷形变轻微并已经稳定的地段划为限采区;对现有机井进行论证,严格控制取水量,禁止打岩溶水新井。另外,第四系孔隙水、非岩溶基岩裂隙,取水井深度不得超过下伏岩溶顶面。
(四)限制开采高灰分、高硫劣质煤,禁止新建含硫量≥3.0%的煤矿山。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严禁将质纯石灰岩、白云岩等作建筑用石料开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矿业经济规划区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市资源分布及矿业经济现状,内、外部建设条件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将我市划分3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2个省级重要生产基地,25个市内重要矿产品生产基地。
1、中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沿浙赣铁路南北两侧,包括东起芦溪宣风,经安源区白源、青山,西至湘东区老关。主要开采煤、水泥用灰岩、粉石英、白云岩、玻璃用硅质原料、高岭土(陶瓷土)、石英砂岩、河砂石等资源,重点建设14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思古塘煤矿区、高安煤田—白源井田、青马煤田、胡家坊煤产地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375万吨,洗炼精煤150万吨。
(2)以珠亭山—银河、青山杨梅岭—青峰、五里亭—龙硐岭、狮形山等地区水泥用灰岩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水泥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468万吨。
(3)以荷家塘粉石英、南坑—上埠高岭土(陶瓷土)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非金属矿产生产基地,年产粉石英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30万吨。
(4)以江架台河砂、坪村罗卜坑白云质灰岩、善洲变质石英砂岩和湘东大江边建筑用砂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建筑用砂(石)生产基地,年生产建筑用砂200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100万立方米。
2、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上栗县金山—高山、黄冲—大岭上、杨岐—桐木焦源、福田—东源地区,主要采煤炭、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重点建设6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高山勘探区、黄冲—大岭上煤矿区、杨岐山煤矿区、焦源煤矿区等地区的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4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80万吨。
(2)以福田—东源一带水泥用灰岩、石灰岩矿产资源为基础,重点建设2个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30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39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200万立方米。
3、南部矿业经济规划区
包括武功隆起南部和莲花县辖区内,主要开采煤和水泥用灰岩、大理石、粉石英、建筑用石料及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重点建设5个矿产品生产基地。
(1)以峙垅—长埠一带煤炭资源为基础,建设1个煤炭生产基地,年产原煤50万吨。
(2)以琴水等地区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石料用灰岩及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产水泥60万吨,年开采水泥用灰岩78万吨,年产建筑用石料50万立方米,砖瓦50000万块(片)。
(3)以闪石粉石英、屏风岭大理岩等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基础,建设2个矿产品生产基地,年生产粉石英1—2万吨,年生产大理石荒料10万立方米。
(二)开采规划分区
1、开采规划分区划分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开发现状和发展需要及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资源开发将矿产地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三区以外为允许开采区,做到鼓励开采区内整合,限制开采区内收缩,禁止开采区关停。
(1)鼓励开采区:
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可靠,分布集中并有一定的资源前景,属国家或省、市急缺的矿种,市场容量大,前景看好,矿产品有较稳定销售渠道和依托的后续加工业;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资源开发效益好,并能有效控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开采区内可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生产量。
(2)限制开采区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采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和综合开发利用条件不成熟的矿区;资源量有限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矿产;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的 影响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但是采取措施可以治理和防治的矿区。
限制开采区内的矿产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
(3)禁止开采区
国家规定禁止开发的矿种和区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矿产;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重大影响且又难以恢复治理的;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路、铁路、重要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及其他禁区内。
(4)允许开采区
上述以外的地区为允许开采区,但在允许开采区内不允许开采国家规定的限制开采矿种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项目。不允许设立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矿山企业。
2、开采规划分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34个,限制开采区9个,禁止开采区4个。
(1)鼓励开采区(34个)
其中煤21个,水泥用灰岩5个,粉石英2个,高岭土(陶瓷土)1个,铁锰矿1个,建筑用河砂(石)1个,建筑用石料2个,矿泉水1个。
(2)限制开采区(9个)
有白源、大屏山、枫桥、狮子岭(西段)、三田、莲花茶坪煤矿区,福田、道田石灰岩矿区,妙泉粉石英矿区。
(3)禁止开采区(4个)
有安源经济开发区(含高科技工业园)、天堂湖周边煤矿,高步岭高岭土(陶瓷土)矿区;屏风岭冶金用白云岩矿区。此外,上栗福田、杨岐、湘东道田,安源青山,莲花坪里、荷塘等地区的水泥用灰岩禁止用作建筑用石料开采,还有16个重要的市政工程和风景旅游区(点)限定范围内亦属禁止开采区。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规模结构调整方向
将矿山生产规模按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进行调整,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对规模较小的乡镇煤矿和非金属矿山结构调整的基本要求是通过资产重组、兼并、联合做大,实行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依法治理整顿、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小矿山,严禁大矿小开。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矿山在规划期内责令其限期改造或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1、不符合法定办矿条件、布局不合理的;
2、采选技术工艺落后,资源回收率低,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的;
3、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恢复治理能力的;
4、安全隐患严重且目前无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
5、开采规模达不到本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
6、产品档次低、经济效益差,且无力缴纳各种税费的;
7、规划期内资源枯竭的小矿山。
根据上述原则,规划期内关闭各类小矿山310个,矿山数由910个减至600个,减少34%(其中煤矿数减少50%)。
同时,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等改革措施建设特大型水泥用灰岩矿山1个,中型水泥用灰岩矿山5个,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3个,年产6万吨以上煤矿7个。
矿业规模结构调整方向是集团化和专业化相统一,大中小协调发展,通过企业的改造、合资合作和内引外联实现集团化经营。
(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矿产品结构调整的总原则是适应市场需求,瞄准科技发展前缘,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发展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和产品竞争力。煤炭开发要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原煤入选率和洗精煤产量,规划期内原煤入选率提高到35.72%,洗精煤产量150万吨/年。非金属矿产品要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发展。鼓励发展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矿化碴等各类产品。大力发展煤矸石、煤渣制砖以及生产高强、轻质、多功能、低能耗的新型墙体材料,取替粘土实心砖。
(三)技术结构调整方向
矿业技术结构调整的原则是:依靠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引进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作坊式”,提高科技含量。
1、加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力度,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型煤、动力配煤、水煤浆、煤炭气化和液化等洁净煤技术,逐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水平和利用率,洗选率提高到35.72%。
2、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逐步淘汰机立窑,在波尔窑、中空窑等落后的工艺,禁止新建、扩建立窑生产线,鼓励发展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大型水泥生产项目,切实做好实施新标准和ISO胶砂强度检测工作,使水泥质量尽快与国际接轨。淘汰引上工艺、平拉工艺、小型格法工艺等落后玻璃工艺,发展“洛阳浮法”玻璃技术,增加新产品和新品种,提高浮法玻璃产品质量。
3、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方式,规模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重点发展结构陶瓷和功能陶瓷、电子工业陶瓷材料、环保和生产工程用多孔陶瓷,以及已有基础的氧化铝、氧化锆、分子筛、碳化硅等系列产品。
四、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颁发采矿许可证,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法律、法规条件
设立新矿山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不设立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冶项目,不在本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内设新矿山,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设立多个采矿权。
(二)符合规划条件
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及开采规划分区;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相应矿种矿区储量规模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允许大矿小开。
(三)技术条件
有经过按规定认定的地质矿产勘查储量报告;有经审查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行的技术方案、经济合理、效益最佳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的综合利用方案或有效保护方案;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等。
(四)资质条件
具有与新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装备条件。
(五)环保条件
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有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必须达到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山“三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一般非金属矿山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应向实现无废渣矿山目标努力。
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制度和措施,确保矿山“三率”考核达标。按照国家有关矿业政策及《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规定,为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给予优惠政策和保障。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要求
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之路,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矿山履行环境保护、占用土地复垦、次生地质灾害防治等法定义务。加强矿山及其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按市政府对煤矿企业采矿造成地面沉陷区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生态环境发展的总目标体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建立并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以及新建矿山收取土地复垦费现有矿山收取履约保证金和排污收费等制度,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积极推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市《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规划》和江西省煤炭设计院提交的《萍乡市矿区采煤沉陷情况报告》结论,选择高坑—安源、白源、青山、巨源和黄冲—焦源等五个煤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推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或限制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1、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地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和堆放废石、废渣、尾砂等;
3、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5、禁止土法采选冶炼金矿和土法炼砷、硫、铅锌矿等。
禁止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限制新建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环境影响报告评估外,还要有针对性防治方案,并经国土资源、环保、水保等部门严格审查同意后方可立项。
(二)加强环保影响评估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立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论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经济损益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并经环保部门审批。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特别是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强度进行论证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必须在矿产资源开发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并完成。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影响报告的要求,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与设计矿产开采方案同时实施,做到环保设施和预防工程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定有效防治措施,合理选择废石、废渣堆放场地和尾砂库位置,制订矿坑水、选矿废水治理方案。对因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制订复垦还田、矿山还绿的工作计划。矿山闭坑、停采前应组织国土、环保、水保部门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否达标进行检查验收。
三、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环保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对无环保措施或措施不得力造成矿山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建立矿山环保检查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年度报告应包括矿山环保工作内容,并将环保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超标排污,要查明原因,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二)控制“三废”排放
“十五”期间,“矿山‘三废’按省或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并控制在省或市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矿山企业要制定科学的“三废”排放方案,控制排放总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尾砂入库存放,确保尾砂库安全,防止尾砂外泄。废石、废渣要堆放稳固,场地合理。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利用不能耕作的土地,废水应经处理达标排放,严禁直接排出。废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提高重复使用率。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氟化物等可溶性有害物质的废水、废石、废渣、尾砂等应进行严格处理,严禁直接埋入地下或注入其他水体。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矿山应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对矿山环境影响和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另一方面,实行防灾预案制度,建立抗灾救灾机构,制定临灾应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引导矿山企业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完善环保设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三废”处理和回收利用技术设备。建立并执行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不同矿产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收取履约保证金,在现有矿山试行,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闭坑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我市有安源煤矿等7个老矿区,经江西省煤炭设计院界定采煤沉陷区范围分为高坑—安源煤田的八方井、张家湾、王家源村、高坑村、民主村、火车村等沉陷区面积3050公顷;青山煤矿(含谷皮冲井)的青山村、略下村、上马村等沉陷区面积1180公顷;白源煤矿的源壁村、横板村、贺家冲地区沉陷面积720公顷;巨源煤矿的鸟岗村、腊市村、明塘村、巨源村等沉陷区面积1220公顷;黄冲—焦源井田的保护村、黄冲村、金鸡村、枣木村、杨坊村等沉陷区面积1120公顷。即5个区域,水土流失总面积7290公顷。
本着“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及矿山企业自筹资金相结合,以造地返耕、复垦还绿、造湖、矿山旅游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期内基本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水土流失、地表沉陷、土地沙化等现象的进一步发展,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到2010年有效控制矿区水土流失、沙化荒漠化,稳定地表沉陷,矿区生态环境有明显改观。由国家、省、市、企业共同投资对上述安源—高坑等5个沉陷区进行综合治理,2001—2005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5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1090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2555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000万吨,预计投资2.1亿元。2006—2010年治理面积占总面积的30%。其中:农田恢复面积654公顷,山林地复垦面积1533公顷,处理矿渣(矸石)1500万吨,预计投资1.26亿元。2001—2010年共完成治理面积占安源—高坑等五个沉陷区总面积7290公顷的80%,并且关闭湘东城区地下水禁采区内所有岩溶水开采井,有效防治地面下沉。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
进一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增强全民矿产资源的法制执行观念,强化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执行意识,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深入人心。依法办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划》有序实施。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重点是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经营、加工中的违法矿业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超界、异地开采、浪费资源、非法经营、非法加工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不徇私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行政管理和矿产监督员队伍建设,提高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的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维护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失职、渎职行为,为矿产资源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央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和财政补贴勘查项目和省内地质勘查资金,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提高国土资源调查研究程度,提供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筹集资金进行接替矿产资源勘查、扩大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将萍乡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布社会,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从事矿产品深加工。取消限制私营企业市场准入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支持发展非公有矿业经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精深加工。
三、依靠科学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矿山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中介服务比较完善的矿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矿山企业要积极进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通过科技创新走节约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发展之路。建立非金属矿产建材行业研究中心,以高科技为平台,形成集资源开采、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于一体的全国性并与国际接轨的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营销相适用的研究中心。
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为高技术人才、重大科技发明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工作环境,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允许在产权结构中保持一定比例的技术股和管理股,使技术和管理转化为资本和股权。
四、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和发展以资源为依托,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尽快实现矿产资源的资产资本转化。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强化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把探矿权、采矿权作为重要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有偿出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准则。垄断一级市场,规范二级市场。大胆探索矿产地收储途径,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收储一批探矿权、采矿权,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五、建设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管理
(一)完善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分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矿产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与同级相关规划相协调、相衔接。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人民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照上级安排每隔五年进行修编。
根据上级要求,市辖安源区、上栗县、莲花县应单独编制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湘东区、芦溪县可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规划》要求实施。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矿产品经营加工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抓规划实施为契机,变过去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严格把住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单位的资质准入关。建立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储量核查检测、综合利用“三率”考核指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并将其纳入年检内容,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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