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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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管理,保证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目标责任制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具体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有关情况进行的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制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二)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处理备案;
(三)行政执法目标分解量化考核办法;
(四)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
(五)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
(六)按照要求应当明确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查合格的,做为年末考核该单位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进行统一核查按项目量化打分的办法。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是:
(一)制定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
(二)建立、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情况;
(三)建立、执行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处理备案制度情况;
(四)建立、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情况;
(五)建立、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情况;
(六)建立、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办事制度情况;
(七)建立、执行行政执法内部制约机制和工作程序情况;
(八)建立、执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情况;
(九)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情况;
(十)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情况考核完毕后,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对未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的,给予批评,同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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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7]51号


1997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发展以及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为更加准确地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应收利息的核算办法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十一条改为: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2年及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由金融保险企业设备科目专项反映、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二、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调整后,各行(公司)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2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三、对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在企业上报决算和汇算清缴后进行的日常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利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仍集中上报,由财政部与各总行统一清算;其他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就地处理。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1964年1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马明方
副主任委员
  王维舟   车向忱   朱蕴山   钱 瑛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维舟   车向忱   田君亮   刘 春   庄希泉
  朱蕴山   苏谦益   李 永   李澄之   杨之华
  杨静仁   吴鸿宾   张启龙   罗叔章   周 扬
  周培源   胡厥文   高克林   莫乃群   钱 瑛
  徐立清   徐寿轩   曹孟君   曹获秋   楚图南
  路金栋   廖志高   谭余保

注:1964年12月22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王维舟、车向忱、朱蕴山、钱瑛为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