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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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良孝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简称备案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备案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价值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六)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简称审查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按本规定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备案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先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送工作。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区)辖区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关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提交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说明。
  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说明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是否超越或滥用执法权;
  (八)是否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审查机关在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调阅有关的案卷材料,并询问相关办案人员。备案机关及其相关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审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审查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备案机关无正当理由,应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要求执行。
  备案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要求执行的,由审查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改正。备案机关应按《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要求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监督通知书的机关。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及其相关人员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的,由审查机关责令其按要求执行;经责令仍不执行的,由审查机关按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违法执法的,由审查机关按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查机关及其审查工作人员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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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2005年2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水源地保护、工业排污治理和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加快节水型经济和社会的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通过,1996年修改。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律师履行职务、执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律师队伍管理的经验和问题。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执法工作,促进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法于1996年通过,2001年修改。)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煤矿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通过。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6、7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农业法于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5、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促进就业、落实最低工资保障、解决工资拖欠、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于1994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10、11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在对上述每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各执法检查组都要注意了解和收集各方面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为以后修改有关法律作准备。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行政、审判、检察等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开展自查活动。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应遵循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检查组由常委会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成。水污染防治法的检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律师法的检查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检查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农业法的检查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对有的法律的检查,可吸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执法检查和其他调研、视察活动要合理安排,避免同一时间集中在同一地点,给地方造成不便。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要围绕检查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也要注意听取有关群众团体的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
3、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要抓住典型深入剖析,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检查组到地方时,接待单位不要层层陪同,只需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做些联络性工作,陪同人员的总数在检查过程中的同一时间内不得超过检查组人数。各检查组要严格掌握这个原则。
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接待单位不陪餐,不送礼。
4、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情况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5、执法检查组要在组长主持下,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和解释的建议等。报告要求真务实,敢于反映问题,不回避矛盾。报告篇幅不宜过长,一般6000字左右,辅之以音像资料的,篇幅还可适当压缩。
6、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书面汇报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先行研究,提出评估性意见,再以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为促进执法检查后整改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三个月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常委会办公厅要做好督办工作。
四、检查的新闻报道
设立2005年常委会执法检查新闻组,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是对法律进行宣传普及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对执法检查的有效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每部法律实施的检查都要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重点抓好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会、赴地方检查的重要情况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报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重大违法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和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9日)
             (一)中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罗朗·迪马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双方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广州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和福建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领土上增设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签字)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二)法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外交部长钱其琛先生阁下国务委员先生:
  我荣幸收到了阁下四月二十九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你来函之条款。你的来函及本函构成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国务部长、外交部长
                          罗朗·迪马
                          (签字)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