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1:10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
滨、广州、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委已同意成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协会筹备组织已经开始办公。
关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
部同意发出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应从(83
)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1%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鉴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已经成立并已开始办公,请你们接本通知后,将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起,至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度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于今年九月底以前,直接汇寄北京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中国个体
劳动者协会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改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帐户,银行帐号:8901734。今后,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每年汇寄两次,上半年度于当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汇出,下半年度于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汇出。特此通知。



1986年9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8月20日






襄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和卫生先进单位及评比、表彰活动;
  (四)对本辖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意识;
  (六)组织动员全市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七)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爱卫会的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规划、建设、城管、房管、环保、卫生、质监、食药监、工商、文新、教育、农业、水利等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监督管理,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解决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兴建各类基础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学生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质。
  (一)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健康知识水平;
  (二)各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安排健康教育专题栏目,适时宣传报道爱国卫生先进典型,批评不卫生行为;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重点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四)各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广场、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在会议室、影剧院、商场(超市)、医院、宾馆、歌舞厅、网吧、候车室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内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分步实施,使本地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国家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城区的街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口香糖和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随意张挂、张贴;
  (二)城区内饲养的鸡、鸭、鹅、鸽(以食用为目的的)、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携带、遛放的宠物随地便溺不予清理;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辖区内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使各项环境指标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城区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等有害物质对附近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积极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旅店、理发美容、歌舞厅、公共浴室、游泳场馆、网吧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规定健全卫生制度,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卫生措施,使公共场所室内外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必须把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确保建立完善的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和供、排水系统。
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垃圾箱等基本卫生设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病媒生物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之内。
杀灭病媒生物等有害生物所需的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十三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中村及城乡结合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进行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杜绝违规饲养家禽、乱搭乱建、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整治村庄环境,治理脏乱差,改善农村居民卫生条件,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逐步提高健康水平。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已建户厕应进行改造,对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四月份为全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以治理“脏、乱、差”为主要内容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开展全民义务劳动日活动,每月第二个星期六上午为襄阳市义务劳动日,组织全市机关干部、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开展义务劳动,清除垃圾,美化环境,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每年组织一次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和控烟先进单位,并对受表彰的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复查。
未获得卫生城镇、卫生村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文明村或者文明单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扰。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县级以上爱卫办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或者督查员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拒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未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并可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开展杀灭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爱卫会成员部门、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1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3〕38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即分为市级考核和属地(县、区)考核。市级考核单位由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市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需要确定,并由市政府与所确定的目标责任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级目标责任单位考核共分为三类:1、直接承担人口控制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3、马钢、十七冶。
凡未纳入市政府直接考核的单位均由属地的县、区管理和考核,由县、区自行制定对属地管理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
二、 考核内容
以每年年初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确定的工作目标作为对市级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由市计生领导小组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项目、考核方法、评分方法、实施步骤,并根据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发展,确定加分、扣分、否决因素等。
三、 考核程序及方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自查、检查、评定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考核内容每年年终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并汇总确定考核基本得分。
(三)评定。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基本得分及加分、扣分因素计算考核分值,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结果,除马钢、十七冶外,均按所占权数折算后直接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项目之中,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计分的一项内容。
四、 考核等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按百分制方式评分。对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马钢、十七冶等单位的考核按优秀、达标、未达标进行等次评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不再评定等次。
优秀:在达标单位中取前两名为优秀。
达标:县、区、开发区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的为达标,马钢、十七冶等企业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为达标。
未达标:县、区、开发区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为未达标,马钢、十七冶等企业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为未达标。
在达标单位中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工作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设立工作单项奖。
在全省考核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占评优指标。
在全省考核中凡被列入重点管理、重点帮助或否决的,以及出现市年度考核方案规定的否决因素之一的,直接否决,不受考核分值限制。
五、 奖惩措施
(一)奖励
获优秀及工作单项奖的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当涂县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0元;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开发区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马钢、十七冶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当涂县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决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开发区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马钢、十七冶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上述奖励经费在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凡考核获得优秀奖的目标责任单位,可按照总额不超过市政府奖励金额25%的标准,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二)惩处
凡年度考核未达标和出现否决因素的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皖发[1995]5号)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印发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的通知》(皖计生委[2000]45号)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其领导班子及计划生育部门,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有关计划生育责任人当年不能提拔使用,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计划生育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目标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 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由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计生委会同市纪检、组织及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目标责任单位,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 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