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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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公安、交通、港务(航运)部门在办理登记、报牌、年检等事项时,应密切配合和支持税务部门工作。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税额表附后)。
第五条 已免税的车船,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和免税人共同使用的车船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车船,按有关规定缴纳或减免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农民专用于农业生产而不兼营其他运输业务的自有车船。
(二)殡仪馆、火葬场的车、船。
(三)用在矿山、厂(场)、公园范围内行驶的车、船。
(四)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自用的车、船。
(五)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
(六)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每年开征时间为二至四月份,具体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交通运输公司等个别单位一次交纳税款有困难的,可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二期缴纳,但下期的税款应于八月底前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包括免税人)应将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以及车船用途发生变化等情况,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每年都应领取税务机关制发的纳税和免税标志,挂贴在醒目处,以便于检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授权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车 辆 税 额 表
-----------------------------------
类别|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 备 注
--|-------|------|---------|-------
|乘 人 汽 车| 每 辆 |10座以下200元|(含10座)
| (含电车) | |11座以上300元|
|-------|------|---------|-------
|载 重 汽 车|按净吨位每吨| 40元 |拖车按核定吨
| | | | 位七折征收
|-------|------------------------
机 |2吨以下双排座|按乘人,载重汽车的税额加权平均
| 位客货汽车 | 计算
|-------|------------------------
动 |三 轮 汽 车| 每 辆 | 60元 |
|-------|------|---------|-------
|摩 托 车| 二轮每辆 | 30元 |包括轻骑
车 |-------|------|---------|-------
|摩 托 车| 三轮每辆 | 40元 |
|-------|------|---------|-------
|拖 拉 机|按载重吨每吨| 30元 |
--|-------|------|---------|-------
营非|畜 力 驾 驶| 每 辆 | 18元 |
业机|-------|------|---------|-------
性动|人 力 驾 驶| 每 辆 | 10元 |
的车|-------|------|---------|-------
|自 行 车| 每 辆 | 4元 |
-----------------------------------
船 舶 税 额 表
-----------------------------------
类别| 计 算 标 准 | 每年税额 |备 注
--|---------------|-------|--------
机 |150吨以下(含150吨下同)|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198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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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文化(以下简称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思想基础和文化支撑,大力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和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中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安全文化建设的主旨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文化核心价值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为我们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指导方针、工作纲领和努力方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地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总体布局,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推动安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新任务,准确把握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文化需要的新期待,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不断把安全文化建设推向深入。

(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从“安全发展理念”到“安全发展战略”,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安全发展战略的本质要求、原则目标、工程体系和保障措施,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推动,既要强化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和文化环境,更要强化必须付诸实践的精神动力和战略行动,切实做到在谋划发展思路、制定发展目标、推进发展进程时以安全为前提、基础和保障,实现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享有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三)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是汇集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力量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阶段,安全基础依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多发,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着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注重用文化的力量凝聚共识、集中智慧,齐心协力、持之以恒,推动社会各界重视、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不断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核心,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升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有力的舆论支持。

(五)总体目标。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主动性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断强化,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安全生产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全民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明显提升;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氛围更加浓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职业道德精神切实践行,科学、公正、严格、清廉的工作作风更加强化;反映安全生产的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安全文化产业发展更加充满活力;高素质的安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建设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基础更加坚实。

三、切实强化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宣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积极组织各方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和有效途径,大力宣传、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宣传推动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作为衡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

(七)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康杯”、“青年示范岗”等主题实践活动,增强活动实效。广泛组织安全发展公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演讲、展览、征文、书画、歌咏、文艺汇演、移动媒体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理念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提高城市、社区、村镇、企业、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水平,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八)着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法规标准、基地、教材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全民公共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和应急避险教育。探索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和应急防范课程,在高等院校开设选修课程。

(九)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强安全学科建设,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组织研究、推出一批有价值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安全文化理论成果。鼓励各地区和企业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大安全文化理论成果转化力度,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工作。

四、大力推动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建设

(十)强化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结合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开展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坚持以案说法,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弘扬高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业精神。以忠于职守、公正廉明、执法为民、甘于奉献为核心内容,深入宣传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典型事迹,进一步激发各级党员干部立足岗位、牢记宗旨、爱党奉献的工作热情,坚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

(十二)增强全民安全自觉性。以“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不使他人受到伤害”为主要内容,将安全生产价值观、道德观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注重加强日常性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自律意识,使尊重生命价值、维护职业安全与健康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精神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

(十三)继续开展企业安全诚信建设。把安全诚信建设纳入社会诚信建设重要内容,形成安全生产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促进企业自觉主动地践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及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督促各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十四)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坚持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相结合,完善安全文化创建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申报程序。“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统一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凡未取得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不得申报。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培训,加强基层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一线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十五)扎实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积极倡导“安全、健康、和谐”的理念,健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机制,逐步由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推进,进一步扩大建设成果。大力推动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安全社区建设,继续推进企业主导型社区以及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社区建设。

(十六)积极推进城市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将安全生产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研究制定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标准、评价机制和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创建工作。创新城市安全管理模式,加强社会公众安全教育,完善应急防范机制,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风险,提高城市整体安全水平。

六、加快推进安全文化产业发展

(十七)深化相关事业单位改革。以突出公益、强化服务、增强活力为重点,大力发展公益性安全文化事业,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等转企改制,拓展有关出版、发行、影视企业改革成果,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面向市场、体现安全文化价值的经营机制。支持有实力的安全文化单位进行重组改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着力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安全文化企业。

(十八)鼓励创作安全文化精品。坚持以宣传安全发展、强化安全意识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安全生产宣传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调动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作更多反映安全生产工作、倡导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优秀剧目、图书、影视片、宣传画、音乐作品及公益广告等,丰富群众性安全文化,增强安全文化产品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十九)支持安全文化产业发展。协调社会安全文化资源,参与安全文化开发建设,提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文艺团体、中介机构、文化公司等参与安全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加快发展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会展、动漫等安全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与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利用数字、移动媒体、微博客等新兴渠道,加快安全文化产品推广。

七、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能力

(二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重大理论成果、典型经验和显著成效。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安全宣传工作规律,完善政府部门、企业与新闻单位的沟通机制,有力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进舆情分析研判,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二十一)规范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拓宽渠道,公开透明、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的公告发布,对典型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应急工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十二)加强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网络,扩大全国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覆盖面,通过设立电子信箱和网络微博客等方式,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监督举报事项登记制度,及时回复查处整改情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效果。

八、全面加强安全文化宣传阵地建设

(二十三)加强新闻媒体阵地建设。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专业新闻媒体为主体,加强与主流媒体深度合作,形成中央、地方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媒体,以及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平面媒体与立体媒体的宣传互动,构建功能互补、影响广泛、富有效率的安全文化传播平台,提高安全文化传播能力。

(二十四)加强互联网安全文化阵地建设。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开展具有网络特点的安全文化建设。结合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发展数字出版、手机报纸、手机网络、移动多媒体等新兴传播载体,拓展传播平台,扩大安全文化影响覆盖面。

(二十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宣传阵地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推动安全文化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建设,着力提高安全宣传教育能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思想文化资源,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格局。

(二十六)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国家和地方安全教育(警示)基地,以及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建设。积极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融知识性、直观性、趣味性为一体,鼓励推动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及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形象逼真、触动心灵、效果突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展馆,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知识的感性认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九、强化安全文化建设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政治高度、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实际需要出发,研究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明确职能部门,完善支撑体系。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安全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八)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投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有利于安全文化的财政政策,将公益性安全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推动落实从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适当费用,支持安全文化研究、教育培训、传播推广等活动的开展。

(二十九)加强安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安全文化建设的业务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人才培养,提高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活动策划的能力,造就高层次、高素质的安全文化建设领军人才。建立安全文化建设专家库,加强基层安全文化队伍建设。

(三十)加大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推广。深入开展地区间、行业领域及企业间的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推广,提高安全文化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安全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成果的对外宣传,鼓励相关单位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等进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和运用国际先进的安全文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水泥行业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连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意见修改完善的《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秦皇岛市燃煤锅炉(窑)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治理燃煤锅炉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燃煤锅炉(窑)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燃煤锅炉(窑)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积极推广使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
在政府规定的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窑);现有的燃煤锅炉(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第五条 使用燃煤锅炉(窑)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凡环保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窑)限期停止使用。
使用额定小时蒸发量20吨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黄金海岸、南戴河旅游度假区及省道、国道和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严禁使用额定蒸发量1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现有的锅炉必须予以取缔;其它区域的锅炉要采用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鉴定的燃烧技术,达标排放。
 第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和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第八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锅炉、除尘设施,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烟尘浓度、除尘效率等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九条 从事煤炭经营、生产煤炭及其制品和使用煤炭者,其煤炭的硫份、灰份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含硫量小于1%,灰分小于20%)。市质监局负责对煤炭经营、生产煤炭及其 制品的单位煤炭含硫量进行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煤炭使用者的煤炭含硫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锅炉(窑)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上条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油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饮食业油烟排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五条 居民楼、商住楼内不得新建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业项目;不再审批改变房屋用途和占道经营的饮食业项目。
第六条 居民相对稠密区、风景名胜区禁止新增炭火烧烤饮食业项目;现有炭火烧烤项目,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治理,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口不得有可视烟雾。
第七条 饮食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口朝向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与居民住宅楼相邻的排放口,应高于相邻居民住宅楼屋顶,不得对相邻建筑物造成污染。
第八条 现有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其污染物应达标排放;未安装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九条 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须按规定安装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单位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应向当地环保监测站提出监测申请,由当地环保监测站对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净化效果及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经监测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环保部门不予验收,饮食业单位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经过验收的饮食业单位,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发现油烟去除效率降低,达不到国家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或者油烟净化设施噪声超标,经鉴定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将通过媒体公示不合格产品及其厂家,并取消在我市的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已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业单位应不定期清理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或油烟净化设施闲置不用,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工商、房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未经以上相关部门审批,无证、无照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饮食业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油烟排放达不到国家颁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治理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安装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环保部门不予监测验收,视为不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水泥行业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水泥粉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泥粉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水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工业粉尘、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制定本辖区水泥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水泥企业污染治理计划,水泥企业集中的石门寨工业区要进行综合整治。
第五条 对全市水泥产量和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水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最先进的水泥生产技术和工艺,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在增加新的水泥生产能力的同时,等量淘汰现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小水泥生产总量,石门寨工业区每年有计划的淘汰一到两家小水泥生产企业。
第六条 现有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必须对从进料到产品储运过程中产生粉尘的排污节点,进行全面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控制扬尘污染。
第七条 水泥企业必须持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允许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强度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对超出许可证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所辖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决定;逾期治理不达标的,由所辖地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予以关闭。
第八条 水泥企业必须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因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应立即向所辖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生产,待污染处理设施修复并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污染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的,必须停止生产,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加强对水泥企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由所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煤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并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煤炭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煤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煤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不受煤尘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煤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煤尘污染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生产、储运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煤炭生产、储运项目,不得办理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设计、规划、用地、施工,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生产、储运项目,必须做到煤尘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防治设施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煤尘的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第八条 市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煤炭专储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规划的专储区内投资建设规范的储煤场。市区专储区以外的经营性储煤场一律关停。
第九条 港口煤炭储存、装卸作业必须保证煤尘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减少煤尘排放。
第十条 调整现有港口使用功能,实施“西煤东迁”。秦皇岛港务集团公司在2005年12月底前停止西区煤炭转运业务。
第十一条 城市区内所有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煤炭堆存场地必须采取建筑隔离棚、防风网等封闭措施,防止存取过程中产生煤尘污染。堆存量超过100吨的储煤场内铺设输水管网,设置完备的喷淋系统,确保煤炭储存、装卸不起尘。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运输煤炭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禁止不符合密闭规定的车辆运输煤炭。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指定运煤车辆行驶路线,设立煤炭运输车辆禁行标志,必须进入市区的运煤车辆,需到公安部门办理通行证。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进入我市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值勤点,防止运煤车辆驶入禁行道路,禁止不符合密闭规定的车辆进入城市区。
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运煤道路及运煤车辆监督检查,防止运输过程中煤炭遗撒,负责监督和组织清理撒落路面的煤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以下罚款:
  1、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生产、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煤尘污染的;
  4、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的处理效果,造成煤尘污染的。
第十七条 在煤炭专储区以外乱建储煤场和原来列入搬迁范围的经营性储煤场出现反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煤炭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车辆所有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煤炭运输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运煤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煤炭遗撒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污染,并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煤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