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5:00:37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是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促使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尊重乡镇企业的自主权
1、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村办、部分农民联办、其它形式合作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要保证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许用任何手段,侵占乡镇企业的财产,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2、保证乡镇企业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乡镇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安排本企业的产、供、销、运活动;有权支配自有资金;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价格;有权录用、聘请、辞退企业职工,确定工资形式、标准和奖惩办法;有权参加国家统一
组织的优质产品评比和行业协会活动;有权在国家经贸政策允许范围内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使用留给企业的外汇分成;有权依法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申请专利或依法在国内外有偿转让;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收费、罚款;有权跨地区、跨
待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或联合。
3、乡镇企业要依法缴纳税金和按国务院统一规定上交费用;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平衡,防治环境污染。
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4、乡(镇)、村办的集体企业,应本着权、责、利相结合,国家、集体、职工个人利益相统一,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选择什么承包形式,要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不断扩大再生产,发展壮大合作经济。一般以实行职工
集体承包,厂长(经理)负责制为宜;宜于分散经营的可承包或租赁给个人。对机构、设备、房屋、车辆要建立使用责任制,不得拚设备进行掠夺式生产。
承包内容应包括生产、质量、物耗、费用、固定资产完好率、利润、利润分配以及承包者的自主权、奖惩办法等。把经济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车间、班组、个人。承包期限不宜过短,可由承包双方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自行商定。
承包者有权指挥生产经营,调整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承包者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任何部门不得未经协商随便变更利润分配比例,严格按承包合同兑现。
5、建立承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企业的承包合同要分别在乡政府和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下签定,都要经国家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鉴证或公证。承包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执行。无论那种承包形式,都不允许仗权压低承包基数,侵害群众利益。
加强企业基础管理
6、较大型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计划、生产、劳动、质量、技术、设备、物资、销售、财务等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生产经营预测和决策,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经济核算,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中型企业要着重加强劳动、产量、质量和财务管理,做到劳动组织合理,岗位责任明确,提高优质产品率,加强核算,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小型企业,要着重加强计量检测、定员定额、原始记录、简单的规章制度、班组建设等基础工作,力求减少浪费,增加收入。
提高职工素质
7、企业招工要根据工种要求进行考核,摘优录用,实行合同制。所有企业都要重视智力投资,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办职工技术学校、职工夜校、训练班,有计划地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对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可选送到专业院校或科研单位、城市厂矿企业学习。对企业
中的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要由乡镇企业局会同科委等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对达到标准的,要及时颁发职称证书,实行聘任制。有关部门每年可向乡镇企业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中专毕业生。
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管理人员,分期分批轮训,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8、乡(镇)、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的产品,凡有国标、部标的,要按标准组织生产;没有标准的,应参照同行业优质产品标准或协作厂的规定标准,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使产品逐步进入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实行专职检验和工人自检、互检相结合的“三检制”,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9、企业要建立技术档案,及时收集技术信息,不断引进新技术,搞好产品的升级换代,争创名、特、优产品。传统的产品要保持传统的特色或风味,并不断改进工艺,提高市场竞争力。
10、企业要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更新设备、改革工艺。逐步实行设备“三级保养”(日常维修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工人必须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以保证设备的完好运转。
搞好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11、乡(镇)、村集体企业必须设置合格的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制度,逐步建立总分类帐、现金和银行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原材料明细帐、半产品明细帐、成品明细帐,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12、企业财务要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经营决策、年终决预及利润分配等,都要经职工代表会议决定,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13、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原材料、储备半成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生产性费用开支,不准它用。企业要千方百计缩短生产周期,搞好产品销售,减少或杜绝积压,及时结算往来贷款。加强现金和银行帐户的管理,严禁私人借款和外借帐户。
14、企业要参照国务院新颁发的《折旧条例》规定,分类计算提取折旧费。
乡村集体企业,要参照国营成本核算制度,分别不同行业,逐步执行成本核算规范。
15、企业职工的工资要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可由企业自定。非生产人员的工资,可实行与岗位责任制持钩的浮动工资制;生产人员,可执行计件工资制或基本工资加奖励。为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留作企业专款专用。
16、集体企业在依照税法缴纳所得税前,可提出百分之十作为社会性补助开支。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向企业摊派不合理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要兼顾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增强企业后劲,不得分光吃净。乡村集体企业的纯利润,一般可按以下比例分配:上交乡村10-20%左右,用于职工资金公共福利事业15-20%,企业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60-75%左右。具体比例和乡村所得部
分如何使用,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签定承包合同要体现县定的分配原则。
农民联营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17、农民联营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国家都要保护他们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侵犯。这些企业必须建帐记帐,建立生产经营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申报业务活动情况和盈利状况,接受乡镇企业、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要遵纪守法,诚实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

18、股份联营企业,应实行股东民主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股东较多的可建立董事会,一切重大事项要通过董事会决策。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入股退股自愿的原则。要履行合同或契约手续,建立股份底帐。
19、各个部门要积极为农民联营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劳动安全等各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向合作经济发展。
加强企业的横向联合
20、乡镇企业要广泛开展横向联合,包括城乡联合、生产领域的联合、生产与科研之间的联合、生产与流通之间的联合,以及流通领域里的联合等等。坚持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组织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群体,形成多形式、多成份联营合作企业,以不断
提高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益。
健全管理服务体系
21、省、地(市)县、乡都要建立高效能的乡镇企业管理、协调、服务体系,负责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协调关系,检查指导,提供各种服务。
22、各级计划、物资、财政、银行和工业、外贸部门,对乡镇企业要列上户头,积极扶持,加强具体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归口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中小农具、建材、加工的农副产品、建筑等行业的规定,国家和地方用于以上行业的资金、物资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分配。
23、各级人民政论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方针,研究行业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组织信息交流、技术开发和人才培训等,为发展乡镇企业服务。各地各部门都不得借口行业管理进行平调和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各县(市)和企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86年4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工资支付的政府监控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举报人范畴。

本办法所称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行为。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任何个人就用人单位群体性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举报人应在拖欠工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举报,否则不予奖励。

第三条 市及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接受举报人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对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至30人的,奖励5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31人至100人的,奖励1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1人至300人的,奖励2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超过300人的,奖励300元。

第五条 对被举报的拖欠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调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六条 举报人应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奖励举报所需资金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申请解决。奖励金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制订。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拖欠工资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已被举报,其他个人就同一拖欠工资行为再次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不对外公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建、环保、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制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城市绿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调整。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大型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审批时,应当加盖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图章。

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地进行验收;配套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