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 经贸部 外交部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经贸厅(委、局)、外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经贸局、外办,驻外使(领)馆: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申请国际救灾援助,请按民〔1987〕农字26号文规定,统一报民政部归口办理。
附: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
(1988年8月3日)
国务院:
国务院去年6月9日批准了民政、经贸、外交三部《关于调整接受国际救灾援助方针问题的请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接受救灾援助的方针是积极的,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开放搞活,有利于增强抗灾救灾能力,最近,福建省水灾发生后,我们为其接受了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200
多万美元的救灾援助,还有一些后续援助项目正在洽谈中,根据这个形势看,今后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活动会增多,有必要把对外口径规范化。根据我国灾情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们拟按三种情况,采取三种态度。
一、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5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500万亩以上,6级以上地震,属其一者,及时通报灾情,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
二、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000万亩以上,7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及时通报灾情的同时,表示准备接受外援的意愿,并列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但不提出呼吁。
三、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3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500万亩以上,7.5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通报灾情的同时公开呼吁请求国际援助,如有适当时机,也可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抗灾救灾的项目,申请专项援助。
为使通报灾情及时、规范,拟由民政部编发《中国救灾情况通报》,视情况不定期地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查询灾情的外国驻华使馆以及国内外有关通讯社通报灾情,必要时,还可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并表明对待救灾外援的态度。待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
微机并入联合国救灾机构的微机网,以提高通报灾情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了解国外的救灾情况。
另外,有些国际民间组织不习惯与政府部门直接交往,他们希望我国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民间机构。为此,我们拟联合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成立民间性质的“中国抗灾救灾协会”,负责接受国际民间组织的救灾援助(与红会、妇联有关的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救灾捐赠,仍由红会、妇
联分别接收和分配),加强同他们的友好往来,从事一些政府部门不宜出面的有益活动,对内则从事一些抗灾救灾方面的研究工作。该协会实行理事制,牌子挂在民政部,具体事宜由该部救灾救济司承办,编制列为民政部的事业编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我们即照此执行,请批示。
1988年9月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制定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绍兴市监察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以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是指监察机关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有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行为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和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追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有关评审、审查、审核和审批活动。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评审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
(三)未严格审查核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的;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前未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的;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的;
(六)未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
(七)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
(八)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予以通过验收的;
(九)未严格履行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三)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的;
(四)未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第八条 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五)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九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严格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四)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五)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对单位集体或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下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立即纠正,由市监察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市监察局发文通报;
(三)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了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照《市级机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绍兴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正当利益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中,应当密切配合,发现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不得相互推诿或隐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