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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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行政强制规定的要求,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二、将《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恢复原状”修改为“限期改正”。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恢复原地貌”修改为“限期改正”。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删除《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的“依法强制执行”,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五、将《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将《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医院观察、在家医学观察或者指定其他地点医学观察。对从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返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作出医学观察的决定。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被医学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对被医学观察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监督管理和后勤保障。”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七、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暂扣、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八、将《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九、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修改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删除《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

十一、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二条修改为:“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法律的规定,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十二、将《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九条修改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今后,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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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办法


(1999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无偿献血,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献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组织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干部、职工、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劳动者积极献血,每年献血人数应当达到本单位应献血人数的6%以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外来常住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无偿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时完成献血任务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完成献血任务作为评比“文明单位”和其他先进称号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献血基金,其用途是:
(一)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
(二)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
(三)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
(四)献血证书、食品、交通费用支出;
(五)献血的宣传教育活动和采供血条件的改善。
献血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所列部分专项资金和企事业单位捐助、社会募捐等组成。
第八条 献血基金由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和浪费。收入和开支情况由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政府专题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献血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临床合理用血、成份输血、科学用血的全员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按需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成份血产品,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给。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其家庭成员、亲友以及所在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进行的献血宣传活动及采血工作无偿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20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是指由贵港市教育局代表贵港市人民政府接收的珠海企业捐赠给我市用于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学校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用于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珠海市捐资建校项目,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贵港市教育局代表贵港市人民政府接收捐赠资金,并将资金缴入贵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贵港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将项目资金划拨到项目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危改专户。

项目资金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集中管理,不得将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负责统一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并将根据各项目学校工程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企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分四次:

第一次: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表、项目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后拨付项目资金额的25%。

第二次:项目一层结构完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以及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完整签章的一层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后拨付项目配套资金额的25%。

第三次: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以及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完整签章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查后拨付项目捐赠款的25%。

第四次: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完工照片等资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返还施工企业。

贵港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六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拨付资金的,挤占、挪用、截流项目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项目资金流失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直至全部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