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7:33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6年9月5日,国家经贸委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运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运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签发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
(四)负责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负责监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秘书长,秘书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实施监事会有关事项;
(二)负责与监事会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企业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其他日常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监督机构,经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法定报告时间两个月之内召开;每年召开两次监事会的,另一次应在企业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之后一个月内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经监督机构批准,由秘书长或其他监事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召开以前取得以下资料: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重大产权变动和投资情况;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效益和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监事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经监督机构批准的上次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督机构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写明会议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对企业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具体要求。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送达企业。
第八条 监事会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目。
(二)企业经营效益情况。主要计算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查企业提交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
(四)了解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和收入状况,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五)研究通过给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就厂长(经理)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首先应当听取:
(一)企业厂长(经理)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企业总会计师介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
(三)监事会要求听取的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在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可以采取:
(一)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四)指定监事列席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有权检查和取得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方面有关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监事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监督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等;
(三)对与监督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三条 经主席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召开由全体监事或部分监事参加的临时会议:
(一)企业报送的重大产权变动和有关投资等重大决策资料;
(二)厂长(经理)提出的咨询要求;
(三)监督机构交办的事项;
(四)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中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向监督机构报告的对审查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表达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及其提供咨询意见的书面文件。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临时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向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企业报送重大产权变动和投资决策等有关资料,厂长(经理)提出咨询要求进行咨询活动,监督机构交办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书面文件。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事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实施监督的情况;
(二)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经营效益和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企业厂长(经理)经营业绩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评价意见;
(五)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六)行使监督中发现其他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向监督机构提出会议决议之前,应当征求企业和厂长(经理)意见。企业和厂长(经理)在接到监事会会议决议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监事会应将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企业、厂长(经理)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中的有关建议由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对企业有关实施情况,监事会应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和厂长(经理)对经过监督机构批准的监事会会议决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办理复议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应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其所属的或者指定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可参照本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精神,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骨干医师是指县级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注册执业医师。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少量护理、医技人员。

第四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任务是:对县级医院骨干医师进行培训,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当地患者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队伍。

第五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要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东西部医院省际对口支援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争取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编制并下达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建立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或协调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的三级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选派骨干医师的县级医院(以下简称选派医院);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对参加培训的骨干医师(以下简称参训医师)培训结束后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可以和行业协(学)会合作,落实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选派医院确定培训方向,落实参训人员。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实施前,将本年度工作安排或实施方案报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通过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项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报送执行情况总结,包括实施情况、项目成效、存在问题和资金使用等。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培训医院提供的考核意见,为参训医师出具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职责



第十条 选派医院和培训医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确定负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选派医院应当建立骨干医师选派制度。根据当地的疾病谱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结合本院专科建设计划,按照分配的名额与条件,在与培训医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送骨干医师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选派医院应当确保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的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选派医院应当把骨干医师培训考核意见和结业证书纳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培训医院应当制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对参训医师开展岗前教育,介绍医院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计划等,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人文医学培训,负责参训医师的日常管理,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培训医院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医院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方案,包括带教师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目标等。培训期间每周至少安排6学时的理论授课时间,同时安排好临床培训,保证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培训医院要针对性地制订各专业培训考核办法,对参训医师进行考勤、阶段考核和结业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医院要为参训医师指定带教导师,原则上要求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并为参训医师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章 参训医师和带教导师的职责



第十八条 参训医师应当按照所在医院的派遣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管理,选派医院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参训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培训医院和选派医院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医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参训医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在培训医院的安排下努力学习,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带教导师应当采取“一对一”的临床培训方式,结合参训医师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

第二十三条 带教导师要重点培养参训医师临床思维、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和医患沟通技能,帮助参训医师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适宜诊疗技术,熟悉部分疑难重症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四条 参训医师应当与选派医院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培训期满后,参训医师返回选派医院工作的最低年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开展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进行补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落实培训所需补助经费,及时将资金分配到实施单位,保障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加强培训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医院的培训工作支出,以及改善参训医师培训期间的生活、住宿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各地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对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年度培训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中央财政在分配下年度补助资金时相应核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培训医院规章制度的参训医师,由培训医院向选派医院提出处理意见,选派医院应当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开。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参训医师在培训期间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0〕222号 一九九0年七月十四日)

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你中心拟订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审查,现予批准,下发执行。

  请你们将此细则及其附录发给各有关单位和工厂,以便利于贯彻执行。下发的同时,请抄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各三份。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我国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颁发的(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单机一万千瓦及以下),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及与其配套的水轮机调速器、油压装置、励磁装置和电站控制设备。

  3、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认可,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负责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地址:天津市津塘公路二号桥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内

  电挂:4797

  电话:490721 491401~410转水电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300180

  银行账号:天津工商行一号桥分理处408089052697

  商检联系人:王肇薄 曾兴玲 郭永平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4.生产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2)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3)必须具备和贯彻与国际标准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高于上述标准的工厂内控标准。

  (4)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稳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5)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出口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6)建立了文明的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5.工厂条件的考核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评分。

  6.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或已贯彻了国际通用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达到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要求。产品检测执行的各种现行标准目录见附录一。

  7.国外客户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则按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该出口产品检验依据。

           第三章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8.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须向当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六份,并按附录二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一式二份。经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当地商检局审查同意后送检测中心。

  9.对商品的质量检测,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条件不同,由检测中心确定不同的检测方式,包括:

  (1)对于有一定批量、便于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到受检厂进行封样,由受检厂负责发运到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封样办法见附录三。

  (2)对于不便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在受检厂封样,由检测中心派出检测组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在受检厂进行检测。

  (3)对于在工厂和检测中心无法进行性能测试的中型水力发电设备主机,若该厂有同类型机组在电站运行,由工厂提供测试资料检测中心审查或由工厂提供条件,检测中心携仪器进行电站测试,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制造厂检查制造质量。

  (4)若该厂在国内无同类型主机产品运行,则由工厂提供有关设计及试验资料(设计依据、计算书、主要图纸、模型试验结果),由检测中心审查,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工厂检查制度质量,达到要求后,由商检局发证放行或盖章放行。设备安装运行后,制造厂需补报电站试验或验收结果,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后再办理质量许可证申报手续。

  (5)出口辅机产品(调速器、励磁装置等)原则上应为经过鉴定的产品。为出口配套设计的未经鉴定的产品,除进行设计审查和制造质量检查外,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和电站试验。

  10.检测中心在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参加下,按(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对受检厂进行工厂条件考核,并提出考核审查报告,报送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1.对经工厂条件考核及产品质量检测已达到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者,由检测中心签注考核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批准后颁发质量许可证。

  12.质量许可证只对与受检的产品属同一申报单元的产品有效。工厂如出口其它申报单元的产品时,须重新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见附录四。

  13.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一年之内可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二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和产品检测。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或产品检测的产品,要经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签署意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电部审批。

  14.对第一次申请经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日期起,三个月后进行复查,若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工厂需在六个月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5.工厂每年应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本年度出口产品的生产计划及上年度质量管理总结。对临时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告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

  16.领证工厂对出口产品要按质量分等标准要求逐台进行自检,并准确记录检测结果。每半年需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出口产品质量自检情况。对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接受当地商检局和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

  17.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工厂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核发新证。在有效期内,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至少复查两次。复查结果由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上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8.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后,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国外厂商用户强烈反映产品质量问题或运行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经查明确系生产厂责任者。

  (2)由检测中心和当地商检局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五章 附则

  19.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厂长与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0.颁发许可证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六《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21.检测中心对制造厂报检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不经制造厂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2.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认证审查费。其中包括:(1)产品检测费;(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检验人员差旅费、人工费、资料费等)见附录五。

  23.本《实施细则》自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一、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二、“申请书”附件目录

  三、封样办法

  四、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

  五、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略)

    〔(86)国检监字第59号〕。

  七、《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略)

    〔(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

  附录一: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GB755-87       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897-87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29-80      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10068.1~2-86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GB10069.1~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GB4772.1~3-84  电机尺寸及公差

  GB7409-87      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10585-89     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4720-84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

            第一部发: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3797-83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1800~1804-79 公差配各

  GB1182~1184-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3505-83

  GB1031-83      表面粗糙度

  GB131-83

  JB626-80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969-89     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

  GB9652-88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JB3161-82      水轮机模型试验规程

  JB/DQ3468-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装置产品质量分等

  JB/DQ1428-88   水轮机产品质量分等

  JB/DQ1383-86   中小型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产品质量分

                 等

  JB/DQ3467-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产品质量分等

  IS0731-86      中小型水轮机产品质量检测规范

  GB8564-88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11805-89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基本技

                 术条件

  JB/DQ1232-87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产品质量分等

  JB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附录二          申请书附件目录

  1.工厂概况和产品简介

  2.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和原理图。〔注1〕

  3.产品创优证书或鉴定证书。〔注2〕

  4.申报单元中的产品型号与规格清单。

  5.申报单元中产品历年生产及运行情况汇总表(产品名称、型号、出厂年月、台数、电站名称、运行年月、运行情况)。〔注3〕

  6.主要工艺装备清单(用途、数量、技术状况)。

  7.产品出厂检测用主要测试设备及计量器具清单(精度、用途)。

  8.主要外协、外购件清单及主要协作单位协议书。

  9.质量管理制度汇总表。

  10.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名单。

  〔注〕(1)若申请时未作检测、检测报告可在封样前提供。

  (2)如申请时尚未鉴定,暂由企业提供“厂予鉴定意见书”。

  (3)对产量较大的辅机和小型主机、可填报每年每种型号产品产量及代表性电站。

  附录三           封样办法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为多品种以销定产产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封样:

  1.水轮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和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作为抽检产品。

  2.水轮发电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装配质量封另一台检查产品性能。此外,制造厂应提供同单元的未下线的机组主要部件进行制造质量检查或在机组主要部件生产完毕(下线前)提前通知检测中心派员进行制造质量检查,对于申报990机座以下小型水轮发电机单元时,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

  3.调速器、油压装置和励磁装置

  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制造厂应提供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产品性能,对于调速器和油压装置,需另封一台(或封部分库存另件)检查制造质量。

  附录四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划分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共分五类:

  1.水轮机

  2.水轮发电机

  3.调速器、油压装置及自动化元件

  4.励磁装置

  5.电站控制装置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品种多、生产批量小、对产品可靠性要求高,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对五大类产品分别按产品结构、加工工艺、外形尺寸、容易等级相接近的原则划分为若干申报单元,出口质量许可证只对报检的该申报单元有效。五类产品的申报单元划分如下:

  一、水轮机: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机按结构型式划分为11个申报单元(见表1)超出表1结构型式范围的水轮机产品需另行申报。

  二、水轮发电机

  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按机座号和极数划分为12个申报单元,见表2。

  三、调速器及油压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

            表1  水轮机申报单元

┌──────────┬───────────────────────┐

│  水轮机产品类型  │          结构型式          │

├──────────┼────────────┬──────────┤

│混流式水轮机  HL│   卧式  WJ   │  立式  LJ  │

├──────────┼────────────┼──────────┤

│轴流式水轮机    │   转桨式  ZZ   │定桨式  ZD   │

├──────────┼────────────┴──────────┤

│水斗式水轮机  CJ│         卧式  W         │

├──────────┼───────────────────────┤

│斜击式水轮机  XJ│         卧式  W         │

├──────────┼───────────────────────┤

│双击式水轮机  SJ│         卧式  W         │

├──────────┼────────────┬──────────┤

│贯流定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

│贯流转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注:1.在同一单元内检查某一转轮直径,可发其以下尺寸的许可证

  2.同一机型,转桨式检查过,定桨式可免检

  3.其它结构型式的水轮机另行申报

  四、励磁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应具有相同的调节回路、主回路及结构)。

  五、电控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产品应全部由已报检控制台(柜)组成)。

            表2 水轮发电机单元划分

┌─┬─────────┬──────┬─────┬────┬────┐

│序│  机 座 号  │ 安装型式 │ 电压等级 │极  数│备  注│

│号│         │      │     │    │    │

├─┼─────────┼──────┼─────┼────┼────┤

│1 │   493以下   │  立、卧  │  低  │ 4-8  │    │

├─┼─────────┼──────┼─────┼────┼────┤

│2 │ 560、650、(590) │  立、卧  │  低  │ 6-8  │    │

├─┼─────────┼──────┼─────┼────┼────┤

│3 │ 740、850、990  │  立、卧  │ 高、低 │ 6-20 │    │

├─┼─────────┼──────┼─────┼────┼────┤

│4 │    1180    │   卧   │ 高、低 │ 6-10 │    │

├─┼─────────┼──────┼─────┼────┼────┤

│5 │    1430    │   卧   │ 高、低 │ 6-12 │    │

├─┼─────────┼──────┼─────┼────┼────┤

│6 │    1730    │   卧   │ 高、低 │ 6-12 │    │

├─┼─────────┼──────┼─────┼────┼────┤

│7 │    2150    │   卧   │  高  │ 12以上 │    │

├─┼─────────┼──────┼─────┼────┼────┤

│8 │ 1180、1430、1730 │   立   │ 高、低 │ 14以上 │    │

├─┼─────────┼──────┼─────┼────┼────┤

│9 │    2150    │   立   │  高  │ 12以上 │    │

├─┼─────────┼──────┼─────┼────┼────┤

│10│    2600    │   立   │  高  │ 16以上 │    │

├─┼─────────┼──────┼─────┼────┼────┤

│11│  3250、4250  │   立   │  高  │ 20以上 │    │

├─┼─────────┼──────┼─────┼────┼────┤

│12│         │ 灯泡贯流 │ 高、低 │    │    │

└─┴─────────┴──────┴─────┴────┴────┘说明:1.电压等级中低压指500V以下,高压指3000V以上;

   2.非标准机座号划入与其最接近的标准机座号单元;

   3.同一单元内高、低压并存时,高压机组可带低压机组,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4.各单元规定极数范围内的机组可带其它低转速的机组,转速高于规定极数范围时需另行申报;

   5.同一单元包括不同机座号时以大机座号带小机座号,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附录五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

             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一、收费依据:

  根据(83)机联字151号文《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6条》、(85)机质字第94号文《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及(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费用组成部分:

  1.产品检测费;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三、收费办法:

  1.产品检测费

  去工厂检测,检测费包括工作人员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表1。

  在检测中心检测,样品运输费由受检企业负责,另收人工费、管理费及水电等,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验收人员的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表1:  在工厂进行产品检测及工厂条件考核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   │   1000千瓦以下   │    3900    │       │

│ 水 ├────────────┼─────────┼───────┤

│   │  1000千瓦-3000千瓦  │    4140    │       │

│ 轮 ├────────────┼─────────┼───────┤

│   │  >3000千瓦-5000千瓦 │    4370    │       │

│ 机 ├────────────┼─────────┼───────┤

│   │  >5000千瓦-10000千瓦│    5170    │       │

├───┼────────────┼─────────┼───────┤

│   │  机座号493mm以下   │    4140    │       │

│ 水 ├────────────┼─────────┼───────┤

│ 轮 │  560mm-990mm     │    4400    │       │

│ 发 ├────────────┼─────────┼───────┤

│ 电 │  1180mm-1730mm    │    5060    │       │

│ 机 ├────────────┼─────────┼───────┤

│   │  2150mm-4250mm    │    5500    │       │

├───┼────────────┼─────────┼───────┤

│   │  小型、特小型机调  │    4000    │       │

│ 调 ├────────────┼─────────┼───────┤

│   │  中型机调      │    4300    │       │

│ 速 ├────────────┼─────────┼───────┤

│   │  中小型电调     │    4500    │       │

│ 器 ├────────────┼─────────┼───────┤

│   │  操作器       │    3550    │       │

│   ├────────────┼─────────┼───────┤

│   │  油压装置      │    3550    │       │

├───┴────────────┼─────────┼───────┤

│      励磁装置      │    4300    │两台柜以下系统│

├────────────────┼─────────┼───────┤

│      电控装置      │    3960    │按两台柜以下计│

├────────────────┼─────────┼───────┤

│     工厂条件考核费     │    3000元   │       │

└────────────────┴─────────┴───────┘

  1.励磁、电控产品超过两台,每增加一台增收400元;

  2.若进行电站试验,视测试要求及电站条件另议。

         表2: 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水 轮│  机座号493mm以下   │    3040    │       │

│   ├────────────┼─────────┼───────┤

│发电机│    560-990mm    │    3960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