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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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10)18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广电、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盟内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七条 盟内各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医院、邮局、银行、民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与服务业单位的营业和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优先进行无障碍改造。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

第九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通达、实用、便利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设计建设: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应当平整、防滑,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并有提示点,应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井、树木等障碍物;

(三)公共交通停靠站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低视力患者和视力残疾者使用;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六)无障碍设施要颜色鲜明,应当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七)无障碍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八)各地电视台自办的新闻节目应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

(九)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洁具;

(十)火警、匪警、医疗救助、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十一)停车场、存车处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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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53号


市各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许可)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许可)。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八)制定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当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分解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则、规程和政策措施;分析、预测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市级权限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部、省属在通企业和未实行属地管理的市管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动。

  第七条 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问责追究工作,督促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四)会同安监部门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第八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产业指导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核管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及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要求企业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商贸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学校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学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负责驻通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学校(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单位)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直属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制定本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择优给予支持。

  (二)参与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对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科技项目给予资助。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配合对抗灾救灾工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疏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参与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设(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局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区供水、市政设施、城市公交、风景园林等城市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履行全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

  (四)依法履行全市燃气管理相关职责。

  (五)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市政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小品等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配合辖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户外广告、霓虹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三)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四)参与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二)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逐步实施改造。

  (五)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全市农药安全使用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或参与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搞好属地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劳动部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协助督促出口企业遵守危险化学品公约,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

  (二)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网吧、歌舞厅文化娱乐场所以及音像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对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上级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

  (三)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广播电视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县(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装饰装修(住宅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非住宅)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做好危旧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

  (三)组织房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四)负责房管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协同产权部门负责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编制本市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重大赛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游泳场馆溺水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履行全市海洋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渔业(滩涂养殖)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常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四)负责编制海洋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海洋渔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宗教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港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港口、码头及其他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参与全市港口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和统计上报工作,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对在建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铁路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扎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出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出资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根据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出资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参与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和执行“三定”规定情况的评估。

  第四十五条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依法注册的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依职权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依法取缔和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通知,责令生产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协助上级质监部门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以及防爆电气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盐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盐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盐务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南通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烟草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烟草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十九条 南通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水上建设工程与通航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第五十条 南通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五十一条 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市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共青团南通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全市青少年中开展安全法制宣传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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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业部 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二、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

  (三)突出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条件为核心,以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载体,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到2015年高标准农田比例达到50%以上,基本实现土地平整肥沃、道路畅通、排灌方便、用电便捷。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以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装备为重点,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和信息化融合,力争粮食作物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

  (四)大力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鼓励试点示范区与农业科研院校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与合作,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聘任高层次人才,以共建生产基地、承担示范项目为载体,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创新,在增产增效的同时,示范带动农业科技成果的大面积转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集成化技术服务,组建技术创新服务团队,根据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以及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技术集成化和农机装备配套标准化应用方案,提供菜单式集成技术服务,努力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现代农业提供系列化、专业化服务。

  三、着力构建农业规模化经营机制

  (五)健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机制。鼓励试点示范区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着力提升新型主体带头人的素质,探索建立免费培训制度,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骨干农民的教育培训。研究制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所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探索仓储、晒场、烘干、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建立工商企业租种农民土地的准入与监管制度,合理设置门槛,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政府服务,加快推进农业管理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新型经营主体附属设施用地、工商登记、环保和节能评估、招标投标等程序、减免规费,推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三年内完成。积极创新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制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调动农民开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探索开展连片流转的有效方式和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加强土地流转供需对接和流转交易价格第三方评估服务,建立和健全县级指导、乡级为主、村为基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服务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法规范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探索建立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通过赎买、发放补贴、补助养老保险等方式,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与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社,着力提升其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创新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推动支农项目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加大对种粮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重转变,由生产合作向土地合作、资本合作、资金互助、品牌共享拓展,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发展合作与联合、开展兼并与重组。推广“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统分结合的合作经营模式,引导农户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进行全程代管或部分代管,通过统一生产技术、统一投入品供应、统一机械作业、统一品牌销售等方式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组织化程度。

  (八)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健全人员聘用、考核评价、绩效激励等制度,加强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创新服务形式。大力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采取免征营业税等激励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鼓励和支持试点示范区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四、着力完善农产品产销衔接和订单履约机制

  (九)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试点示范区积极发展现代营销,通过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完善订单农业操作规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企业签订订单购销合同。国家大型农业企业要将试点示范区作为订单农业的重点县,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订单购销关系,不断扩大订单规模,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订单质量。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订单要求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企业的收储加工质量需求。试点示范区要对有关大型农业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开展订单农业及服务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创新农产品订单履约机制。支持试点示范区因地制宜地制定促进订单履约的激励政策。积极探索“农产品订单+金融+生产”有机结合,以订单作为担保、以订单申请贷款、以订单稳定价格、以订单促进生产的新机制,研究制定订单农业与金融结合的具体办法,规范订单合同,明确订单担保条件、程序以及支持订单融资的政策措施,通过金融手段促进履约。探索建立合理的订单定价机制以及订单违约约束机制,发展保底价订单,建立订单合同备案审核制度,推动订单履约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订单双方增强合同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数量和质量约束,提高履约率。

  五、着力建立农业项目资金整合机制

  (十一)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示范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资源环境保护等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试点示范区要建立由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统一规划、统一审核、统筹使用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整合机制,积极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农业项目资金,集中用于示范区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形成“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项目资金管理格局。

  (十二)完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试点示范区要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负责建后管护的农业项目建设新机制以及先建后补的资金管理新方式,加强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各方建设责任,完善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提高农业项目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开各类农业项目资金来源、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布局、建设目标和建后管理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发展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构建农业经营新体系等方面。

  六、着力创新农业投融资服务机制

  (十三)建立农业信贷投入增长激励机制。试点示范区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税收措施、费用补贴、增量奖励、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绩效考核等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推动降低农业信贷成本,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补贴或贴息。研究设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担保贷款损失或担保费予以补偿或补贴。

  (十四)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试点示范区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农业投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补充,以农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的农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扩大农业投融资和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发展“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稳步开展信用合作,重点解决本社社员、本区域农户发展生产资金需求。强化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信息采集,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十五)创新农业金融服务产品。加快建立符合农业发展实际、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多元化、特色化、便捷化的农业金融产品体系。试点示范区要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发“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农机具抵押贷款,订单、仓单、保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满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及农产品加工流通设备购置、生产资料购买等融资需求。

  (十六)改善农业金融服务方式。围绕解决农业贷款贵、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程序繁等问题,支持试点示范区研究制定推动农业信贷服务方式创新的政策意见,推进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流程再造,适当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优化贷款期限结构,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服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助试点示范区编制农业项目融资规划、设计融资方案,建设农业融资服务体系,探索现代农业融资服务模式,加大土地治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项目贷款的投放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积极支持发展订单农业,配合支持土地治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试点示范区粮油合同收购等政策性贷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贷款投放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环节的信贷支持。

  七、着力提高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

  (十七)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试点示范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建立适应规模经营发展需要的农业保险支持体系。加大农业保险费补贴力度,合理确定新型经营主体保费补贴标准,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增加保费投入,鼓励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逐步将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地方特色品种和设施农业纳入保险范围,提高主导产业、主导品种参保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十八)优化农业保险服务。试点示范区应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切实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加快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推动增加服务网点,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将服务网点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第一线延伸;加强理赔管理,加快对受损农业保险标的的勘察、定损和理赔速度,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受灾农户;创新保险产品,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等以产量或收益为保障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新型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

  八、着力完善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示范区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是农业改革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配强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建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建立省级农业、财政、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示范区落实改革承诺。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有关农业项目资金向试点示范区倾斜,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指导意见的项目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有关省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试点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目前已达到标准的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试点示范区政府要新增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完成年度试点任务,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各类资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地参与示范区建设。

  (二十一)强化政策扶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试点示范区的工作对接,立足自身职能,量身定做支持方案,创造性地参与试点工作。各试点示范区要根据试点实施方案,分别制定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技术集成化应用、整合农业资金、健全农业金融体系等的具体办法,突出解决好规模化经营中遇到的农业附属设施用地难、土地流转难、贷款难等热点焦点问题,力争在关键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二)加强考核管理。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会同有关试点参与单位,建立试点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对试点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成效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主要考核物质装备、科技进步、经营管理、支持保护、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定性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经营新体系、产销新模式、财政支持新方式、农业投融资新机制和风险防范新措施建设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试点工作推进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终止改革试点。

  (二十三)加强总结交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和试点示范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改革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各试点示范区自主开展试点工作交流,互相借鉴发展经验,拓宽改革创新思路,提高试点工作水平。农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参与单位将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和交流活动,推进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附件:
农计发〔2013〕18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308/P020130813563217953021.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