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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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北京市经委 市物价局


北京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
市经委 市物价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特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优质产品的质量标准
对符合下列质量标准的产品,实行优价:
1、重要质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2、在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和提高耐用、适用性能方面,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产品;
3、质量长期稳定,为用户或消费者所公认的名牌产品。
二、优质产品的确认
1、国家、部级优质产品,经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由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并发给证书者,在规定的时期内有效。
2、市级优质产品,由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审查确认,并发给证书者,在规定时期内有效。
3、凡达到优质产品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或中央主管部,经鉴定批准后,发给优质产品证明书,即为正式确认。
三、优质产品的优价原则
优质产品的优价,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对市级及市级以下管理的产品试行如下办法:
1、由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确认的优质产品,属于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或供应价格或调拨价格)可在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零售价格可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经工商协商作相应浮动。
2、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权在上述上浮幅度内制定出厂价格。其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可在保持原差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应调整。
3、由市优质产品评审领导小组确认的市级优质产品,属于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可在百分之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零售价格可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经工商协商作相应浮动。
4、为保持优质产品物美价廉的竞争优势,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给予优质产品不加价或在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内降价销售的权力。
5、对原材料或零部件是优质产品,而制成品或整机不是优质产品的产品,不实行优价。
四、优质产品优价的审批手续
凡市级及市级以下管理的产品,需要制定优价的,由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凭质量鉴定书和优质产品证明书报市物价局统一审批。
五、优质产品的质量监督
1、优质产品的商品,必须有明显的优质产品标志,以区别其它同类产品。没有优质产品标志的商品,不能优价销售。
2、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定期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测。对达不到优质标准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由质量检测部门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优价权。
3、优质产品要实行“三包”,要附有“产品介绍”说明优质的主要内容,以便用户监督。
六、对新产品的确认和价格的审定
1、本市新产品按分工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鉴定确认。
2、新产品试销期间的试销价格,原则上由试制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3、新产品试销期满制定正式价格,需经工商协商后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对新花色、新式样、新规格、新包装装潢的产品价格,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七、对质量低劣、式样陈旧、需要淘汰的产品实行降价或缴纳惩罚费。
凡经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经委确认的陈旧淘汰产品,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按国务院规定,将出厂价降为无利,以至亏损水平。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198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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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投入抗洪防汛工作,加强汛期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投入抗洪防汛工作,加强汛期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地区、东北嫩江地区先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灾区市场损失严重,人民群众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为做好灾区市场恢复和供应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确保灾区市场稳定,现就加强汛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自觉把抗灾自救、恢复和组织市场供应当作头等大事,积极投身抗洪救灾工作,一手抓抗洪救灾,把洪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一手抓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灾区市场菜、粮供应充足,物价稳定。要
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全力以赴,恪尽职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联系本职工作为人民群众服务。要为经营户多方组织货源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保证菜篮子、米袋子数量足、品种多、价格稳,供应不断档,千方百计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生活
供应。
二、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把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与开展市场专项治理进一步紧密结合起来。(一)要严厉打击趁灾情、汛情哄抬物价、发不义之财;缺斤少量、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违章行为;(二
)要加强对上市商品的检查力度,强化对蔬菜、粮油、食品、饮料、酒类等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消费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要切实加强市场内商品的价格管理,做到明码标价,密切监控市
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对少数品种实行指导价,规定批零差价率,防止暴利行为,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四)要切实加强市场巡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市场进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即时到位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
交易纠纷及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巡查人员要迅速到场,即时依法予以处理,并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组织力量,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对所辖集贸市场渡汛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落实防汛、防火组织和安全防汛防火措施,确保市场秩序井然。在检查中发现有水灾隐患的集贸市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市场内的排水通道和市场出入口通道,加固市场设施,遇有灾情尽快分流市
场内人员。对有火灾隐患的集贸市场,要按照消防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整改,对出现汛情的集贸市场,要统筹规划,帮助受灾经营户做好迁移工作,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迅速开辟临时性经营场所,解决临时仓储,恢复市场经营,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1998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83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各经济部门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进行考察;
  二、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实习;
  三、互相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以及科学研究和实验用的少量种子、苗木、样品、菌种等;
  五、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代表团,或通过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所需费用问题,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贸易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3年9月27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长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吴 学 谦             卡迈勒·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