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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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8 0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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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劳动人事)局:
现将《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上报省司法厅、省人事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司法助理员在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应在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司法助理员。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不足时,司法助理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现有工作人员兼任。
第三条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任免。乡(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任免。
第四条 司法助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工作变动,应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做好司法助理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司法助理员除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熟悉司法行政工作;
(二)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
第七条 司法助理员的职责:
(一)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本辖区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
(三)协助调解委员会或直接调解重大疑难民间纠纷;
(四)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
(五)管理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司法)所;
(六)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修改、制定乡规、民约;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
(八)向上级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要求;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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