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3:18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化工部


化工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
1992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进行技术跟踪和技术积累,调动广大职工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施工新技术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逐步形成施工技术管理新机制,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结合化工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的应用方法。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企业施工和管理的规范化文件,也是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工法应具有新颖、适用、提高工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四条 工法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劳动组织、机具配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技术经济分析、应用实例等。特殊工程对象可不受上述基本条件限制。
工法的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图表清晰、表述正确。具体要求包括:
(一)前言
简要叙述该工法的工艺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表明该工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施工工艺和操作要点
按照该工法的工艺程序详细说明其施工方法、管理方法、主要技术措施和操作要点。进一步表明其施工工艺、管理方法和主要技术措施的先进性。要求达到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操作要点明确。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
(三)劳动组织
简要说明该工法的劳动组织情况。一般应包括:
⒈该工法的主要工序,整个工程需要的主要工种和人数;
⒉主要工作岗位的职责;
(四)机具配备
列出该工法需要的主要机具设备。一般应包括:
⒈主要机具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
⒉主要施工用料的需要量;
⒊工程辅助物料的需用量;
(五)质量控制
按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提出达到质量标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六)安全措施
遵照有关安全法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列出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七)技术经济分析
⒈列出本工法和国内外同类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达到的技术效果。
⒉列出本工法和现行预算定额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等进行分析对比,说明采用本工法后,获得的技术经济效果。
(八)应用实例
列出一、二个应用该工法的实例,说明该工法的实际效果,证明其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工法按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使用价值及其应用前景;
(四)工法编制的文字表述水平。
第六条 工法分为一级(国家级)、二级(部、省级)、三级(企业级)三个等级。部级工法为二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应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要求编写内容齐全、文字表述清楚,并能指导施工。
第七条 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经企业工法评选委员会评选确定,并在部基建司备案的三级工法。可申报部级工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工法,都必须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关键技术要经有关部门鉴定。
第九条 化工施工企业在三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可将达到二级工法水平,成效突出,又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评选条件的工法,填报《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对本地区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表,并将推荐意见、推荐顺序表和有关资料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设在化学工业部基建司设计施工处内)。部直属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部级工法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申报部级工法,必须提供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编写的工法资料以及相应的评价证明资料,按规定的格式和附件填写齐全,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文字部分一律用16开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成册。资料册外面要装封面和封底或资料夹,封面式样见附件1。
(二)图纸和表格折成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三)图片(照片)、录象片要多侧面反映工法实施情况,图片要汇集成册,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包括图表等一式10份,其余见证材料、附件、照片、录象片等只附一套。
(五)申报资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后如发现与主要事实不符、视其情节轻重,撤销部级工法称号,追回部级工法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部级工法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预评工作在第三季度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要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部级工法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交申报费。
第十五条 经评选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对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由部颁发荣誉证书,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十七条 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将在部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工法达到的水平,按评选条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一级工法。
第十八条 化工施工企业研究开发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条件由工法持有单位和需用单位直接商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专利要求的工法,持有单位可以申请专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工法成果,持有单位可以申请国家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工法名称│ ┃
┠────┼─────────────────┨
┃主要完成│ ┃
┃单位 │ ┃
┠────┼──┬──┬──┬────────┨
┃ 主 │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 ┃
┃ 要 ├──┼──┼──┼────────┨
┃ 完 ├──┼──┼──┼────────┨
┃ 成 ├──┼──┼──┼────────┨
┃ 人 ├──┼──┼──┼────────┨
┠────┼──┴──┴──┼───┬────┨
┃本工法 │ │本工法│ ┃
┃应用的工│ │鉴定时│ ┃
┃程名称 │ │间 │ ┃
┠────┼────────┼───┼────┨
┃本工法的│ │组织鉴│ ┃
┃应用时间│ │定单位│ ┃
┠────┴────────┴───┴────┨
┃工法内容简述: ┃
┃ ┃
┃ ┃
┃ ┃
┃ ┃
┗━━━━━━━━━━━━━━━━━━━━━━┛
注: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五人;表中内容填写不下
的可另加附页但不超过1500字。
┏━━━━━━━━━━━━━━━━━━━━━━━┓
┃关键技术和保密点: ┃
┃ ┃
┃ ┃
┃ ┃
┃ ┃
┃ ┃
┃ ┃
┠───────────────────────┨
┃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与国内外同类 ┃
┃ 技术水平比较): ┃
┃ ┃
┃ ┃
┃ ┃
┃ ┃
┃ ┃
┃ ┃
┗━━━━━━━━━━━━━━━━━━━━━━━┛
┏━━━━━━━━━━━━━━━━━━━━━━━┓
┃工程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 ┃
┃ ┃
┃ ┃
┃ ┃
┃ ┃
┃ ┃
┃ ┃
┠───────────────────────┨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
┏━┯━━━━━━━━━━━━━━━━━━━━━┓
┃工│ ┃
┃法│ ┃
┃主│ ┃
┃要│ ┃
┃完│ ┃
┃成│ ┃
┃单│ ┃
┃位│ 199 年 月 日┃
┃意│ ┃
┃见│ (公章) ┃
┠─┼─────────────────────┨
┃主│ ┃
┃管│ ┃
┃单│ ┃
┃位│ ┃
┃推│ ┃
┃荐│ 199 年 月 日 ┃
┃意│ ┃
┃见│ (公章) ┃
┗━┷━━━━━━━━━━━━━━━━━━━━━┛
┏━┯━━━━━━━━━━━━━━━━━━━━━┓
┃ │ ┃
┃专│ ┃
┃家│ ┃
┃评│ ┃
┃审│ ┃
┃推│ ┃
┃荐│ ┃
┃意│ 评审组长 ┃
┃见│ ┃
┃ │ 199 年 月 日 ┃
┠─┼─────────────────────┨
┃ │ ┃
┃化│ ┃
┃学│ ┃
┃工│ ┃
┃业│ ┃
┃部│ ┃
┃审│ ┃
┃定│ ┃
┃意│ 199 年 月 日┃
┃见│ ┃
┃ │ (公章) ┃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依据其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一)安置用房层数为1-7层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安置用房层数为8-18层高屋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三)安置用房层数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的不同,分别执行如下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0元。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40元。
拆迁人擅自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按《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新建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