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38:59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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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本省旅游资源,有效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快我省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建设,扩大旅游创汇,发展本省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办度假区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所在地区旅游资源丰富,环境优美,交通便捷,适于集中建设配套旅游设施,客源基础和对外开放工作基础较好。
第三条 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业归口省旅游局管理。度假区内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四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度假区举办下列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
(一)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二)从事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兴办以旅游创汇为主的第三产业;
(四)兴办无污染的旅游产品出口企业;
(五)其他本省特别鼓励的项目。
第五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列支全部返还;第6年开始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列支
返还50%。
第六条 外商将其从度假区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在度假区再投资举办、扩建旅游创汇型企业,创汇收入占经营收入70%以上(含70%)、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当追缴已退的企业
所得税款。
第八条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和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以及常驻外商和境外技职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照
顾。
第九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外汇商店,收取外币。
第十条 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合资旅游汽车公司应优先购置使用国产车,可适当购置进口车,对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横向配套费。
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购置的车辆一律不得转售区外。
第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中外合资旅游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本省特别鼓励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利用外资兴办的旅游经营项目(不含宾馆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0万美元),由度假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在区内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从度假区批准兴办之日起,10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度假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属于中央的部分外,其作部分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全部留作自我发展之用。
第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兴办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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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业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为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对本市工业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使产品质量在企业和职工劳动效果的评价及利益分配上具有决定性
的作用,以调动企业和职工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
二、市各工业局、总公司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质量否决:
(一)重点或主导产品没有完成质量考核指标计划的;
(二)产品经国家经委、国家各部、广东省经委、广州市经委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违反质量标准规定,把不合格品当成合格品或提高产品质量等级出厂的;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人身健康、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经济损失以及损害用户利益和我市声誉的;
(五)企业经过重大技术改造或基本引进设备,投产两年后,因企业责任产品质量仍达不到改造、引进规定等级标准的。
三、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除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外,其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情节轻重,对企业的奖金(包括承包基数分成部份的奖金)、浮动工资、3%的工资晋级权限、优质产品加价及其他优惠政策或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评先等,给予部份或全部的否决;可以给予限期整
顿、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处理;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取消优质产品及质量管理奖称号、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厂长职务等处理。
四、具体否决的实施办法,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企业、区、县经委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颁布三个月内拟订、报市经委批准后执行。
五、企业或责任人员被质量否决后的被扣罚的款项,应按规定期限缴交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质量基金”,用于奖励产品质量或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企业、集体和个人。
“质量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被质量否决后扣罚的金额应在“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
六、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评价标准、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做到评价准确,否决恰当。
企业对质量否决不服的,在接到质量否决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可向作出否决处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向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质量仲裁;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仲裁的,该质量否决处理通知书即发生效力。
七、企业内部必须实行质量否决权。要把质量否决作为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和职工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工资、奖金分配以及评先、晋升的依据之一。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筑、商业、交通、农业等系统,由广州市城建委、商委、交委及农委根据行业特点,可参照本规定,实施质量否决权。
九、对市直属企业行使质量否决权,参考对口行业规定,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执行。
十、广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12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  发改价格[2005]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调整卡价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表印发你们,请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表:

4种计划免疫药品含税出厂价格表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含税出厂价(元)

1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冻干粉剂
5人份

0.92

2
麻疹减毒活疫苗
冻干粉剂
3人份

1.09



冻干粉剂
5人份

1.72

3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丸剂
1人份

0.25

4
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水针
4人份

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