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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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办[2013]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推动行政审批从制度化实施向标准化管理转变提升,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利用两年的时间,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部党组、部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并专门召开启动会议,要求把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今明两年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深入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努力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上取得新进展,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上再创新佳绩。各司局、单位要按照部领导的指示要求,认真实施《行动方案》和《实施方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把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作为本单位加强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编制实施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编制工作是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的核心和关键,事关行动的成败。各司局、单位要明确综合处一名处级同志作为联络员,并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中涉及本单位的标准内容,从本司局或技术支撑单位选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认真编制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提供标准三个子体系,并于3月15日前将联络员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过程中,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落实一个的原则,于11月31日前完成所有标准的编制和发布(同时将电子版按照附件要求版式排版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目录内容,并认真做好标准实施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三、扎实做好教育培训

标准化建设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贯和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各岗位人员了解标准化内容,掌握标准化要求,树立标准化意识。办公厅将采取专家讲座、座谈交流、范本编制等形式,讲授标准编制要求和方法,解读标准化评估和相关标准。各单位要按照岗岗有工作标准、服务有质量标准、保障有管理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标准制定,特别是标准实施的宣传教育,以规范促效率,以标准提质量。

请各司局、单位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实施过程中,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钟钰 杨国兴

联系电话:59192048 59191813

特此通知。



附件: 1.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

2.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3.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

   4.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联络员和工作小组成员报名表

   5.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规范(服务保障体系范本)

   6.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标准(服务提供体系范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农办办〔2013〕9号.CEB
附件1: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doc
附件2: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3: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doc
附件4: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联络员及工作小组成员报名表.doc
附件5: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规范.doc
附件6: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标准.doc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推动行政审批从制度化实施向标准化管理转变提升,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水平,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安排,紧紧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以“规范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为主题,大力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高效透明运行,巩固提升青年文明号创建成果,着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组织,切实做到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树立和维护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内容措施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实质,教育和引导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群众观点,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教育和引导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主动接受人民监督。教育和引导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部党组《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廉洁准则,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有效预防行政审批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调查研究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紧密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基层企业,深入科研院所,扎实开展专题调研、体验式调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审批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每位同志一年至少参加1次不少于1周的调研活动。建立申请人联系点制度,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每人确定一个企业或一个农户作为联系点,并经常性地保持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申请人代表座谈会,主动听取申请人对我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的意见建议;在大厅常年放置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申请人的满意度和新的服务需求,加大自我纠正和持续改进力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取消、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强化绩效考核,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积极推动农药、兽药、种子、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行政审批数据库建设,为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农民群众农业生产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认真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加强政务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着力构建以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为基础、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为核心、服务保障标准体系为支撑的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以标准促效率,以标准促质量。
    (四)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监督制约
    坚持制度制约与技术防控并举、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并重,着力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制度约束、第三方监督、绩效管理激励约束等作用,构建多渠道多层次行政审批权力监督网络。加强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各个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细化行政审批过程实时监管,强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投诉举报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行政审批作为有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强化申请人满意度导向,严格考核评估,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违规失职扣分和“一票否决”制度。
    (五)加强团队建设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召开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启动会议,公开做出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设立“共产党员岗”、“服务标兵岗”,用心承诺,用爱沟通,建立健全创先争优和学雷锋活动长效机制。启动新一轮全国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青年文明号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的平台作用,努力营造树立典型、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
    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在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总经济师、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毕美家牵头主抓,办公厅副主任、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小兵具体负责,办公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等具体任务。各相关司局、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策划
    加强团队建设,增强推进合力。坚持党团共建,发挥每位同志的特长优势,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创造性,精心设计每一项活动,以内容推动活动,以活动丰富内容,确保行动有声有色。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行动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
    加强对行动内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不足,认真整改落实,扎实有序推进,确保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真正达到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规范行为、提升服务的目的。
    
    

附件2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的部署要求,认真完成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作为农业部的一项重要职责,事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事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转变。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的具体行动,必将极大地提高我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地促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有力地推动行政审批从制度化实施向标准化管理转变提升,更好地满足地方农业部门及广大涉农企业的服务需求,为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任务,以地方农业部门及申请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按照规范审批、高效审批、廉洁审批的基本要求,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能,强化监督制约,争创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品牌。
   三、建设目标
    通过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研究,逐项制定行政许可申请从提交、初审、受理、办理、办结到结果公开等各环节的全过程审批规范,制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全方位的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以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为基础,服务提供标准体系为核心,服务保障标准体系为支撑的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以规范促效率,以标准提质量,实现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一)服务基础更加夯实。制定统一的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服务规范、服务标识等,实现岗位有工作标准,服务有质量标准,保障有管理标准,标准化试点验收评估达到90分以上,进一步夯实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基础。
    (二)服务管理更加规范。建立完备的信息管理、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一系列标准,做到环节无缝隙、过程无障碍,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员参训率达95%以上,切实做到依法、高效、透明。
    (三)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为契机,从服务设施、标志、环境到服务提供、保障全过程严格实施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切实做到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
    (四)服务工作更加严谨。针对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清晰界定工作标准及要求,做到岗岗有标准规范、人人按标准履职,使每个工作人员言行有依、办事有序、操作有据,确保重点评估项得分在该项目满分值的8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汇总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行政审批服务特点,制定标准化管理基本规定、目标管理办法、大厅标志图形等标准。
    (二)建立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制定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标准,达到流程固化,标准统一。
    (三)建立服务保障标准体系。制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能源管理、安全保卫、应急管理、电子监察、绩效考核等标准。
   五、进度安排及任务分工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3年1月至3月)。认真学习标准化建设相关精神要求,总结我部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成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实施方案,并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安排部署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办公厅牵头)
    (二)标准编制阶段(2013年4月至11月)。在学习借鉴地方服务标准化建设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部工作实际,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子体系的编制。(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设施完善阶段(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按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对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的办公设施、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增设行政审批材料实物流转箱、文件柜、便民饮用水等。(办公厅牵头,计划司、财务司、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中期评估阶段(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根据《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在专家咨询组指导下,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试点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中期评估申请。(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参与)
    (五)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针对中期评估结果,建立服务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机制,并做好检查、评审、纠错等持续改进的记录,进一步提高标准体系的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参与)
    (六)验收准备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汇总试点实施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记录,印制《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手册》。(办公厅牵头,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参与)
    (七)试点验收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根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要求,向国家标准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相关工作。(办公厅牵头)
    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落实一个的原则,由各承办单位将相关体系标准实时发布,抓好实施,并做好实施过程中的记录和存档,以备评估检查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审批服务标准试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部总经济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毕美家牵头主抓。成立由办公厅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小兵为组长,各行政审批承办司局(直属单位)、驻部组局、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等业务处室同志为成员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承担标准体系编写等具体工作。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作用,协同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举办服务标准化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讲授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知识,解读实施方案、评估方法和相关标准等。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或现场会,有计划地对行政审批承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
    (三)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铺张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实施过程中确需支出的,计划司、财务司等有关司局积极予以支持。
    (四)加强监督评价。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督评价体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并大力推广应用。采取日常改进、持续改进、评价后改进、改进后跟踪评价等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附件3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目录
    
序号 名称 承办单位
一、服务通用基础标准
   (一)标准化导则  
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办公厅
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办公厅
3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办公厅
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 办公厅
5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 办公厅
6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办公厅
7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办公厅
8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 办公厅
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 办公厅
   (二)术语和缩略语标准  
1 术语和定义标准 办公厅
2 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 办公厅
3 图形符号 术语 第1部分:通用 办公厅
4 术语工作 词汇 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 办公厅
5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办公厅
6 环境管理术语 办公厅
7 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办公厅
8 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 办公厅
9 行政审批大厅术语和定义标准 办公厅
   (三)符号与标志标准  
1 大厅标志图形标准 办公厅
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办公厅
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办公厅
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办公厅
5 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 办公厅
6 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办公厅
7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 办公厅
8 消防安全标志 办公厅
9 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8部分:办公设备通用符号 办公厅
10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办公厅
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办公厅
   (四)数值与数据标准  
1 申请人满意度调查方法 办公厅
二、服务保障标准
   (一)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大厅环境管理基本要求 服务局
2 大厅卫生管理办法 服务局
3 大厅卫生间管理规定 服务局
   (二)能源标准
1 大厅用能管理基本要求 服务局
2 大厅节能管理标准 服务局
   (三)安全与应急标准  
1 大厅信息技术设备安全标准 信息中心
2 大厅突发性事件应急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用电安全管理标准 服务局
4 大厅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管理标准 信息中心
5 大厅安全保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安全保卫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办公厅
8 大厅义务消防员标准 办公厅
   (四)信息管理标准  
1 综合办公机房管理标准 信息中心
2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管理标准 信息中心
3 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管理 信息中心
4 行政许可资料管理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例会制度 办公厅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标准  
1 大厅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办公厅
2 窗口资金及票据管理办法 办公厅
   (六)设施设备及用品标准  
1 大厅计算机管理标准 办公厅
2 大厅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服务设施管理标准 办公厅
4 大厅显示屏管理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办公用品管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窗口物品摆放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印鉴管理标准 办公厅
   (七)人力资源标准  
1 大厅工作人员选派程序 办公厅
2 大厅工作人员选派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工作人员培训标准 办公厅
4 大厅工作人员考勤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工作人员请假替岗管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服务标兵评选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工作人员考核标准 办公厅
8 大厅工作人员情况通报标准 办公厅
   (八)党建与服务文化建设管理标准  
1 大厅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办公厅
2 大厅党员发展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党员培训制度 办公厅
4 大厅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标准 办公厅
5 大厅党团费收缴管理标准 办公厅
6 大厅精神文明建设标准 办公厅
7 大厅文化建设标准 办公厅
8 民主生活会制度 办公厅
9 申请人座谈会制度 办公厅
   (九)行政许可保障标准  
1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规范 科教司
2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规范 科教司
3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规范 科教司
4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规范 科教司
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规范 科教司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规范 科教司
7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规范 科教司
8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规范 科教司
9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规范 科教司
10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1 农药临时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2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3 农药分装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4 农药续展登记审批规范 种植业司
15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规范 农技中心
16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规范 种子局
17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规范 种子局
18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规范 畜牧业司
19 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规范 种子局
20 食用菌菌种进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1 食用菌菌种出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2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3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规范 种子局
24 草种进(出)口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25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种子局
26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种子局
27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种子局
28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规范 种子局
29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规范 畜牧业司
30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规范 种子局
31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规范 种子局
32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收)草原审核规范 畜牧业司
33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4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规范 畜牧业司
35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6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7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3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规范 畜牧业司
39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40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41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规范 畜牧业司
4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规范 畜牧业司
43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规范 兽医局
44 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规范 兽医局
45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审批规范 兽医局
46 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规范 兽医局
47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规范 兽医局
48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规范 兽医局
49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规范 兽医局
50 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规范 兽医局
51 新兽药注册规范 兽医局
52 兽药变更注册规范 兽医局
53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规范 兽医局
54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规范 兽医局
55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规范 兽医局
56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规范 兽医局
57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规范 兽医局
58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规范 兽医局
59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规范 兽医局
60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规范 兽医局
61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规范 兽医局
6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规范 渔业局
63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规范 渔业局
6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规范 渔业局
65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规范 渔业局
66 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规范 渔业局
67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规范 渔业局
68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规范 渔业局
69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规范 渔业局
70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规范 渔业局
71 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规范 渔业局
72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规范 渔业局
73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规范 渔业局
74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规范 渔业局
75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规范 渔业局
76 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规范 渔业局
77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规范 渔业局
78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规范 渔业局
79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规范 渔业局
80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规范 渔业局
81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远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规范 渔业局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规范 监管局
83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规范 船检局
84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规范 船检局
85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规范 船检局
86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规范 船检局
87 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规范 船检局
88 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规范 船检局
89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范 船检局
90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规范 船检局
91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规范 船检局
92 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规范 船检局
93 兽药广告审查规范 兽医局
三、服务提供标准
   (一)服务规范  
1 行政(审批)服务规范 办公厅
2 大厅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标准 办公厅
3 大厅工作人员行为标准 办公厅
4 大厅工作人员守则 办公厅
5 项目进驻标准 办公厅
6 首问负责制 办公厅
7 一次性告知制 办公厅
8 限时办结制 办公厅
   (二)服务提供规范  
1 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标准 办公厅
2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标准 办公厅
3 行政许可办结工作标准 办公厅
4 受理短信提醒 办公厅
5 办结短信提醒 办公厅
6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标准 科教司
7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标准 科教司
8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审批标准 科教司
9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标准 科教司
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标准 科教司
1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标准 科教司
12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标准 科教司
13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标准 科教司
14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标准 科教司
15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6 农药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7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8 农药分装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19 农药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种植业司
20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标准 农技中心
21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标准 种子局
2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标准 种子局
23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标准 畜牧业司
24 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标准 种子局
25 食用菌菌种进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6 食用菌菌种出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7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8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标准 种子局
29 草种进(出)口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30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种子局
31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标准 种子局
3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种子局
33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认定标准 种子局
34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标准 畜牧业司
35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标准 种子局
36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标准 种子局
37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收)草原审核标准 畜牧业司
38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39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标准 畜牧业司
40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2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3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标准 畜牧业司
44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5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6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标准 畜牧业司
4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标准 畜牧业司
48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标准 兽医局
49 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标准 兽医局
50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审批标准 兽医局
51 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标准 兽医局
52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标准 兽医局
53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标准 兽医局
54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标准 兽医局
55 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标准 兽医局
56 新兽药注册标准 兽医局
57 兽药变更注册标准 兽医局
58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标准 兽医局
59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标准 兽医局
60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标准 兽医局
61 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标准 兽医局
6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标准 兽医局
63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标准 兽医局
64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兽医局
65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标准 兽医局
66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标准 兽医局
67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标准 渔业局
68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标准 渔业局
69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标准 渔业局
70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标准 渔业局
71 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标准 渔业局
72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标准 渔业局
73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标准 渔业局
74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标准 渔业局
75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标准 渔业局
76 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标准 渔业局
77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标准 渔业局
78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标准 渔业局
79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标准 渔业局
80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标准 渔业局
81 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标准 渔业局
82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标准 渔业局
83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标准 渔业局
84 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标准 渔业局
85 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标准 渔业局
86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远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标准 渔业局
87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监管局
88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标准 船检局
89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标准 船检局
90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部件、材料)认可标准 船检局
91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测机构认可标准 船检局
92 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标准 船检局
93 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船检局
94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标准 船检局
9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标准 船检局
96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船检局
97 渔业船舶修造单位资格认定标准 船检局
98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医局
   (三)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1 行政许可监督分工标准 办公厅
2 行政许可电子监察处理标准 办公厅
3 行政许可绩效考核管理标准 办公厅
4 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标准 办公厅
5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 办公厅
6 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标准 办公厅
7 过程与服务质量监视和测量程序 办公厅
8 服务质量分析制度 办公厅
9 不合格服务控制程序修订 办公厅
10 服务对象权益保障标准 办公厅
11 大厅巡查制度 办公厅
12 行政服务监督员制度 办公厅
   (四)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  
1 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管理评价标准 办公厅
2 申请人满意度测评规定 办公厅
3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管理标准 办公厅


附件4

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联络员及工作小组成员
报名表

司局名称(盖章):
   
姓名 处室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联络员        
工作小组
成员        
       
       
       
       
       
       
       
附件5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核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
    本标准适用于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
    3 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1.1 审核内容
    3.1.1.1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1.1.2 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1.1.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基本信
息是否真实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3.1.1.4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1.2 办理程序
    3.1.2.1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1.2.2 审查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不合格的,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3.2.1 审查内容
    3.2.1.1 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范围;
    3.2.1.2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3.2.1.3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渔业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渔业局审查报签
    3.3.1 审查内容
    3.3.1.1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3.3.1.2 企业或个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3.3.1.3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3.1.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提请有关处室会签后报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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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代理行收购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代理行收购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行的开发扶贫信贷业务划转到农业银行的工作正在进行。在业务划转过程中,随着一些地方信贷组的撤销,业务代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加强对代理行收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代理行收购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认识。尽管目前我行代理业务量占全部业务量很小,但涉及面很广,而且大多数分布在老少边贫地区,政策性强。做好这些地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特别是按照封闭运行的要求,把总行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下去,认真
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行要充分认识在业务划转期间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加强对代理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
二、国定贫困县信贷组撤销后,原由信贷组负责管理的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凡能够由地(市)分行或邻近支行办理的,一律由地(市)分行或邻近支行办理;确实无法办理的,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各有关地(市)分行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信贷组业务的划转工作,加强业
务划转期间收购资金的管理,绝对不能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加强农副产品贷款计划管理。在没有设立农发行营业机构而实行业务代理制的县(市),其农副产品贷款需求测算、计划编报及安排,纳入委托行信贷计划管理范围,统一测算、统一编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承担全部信贷计划组织实施及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责任。
四、切实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收贷工作。凡未设立农发行营业机构而实行业务代理制的县(市),各有关地(市)行要对每个县(市)至少委派一名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与代理行的联系,配合代理行加强对开户企业账户的管理,搞好收购资金需求预测,监督代理行严格按照“收多少粮,给多少
贷款;销多少粮,还多少贷款”的原则供应和收回贷款,保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五、加强对代理行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市)分行的计划、信贷、财会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代理行,检查指导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保证农发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凡是由于地(市)分行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要追究地(市)分行领导的责
任。



1998年5月19日
WTO与改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

王春晖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电信业必须作出两项最基本的承诺,那就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因此,WTO中有关GATS的规则就将成为中国电信管理层及电信运营商都必须遵守的准则。然而,能遵守WTO规则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一个搞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必须是一个法律环境非常完善的国家。因此,完善中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为加 入WTO的外部需要,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加入WTO,中国电信法律体系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现有的电信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与WTO规则不相符合。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原有的以行业垄断为本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立法理念的冲突。
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电信法》,规范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应该是我国电信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发展。《条例》确立了中国电信行业监管的十项重要管理制度:(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2)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3)电信资费管理制度;(4)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6)电信建设管理制度;(7)电信设备进网制度;(8)电信安全保障制度;(9)外商投资电信制度;(10)电信违法制裁制度。
从世界各国电信法律环境看,我国的《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GATS的总体要求还相差很远,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电信法规本位主义特别严重,而且不透明、不公开。事实上,我国多年来电信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指导思想基本是管理本位主义,而非经济主体权利本位。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2)政企职能不能实质分开;(3)部门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时不重视法律的公平性和社会效应。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电信服务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电信管理层应尽快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和要求,修改完善有关的部门规章,废除那些与WTO规则相抵触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加快立法速度,特别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档次,建立一套清晰透明,符合国际惯例的“游戏规则”。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关于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电信业的市场准入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根据GATS逐步自由化的规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天各个成员方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在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方面应根据各国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
中国加入WTO的身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电信服务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因此,中国应根据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来确定中国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逐步地开放中国的电信服务市场。

二. 有关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方面的立法应按GATS的要求作出规定。
GATS第十六条规定了各国在其作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将不得采取六项针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性措施。尽管我国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作了较大的修改,但是与GATS的要求还相差一定距离,而且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服务业的一般性立法,仍然是一个空白。因此,电信管理层应考虑率先制定有关“电信服务业外商投资的规定”。
目前,在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电信条例》就相互冲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没有上限;《电信条例》则规定: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


三. 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取得
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颁发基础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国主要采用申请与审批制,即由符合条件的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提出申请,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按照电信法规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但是随着电信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应当考虑先取得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建设许可证”,然后再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证。


四. 关于电信资费标准问题
电信资费问题,是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但基本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成本”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我认为目前电信资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还是考虑了政策因素和投资回报率这两个因素。我国的电信产业是从自然垄断逐渐走向有限制竞争的。在这种条件下,电信资费的定价方法更多是考虑政策因素,而非市场竞争条件下的资源最佳配置;另外,电信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这几年对信息高科技效应的过高预期和市场开放,刺激了对电信市场的过度投资;过度投资使得我国有限竞争的电信业迅速进入了成熟期,市场成本加大,投资回报速度必然就成为投资者的关注的问题。
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电信业务的成本,比如投资者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成本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或有限制的竞争下,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虽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但是电信经营者都以这些数据和资料属“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因此,电信业务的消费者对制定电信资费标准的成本、数据及资料,仍然没有知情权。我认为,中国加 入WTO后,电信资费的标准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的需求和价值规律自行确定,国家应逐步取消政府定价。


五. 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应先对内实行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核心是一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不低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这表明: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样也适用于国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笔者建议,中国电信业在对外开放之前,应先进行对内开放,在给予国外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之前,应先在国内电信业中实行国民待遇。

六. 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并实行公平的游戏规则
自1998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后,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若干独立的电信公司。目前,在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已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等几家主要基础电信公司。从这些公司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上来看,仅仅是一种业务上的专业化,原有的市场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业务上彼此独立,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格局。尤其是目前中国电信业的产权结构依然如故,虽然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因此,国有电信公司必须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就是进行资产重组,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和产权结构。因为“竞争”的内涵是竞赛和争夺,其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因此,笔者再次建议,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同时,笔者担心,中国电信业国有控股51%会影响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引进。道理很简单,只有对方控股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配套进来。实际上,公司谁控股无关紧要,他赚钱,我收税,他获利,我就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引进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而且这些企业又都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善的监管措施,是不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的。
我国目前的主要电信公司均属国家控股集团公司,这种模式,笔者有几种疑虑:(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因此,只有建立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会解决上述矛盾。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
目前,中国电信业的“竞争”是无序的、不规则的,基本上是利益导向,而非规则导向。这与中国电信管理层实行的价格不对称管制政策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电信业的竞争同市场的关系极为密切,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在市场这一大背景下,对竞争进行博弈分析,认识企业竞争存在的客观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电信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无非有两类:一是价格竞争;二是非价格竞争。笔者认为,只有非价格竞争能力的提高才能显示其竞争的实力。由于电信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可变性、易消失性,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服务的全程全网和互联互通等特点 ,使得电信业的非价格竞争因素,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建议,电信管理层在制定“游戏规则”时,应重点考虑非价格竞争机制。


七. 加快转变通信行政管理职能
WTO规则对成员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尤其对成员的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一个成员国要享受WTO的权利并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必须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协议和要求来改革政府的行为,增强政府法治性和透明度,以保证政府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
目前,我国的通信行政管理部门,无论在观念上、职能上和管理方式上都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我国通信行政管理必须加快转变职能,尽快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用“规则导向”取代“权力导向”。笔者认为,在转变通信管理职能上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公平原则,减少对电信服务贸易的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机制;
(2) 按照透明度原则,提高电信服务贸易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3) 按照非歧视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各通信企业;
(4)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本国和外国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平等对待。

八.建立通信行政行为公开化法律体系
WTO中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通信行政领域当务之急应解决两个公开:
1. 通信行政的信息公开
无论是根据WTO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还是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成为我国通信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无论是电信服务的提供者还是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面临着对通信行政信息的欠缺和信息的歧视问题。例如,去年电信资费调整的价格听证会内容,要求公民保密;今年的模拟网退网精神,也要对社会保密。这些本来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确以“保密”二字,成为非阳光下的行为。为此,笔者建议:为保障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的发展要求,必须建立通信行政信息或情报公开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