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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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3日起实施。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7月3日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桃花江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当配合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规划保护区内居民有权知晓区内的环境状况。

  第四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负责核电厂址保护工作总体部署,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桃江县桃花江核电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规划、国土、住建、水务、公路、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海事等相关部门及核电项目所在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核电采石场。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半径除了东北偏东方位为1150米(芳竹山组方向),正东方位为850米(芭茅仑组方向)外,其他方位均为800米的包络范围,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水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核电厂拟建的取排水口附近由海事部门根据核电建设要求与航道实际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核电重件码头位于资江中下游右岸的桃江县潭洲湾河段,毗邻已经建成的桃江县潭洲湾码头。

  (七)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核电重件码头,主要经过金盆路、南环线、桃马公路、桃荷公路等道路。

  (八)核电采石场位于三堂街镇王母冲村。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划定。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根据划定的具体界限,在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核电采石场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以文件形式函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主厂区保卫边界(周界围栏)外侧及排洪沟外侧1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开挖作业。

  (二)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开展网箱养殖、挖砂、捕捞、船舶停靠及其它水上活动等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新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新增常住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大型开发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用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集镇常住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万人以下。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城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0万人以下。

  (六)大件运输道路两侧水沟外1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大件通行的构筑物;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管、线、桥梁,预留不得少于9米净空;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对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高、低压电线等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大件运输道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七)核电重件码头拟用地范围内土地保持原有状态,不得另做它用。

  桃江县潭洲湾码头不得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

  码头附近在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不得有如捕捞、挖砂、养殖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运输、吊装作业的情况发生。

  (八)核电采石场距石料开采中心300米(爆破飞石影响区)范围内及2.5千米长进场道路两侧水沟外1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

  三堂街镇乌旗山村赵家塘弃土场按既定维护、管理方案进行场址保护,征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审批相关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八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县两级规划、住建、环保、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合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问题,由相关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水域保护区域内从事捕捞、挖砂、养殖等作业;

  (二)在核电重件码头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且未征得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的;

  (三)核电重件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设置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且有可能对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产生影响的。

  第十四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和三堂街镇湖莲坪村交界处的“荷叶山”。厂址地理坐标约为东经111°56′50″-110°58′02″、北纬28°34′10″-28°35′03″。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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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

崔文茂


  在以往的洗钱活动中,洗钱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它们是毒品的大宗消费国,也是有组织犯罪的发案猖獗地。随着西方加强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工作,洗钱分子就逐渐将洗钱中心转移到一些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洗钱立法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金的需求量加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很容易被洗钱分子作为清洗赃款的地方,而洗钱的资金不是真正的投资,它具有数量大,流转快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带来金融风险。同时庇护洗钱会败坏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形象,使真正投资者不敢涉足该金融机构,反而造成银行收益的下降,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到洗钱行为的危害性,迅速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积极把好反洗钱第一关口。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金融部门应该在严格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控制:

一、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识别和查明客户的真实身份,制定有效程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开立帐户时的识别和存取现金交易时的识别,由于保险箱业务往往会被洗钱分子用于存放赃款,因而在办理该业务时,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时,应与客户当面交谈,了解有关情况。为了使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留下充分的书面线索,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并且应当至少保存5年。这些记录应当采取原件或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可以作为法庭诉讼的证据形式加以保存。

二、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时,处置阶段,也就是将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时,是其最薄弱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对这一环节的控制,对反洗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上防治洗钱比较成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所谓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货币交易,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所谓可疑的交易申报制度,就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某些交易,虽然没有达到申报的数额,但其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活动,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资金的标准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日常操作,最终达到预防洗钱的效果。

三、建立内部防控机制 
 
  为了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适当的反洗钱的控制程序,应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主管洗钱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熟悉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一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可疑和大额交易后,应当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洗钱部门报告,该主管洗钱的部门对可疑、大额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确有洗钱嫌疑的,必须向其上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与反洗钱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移送案件。金融机构主管洗钱的职能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反洗钱情况。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职员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经常性地对职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反洗钱本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7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落实,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统一格式(一式六份)。由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填报合同附录。合同文本见附件2。
  二、国家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经审查认可后,拨付当年经费。如超过合同报送截止期限,又无任何说明原因,原则上取消项目。
  三、国家局补助经费实行项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合同中有关还款、成果归属等内容,应事先同国家局科教司商定后填写。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认真履行。项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牵头单位会同承担单位自2004年起务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见附件3)一式二份。经审查认可后,拨付该项目结转经费。
  五、为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家局已启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含网上填报功能。从本年度起,科技项目专项合同、科技项目计划执行年报均采取书面报送和网上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保持一致。请各承担单位在填报上述书面文本的同时,积极做好网上填报,否则不予受理。网上填报方法见附件4。
  六、为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请国家局有关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的承担单位的项目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合同报送截止日期2003年11月10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
  传真:010-63605487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附件:1、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2、《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文本(略)
     3、《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文本(略)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 件:

  2003年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第二批)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0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填报方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70&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