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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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 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注册一次。


  第九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
  (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注册;
  (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在排泄粪便后,立即予以清除;
  (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
  (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 5日内,办理临时准
养证。犬主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30日内处理。


  第十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商贸市场、饭店、学校、车站、公园、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转借、涂改和倒卖《养犬许可证》及犬牌;
  (三)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 单位豢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按规定定期检疫,办理犬准养证。办证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必须有县团以上单位有效证明,畜牧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只收证件工本费;
  (二)护卫用犬、演艺用犬,应持县团以上单位有效证明,畜牧部门出具免疫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每只犬登记费为500元,注册费为每年100元。


  第十二条 在市区从事犬类养殖的业户,必须距居民区500米以上圈养,经属地公安机关批准,持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检验证明,到市控犬办,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业户,种犬登记费为每只犬300元,注册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新生犬按成犬登记,肉食犬每只年注册费为50元。


  第十四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准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


  第十六条 收购、销售、贩运活犬须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收购、销售、贩运活犬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犬。


  第十七条 从事犬类养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市公安机关、畜牧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犬类交易必须到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指定的场所。
  交易成犬必须有犬证、犬牌、免疫证明。


  第十八条 对无证犬、散放犬和狂犬,由公安机关组织强制捕杀。对捕杀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必须远离水源彻底焚烧、深埋。


  第十九条 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犬类免疫和检疫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灭犬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养犬未经批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没收其犬,并处登记费2至5倍罚款;
  (二)逾期不注册、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倒卖、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处 100-300元罚款;
  (三)在市区内准养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或者致人伤害,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处50元-200元罚款;
  (四)伪造《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的,由公安机关处300元-1000元罚款,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畜牧部门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进行犬类交易,从事犬类养殖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收购、销售、贩运活犬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六)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汽车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由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在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屠宰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处200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时间遛犬的,由公安机关或城管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物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物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公安、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的,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抚政发〔1994〕9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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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10月30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5号《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刑法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程序后,根据法律和事实处理赔偿等民事纠纷。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川高法研〔199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请示我院答复。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必须是造成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才能定罪处刑,因此对水上交通肇事遇害者下落不明的,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判断遇害者不可能生存的,可直接认定遇害者已经死亡,对被告人以交通肇事定罪判刑,并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判决认定死亡只能是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对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只能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下落不明的这一事实,以交通肇事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死亡程序后处理赔偿等民事权益纠纷。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1992年6月4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51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精神,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我区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通过专项保护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我区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一些地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
  三、部门分工和主要任务
  (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知识产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保护著作权工作由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知识产权、文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著作权作品创作、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及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新闻出版局、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财政厅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今年底要保证实现自治区级政府部门全部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
  (三)保护专利权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质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方案》中在新疆重点开展保护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要求,严厉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由海关负责,会同工商、新闻出版(版权)、质监、知识产权、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全国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贸、外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定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工商、质监、海关、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知识产权、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和发布专利广告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非法侵权产品印刷复制和虚假专利广告发布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4年9月至11月上旬,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认真受理企业、专利权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为开展专项行动做好准备。
  (二)2004年11月中旬至2005年6月,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迅速行动,协调作战,集中力量,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
  (三)2005年7月至8月,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检查工作成效,进行认真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办重大案件。在自治区整规办设立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保知办),承担日常工作。
  组 长:王永明     自治区主席助理、经贸委主任、自治区整规办主任
  副组长:买买提·乌斯满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自治区整规办副主任
   姜万林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梁庚新     自治区工商局副书记
   张新泰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
  成 员:王乐祥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郑宗诚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巡视员
   吐尔逊·沙迪尔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邱栋久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克依纳木·依马来提夏 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
逯新华     自治区文化厅纪检组长
张 斌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付辉生     自治区药监局副局长
阿不都热合曼·买买提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 江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热西提·热扎克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各地州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联系沟通机制。由自治区保知办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鲁木齐海关、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公安厅、药监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等15个部门建立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工商、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海关等部门要通过简报形式及时将工作动态报自治区保知办。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基本知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地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经验和成就、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事例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普法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要继续办好200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法律咨询、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的社会氛围,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各地保知办要处理好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部门的关系,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继续探索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有效途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各地、州(市)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五)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食品、药品、音像制品、图书等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方式,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侵害知识产权的商品流入市场。
  (六)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地保知办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做好本地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查处的大案要案和发生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各地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保知办,重要情况及时汇总报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地州市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和自治区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乌鲁木齐海关、文化厅等相关部门在每月的10日前将前阶段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上报自治区保知办(电话0991—4543760,传真0991—4546970)。
  六、兵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兵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