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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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应确定1名领导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省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中直驻浙有关单位及设区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人),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交办和承办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省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六条承办单位对接到的建议、提案,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经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核实后作相应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送其他单位。省“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后,如认为个别建议或提案仍需调整的,应在交办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督查室重新商定承办单位。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制订办理工作计划,并于交办会后20个工作日内(其中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督查室。
  第八条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将书面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当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
  第九条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和重要件的办理,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对单位自行确定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包括所有政协的集体提案),由单位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办理时限
  第十条对省“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复(除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外),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必须提前向省政府督查室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如超过办理时限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属未按时办理),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会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主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人大代表、提案人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最迟必须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复。
  第十一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按省政府办公厅交办通知要求办理。
  第五章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人充分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联系、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凡是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前,主办单位必须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正式行文答复;凡是需要申请延期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必须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主动与领衔代表或提案人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印)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以公文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
  第十五条答复行文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建议、提案及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答复意见应按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C”标明。
  第十七条建议、提案办理须逐件答复,答复意见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将答复意见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答复意见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选举该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提案人所在地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将答复意见的电子文档加载到省人大信息网内网或省政协外网上。对有会办单位参与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同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统一印制《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填写建议或提案编号和承办单位名称后,与答复意见一并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给建议、提案的领衔人。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反馈的征询意见表后应分送省政府督查室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
  第十九条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针对不满意情况,认真研究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六章复查与总结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必须有具体事例)、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要建立跟踪办理工作制度,每年10月至12月底前,应对上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对承诺的事项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回头看”情况分别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承办单位的问题解决率(所提建议的采纳率)、按时办结率、面商率、满意率等。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每五年组织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承办件和办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浙政办发〔1997〕14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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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直字[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监管(公平交易、经济检查)处(局):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根据《直销监管局2011年工作要点》,我局研究制定了《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安排部署好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良好舆论氛围,根据《直销监管局2011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1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

  抓好宣传教育,是强化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的基本方式,是广泛动员群众、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方法,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的治本之策,是震慑违法犯罪、遏制传销蔓延的势头、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传销组织通过他们的“宣传”大肆向群众行骗,打着“直销”等各种旗号发展人员,许以高额回报、迅速致富,强行对参加者进行“洗脑”,灌输传销理念,进行精神控制,许多人长期不能自拔,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思想舆论阵地我们必须占领,正面的宣传教育必须加强,做好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的宣传,是工商机关必须长期坚持并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就是要通过宣传传销的危害性,揭露所谓传销理论的荒谬性,戳穿传销骗人的谎言,从而提高群众的识别力和免疫力,使人们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级工商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更加重视和改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工作,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 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能力为目标,以宣传法律政策、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级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机关能动性,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宣传工作合力,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蔓延的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迎接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宣传实效

  (一)各级联动,进一步发挥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总局直销监管局和各级工商机关要从不同层面开展工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今年,直销监管局将继续开展印制宣传材料、发送公益短信等活动。同时拟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网络知识竞赛,筹划与公安部联合制作打击传销专题片,并组织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播放。各地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按照总局统一部署,主动与所在地宣传部门及电视台、电信运营商等单位联系,争取支持配合,保证电视公益广告片、电视专题片、手机短信的覆盖范围和播发次数。

  (二)把握重点,进一步加强对传销重点整治地区、重点人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针对重点整治区域、重点防范群体、重点打击的传销行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对打击传销重点整治区域的宣传,所在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侧重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传销的舆论氛围,多措并举,加大宣传攻势,压缩传销立足生存空间、遏制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对少数民族群众、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宣传效果;对以“资本运作”等名义及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传销行为,要侧重从理论上深刻剖析、驳斥传销的歪理邪说。

  (三)提高主动性,进一步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

  要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大力加强舆情监测,一旦发现网络中出现传销“新理论”、新花样,及时组织进行有力驳斥,揭穿其骗人实质,把握传销新动向、新特点,不定期发布警示提示,防止群众上当受骗。对查处的传销大要案件,要正面宣传和充分展示打击成果,选取打击传销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深刻揭露传销所谓“致富理论”的实质和骗人伎俩,提高群众对传销的识别、防范能力。要加强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思想教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等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

  (四)结合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各地要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宣传工作,发挥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坚持打防并举,把宣传教育与打击传销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中,把宣传教育作为评价社区(村)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针对学生群体特点,与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一起,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加强同公安、宣传、综治、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打击传销的工作、宣传格局。

  (五)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的宣传教育

  各地要通过检查、督查、召开座谈会、约见、走访、指导签定《自律公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进一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明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要求直销企业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立足长远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守法经营。

  三、明确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保障到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部署。要投入更大的精力、财力,保证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实际效果。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中心任务,采取多种形式,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好本地的宣传工作。

  (二)紧贴工作实际,创新宣传形式

  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区、乡村、校园和传销多发地,如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集中地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组织开展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专题宣传、举办讲座等活动,提高宣传的实效性;要创新宣传形式,既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大众媒体的作用,突出主渠道,唱响主旋律,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型媒体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牢牢把握宣传主动权。

  (三)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各省级工商机关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今年宣传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不断摸索开展宣传教育的有效方式,抓好贯彻落实。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情况沟通,及时将开展宣传等工作情况,报送直销监管局。我局将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介绍各地开展的宣传工作,并继续将宣传教育工作作为2011年度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指标之一进行考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安全检查、重大隐患排查中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促进各类风险隐患的深入排查治理,超前防范事故;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所在区域主要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二、组织和实施

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针对辖区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重大危险源状况、应急救援队伍与服务范围内企业签订救援协议等情况,制定并下达年度预防性检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应组织2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预防性检查,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考核、考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交流工作经验,并对在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各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制定本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要按照实施方案,做好与日常值备班工作的统筹安排,适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提交隐患整改建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单位,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三、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1.检查范围。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一安排由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检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重点内容。

按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遵循“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重点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配备与存储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煤矿企业: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及矿井反风演习情况;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情况和综合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火区管理情况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实现机械通风及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有尾矿库的企业:重点检查观测或监控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库区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隐患;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情况;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和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储罐区的安全制度、安全仪表与报警装置的运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有效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明确专人跟踪督办。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整顿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确保预防性安全检查取得实效。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主动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和规章制度,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查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3.各应急救援队伍要通过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熟悉企业生产和救援环境,了解企业的主要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科学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配齐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救援能力。

4.各应急救援队伍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全力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在资金、人员、装备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5.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逐步规范和完善检查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预防性安全检查的效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