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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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噪声的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的管理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噪声,系指干扰人们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市的城区。
在城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城区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并把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管理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机关。
公安、交通监理、港务监督、民航、铁道部门按分工负责交通噪声的管理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和处理。
公安部门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和处理。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要求。
各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区划分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七条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采取治理和消除噪声污染措施。凡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八条 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要求减轻、消除噪声污染的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向当地环境噪声管理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交通噪声的管理
第九条 本章所称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车站、码头、港口和飞机场及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条 机动车辆的所有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
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考核项目之一。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气喇叭)和怪音喇叭,鸣低音喇叭时间一次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不得超过三次;夜间行驶应以远近灯交替使用,禁止鸣喇叭。
(二)行驶在城区的机动车辆,喇叭声级在正前方两米处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A)
(三)行驶在城区的机动车辆,在规定的禁鸣线路上,禁止鸣喇叭。
(四)经批准装有警响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响器。
第十二条 拖拉机驶入城区,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发给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三条 飞机起飞、降低和必须在城区上空飞行,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飞机在城区上空作游览飞行,须经民航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新建飞机场不准建在城区,飞机起飞和着陆航道,不准穿过城区。
第十四条 新建铁道一律不准穿过城区;已穿过城区的铁路,铁道部门要积极采取防治噪声污染措施。
火车行车经过城区,除紧急情况外,应按规定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五条 凡进入城区水域的各类船舶,其音响必须符合相应的船舶噪声标准。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区的车站、码头、港口和飞机场使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

第三章 工业噪声的管理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及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八条 一切从事工业生产和科研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产生噪声污染源的设备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震、阻尼等有效控制措施,其噪声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九条 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控制噪声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条 对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污染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罚款并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噪声污染严重,限期治理无效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情况,令其关、停、并、转或迁移噪声源。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各种产生噪声的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该产品噪声标准;产品说明书中要有噪声指标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不符合噪声标准的,不准生产和出售。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建筑施工噪声系指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各种噪声。
第二十三条 噪声污染严重的城市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安装隔声、消声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噪声措施,最大声级不得超过八十五分贝(A)。
超过八十五分贝(A)的城市建筑施工机械噪声源,必须距居民住宅三十米以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有权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责令停止生产。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以及科研、疗养等特殊住宅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抢修工程以及抢险、工艺上要求连续的作业除外。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称社会生活噪声系指除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之外影响生活环境的各种噪声。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一切单位在城区使用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游行和宣传以及为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在城区内用广播的方式招徕顾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鼓风机、电动机、音响器材和进行其他活动发出的噪声,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对防治噪声、消除噪声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噪声污染的受害者与噪声源单位、个人的纠纷,由当地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负责调解。调解无效的,由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奖惩办法和城市区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作具体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白天”,指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指二十二时至第二天六时。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过去省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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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药监人函[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2年下半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
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
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人办发[2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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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
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
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
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
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
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
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
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表: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办公厅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附表: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时间及内容 备注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20日 下午:2:00-5:00 原《资产评估》、《财务
资产评估 会计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
9月21日 上午:9:00-11:30 改为《资产评估》、《财务
经济法 会计》。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
9月22日 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上午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出版 9月22日 另行通知。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执业药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药学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造价工程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0月13日 上午:9:00-12:00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下午:2:00-5:3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政策》考试科目外,其
下午:2:00-4:30 它科目均可自带计算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析》为开卷考试。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下午:2:00-4: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统计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中级:统计工作实务
初级: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审计 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
与审计专业相关的综合知识 试科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计算机软件 10月13日 初级程序员 上午:9:00-11:0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00
编程能力
程序员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编程能力
高级程序员 上午:9:00-11:30
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软件设计能力
系统分析员 上午:9:00-11:30
综合知识
下午:1:30-3:00
系统分析设计
3:20-5:20
论文
网络程序员 上午:9:00-11:30
网络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网络编程
网络设计师 上午:9:00-11:30
网络综合知识
下午:2:00-4:30
网络设计与管理

国际商务 11月3日 上午:9:00-11:3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
专业知识 务师考试科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理论与实务

经济 11月3日 上午:9:00—11:3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
专业知识与实务 目名称相同。
下午:2:00-4:30
经济基础







学术期刊版面费:在合理性与违法性之间?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版面费是学术期刊在刊发作者论文前向作者收取的所谓版面使用费用或赞助费。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以及出版发行行业对经济效益的越发追求与对社会效益的日益漠视,不少学术刊物都走上了“办刊收费”之路,不同程度地向作者收取一些所谓的“版面费”。而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学界的纵容以及主管部门纠察之失利,学术刊物收取版面费的风气已经在我国蔓延不止,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针对目前我国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问题,很多学者都进行了批评,然而,在众多批评声中,我们却经常听到这样一种声音:尽管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非法的,但版面费的存在却有其合理性!换言之,学术期刊办刊收费是一种处在合理性与违法性之间行为。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么?笔者不敢也不愿苟同。笔者认为,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行为既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具有合理性。
支持版面费的学者认为,版面费之所以能在学术期刊中普遍存在, 必然有其合理的存在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客观条件:我国的职称评定制度。目前,我国现行的职称评定大都要求教授、副教授、讲师或相应职称的科研人员,每年都应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否则不予评定职称或要“下岗”。由于学术期刊数量有限,而要求发表的论文却数量惊人,对版面的需求严重大于供给,便产生了学术与金钱的交易——版面费。(2)现实因素:专业学术期刊大多因发行量少,广告难做,加上印刷费上涨等原因,导致办刊经费紧张,而财政拨款只够刊物的印刷费和基本的事务开销,甚至个别学术刊物还要自负盈亏。为维持办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也是无奈之举。(3)直接动力:学术期刊编辑人员收入较低,工作枯燥而辛苦。他们除了工资收入外,只有很少的编辑费和校对费,长期生活在小康标准之下。而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能否发表却决定着一位作者晋升职称的成败,其中不仅包含着数量可观的与职称相关联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货币收入,而且将影响着作者的成就感与幸福感等精神层面的东西。于是乎,学术期刊的编辑们便打起了作者的主意,希望通过收取版面费来分一杯羹。
客观一点说,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确实是存在的。然而,假如以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存在来说明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合理性,则未免有些牵强。首先,应当承认,我国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确实存在“泛数字化”、“功利主义”等严重的问题,很多高校或科研单位都把发表论文的多少作为衡量其员工业绩的首要指标,并且把这一指标直接与现实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相挂钩。例如,对发表论文者给予物质奖励或给予职称等。这表面上使得学术期刊数量的有限性与要求发表的论文的惊人数量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对版面的需求严重大于供给。这为版面费的存在提供了机会。然而,这其实是一个假象。事实上,在我国,学术的繁荣还远没有到学术期刊数量的有限性与要求发表的论文的惊人数量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的地步。因为在那些要求发表的数量众多的“论文”中包含了大量的“垃圾”论文。这些“垃圾”论文不但观点上毫无新意,构思上流于平庸,且多数为东抄西窃而来,其发表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反而会混淆视听,污染学术风气,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某些观点甚至还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误导。如果剔除这一部分所谓的“论文”,则很可能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学术期刊的数量不但足以满足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的实际需要,而且版面的供给也可能会远远大于需求。这一点,从我们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的迫切需求上不难得到印证。而且,版面费的存在实际上不但无助于解决或消除现行体制中的上述弊病,反而只可能会加重上述弊病——毕竟,无论是办刊收费还是缴费发文,都是“功利主义”的直接结果。
其次,就办刊经费紧张这一点来说,尤其不能成为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理由。原因很简单:既然连基本的办刊经费都无法保证,那你还要办刊做什么?毕竟,学术界既不会因为多了你一家期刊而繁荣多少,也不会因为少了你一家期刊而凋敝多少!所以,那些以所谓的办刊经费紧张为由而收取版面费的做法无非是想借助繁荣学术的幌子来大行其发家之梦而已。而且,以收取版面费弥补办刊经费之不足,对一个学术刊物来讲,实际上无疑是杀鸡取卵,最多只能解一时之困。而如果版面费愈演愈烈,则长此以往,学术刊物必将会彻底陷入社会效益的危机之中。这样看来,学术刊物办刊收费就更没有了所谓的合理性。
再次,所谓版面费存在的“直接动力”,即“学术期刊编辑人员收入较低,工作枯燥而辛苦”。笔者认为,这非但不能成为支持版面费存在的合理理由,反而恰恰是说明版面费存在的不合理性的一把利器。因为这除了能证明部分编辑职业精神匮乏与职业道德滑坡之外,丝毫不能证明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合理性!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编辑的职责是编辑并推介优秀学术论文以服务于学界,这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好学生以为国家输送人才,其实是一个道理。在编辑别人作品的过程中,学术期刊的编辑确实付出了自己劳动——甚至可能是非常辛苦的劳动,这一点应该被加以肯定,但这不足以成为其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理由,就如同老师将学生教育成才而不能要求学生向其支付“成才费”一样。因为编辑的职责就是为社会推介优秀的论文,既然其吃这碗饭,就应当干好这份活,否则,就只能是失职,并也是失德。而在其已经因其工作而得到了应有的报酬(工资或奖金)的情况下,再向作者收取版面费,显然是一种贪心在作怪,是严重违背其职业道德的。而且,从作者的角度来说,任何一篇论文或文章的成就都凝聚了作者的心血与汗水,而收费期刊的编辑们不顾这一事实向作者索取版面费,其目的不仅想要白白占用作者的劳动成果,且还想要榨取作者的钱财以塞满自己的腰包。这种既想吃鸡肉又不愿意花钱买鸡而只想讹别人几只鸡的想法,简直与周扒皮没什么两样,其做法已不仅仅是不道德,而是极不道德。
至于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非法性,则是不证自明的。因为早在2000年12月国务院新闻出版署出台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新出图〔2000〕1699号)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出钱资助出书,不得要求供稿单位或作者个人包销图书,不得以图书抵充稿费,不得收取“认刊费”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此外,在我国2002年2月1起开始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也都有关于学术期刊不得出卖或出租版面的明文规定。办刊收费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而学术刊物的编辑们显然对此也都是心知肚明的,否则,他们在收费的时候也就不会只偷偷摸摸地进行了。
最后,再次回到笔者在本文开头时所提出的观点。学术刊物办刊收费既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做法。面对当前国内学术期刊纷纷加入收费队伍的蜂拥浪潮,除了寄希望于学术期刊保持自尊、自爱和加强自律、自强之外,更重要是要加强我国出版管理法以及著作权法的执法工作,加大对收费刊物的打击和查处。


作者邮箱:shangujushi@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