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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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我部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对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报价,或者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 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第六条 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的,发起机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以下条件全部符合时,表明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
  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发起机构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
  发起机构通过对该信贷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发起机构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发起机构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第七条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发起机构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没有市场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该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按其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
  上述未终止确认部分应当在转让日按整体账面价值分摊后的金额确认。
  第八条 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九条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条 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一)资产的性质;
  (二)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发起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发起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特定目的信托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第十二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第十三条 特定雷的信托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 特定目的信托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信托终止,受托机构应当对特定目的信托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 特定目的信托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 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是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按信托合同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当由特定目的信托承担的受托机构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发生的为特定目的信托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当确认为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债权。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对于已终止特定目的信托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当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有关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上述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存入特定目的信托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第六章 贷款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第七章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 投资机构在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三十一条 投资机构取得信托收益时,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会计期末,投资机构应当对所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机构期末资产负债表内应当按其流动性,单列“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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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集中保护

华东政法学院 吕振军


●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外国企业对于专利权保护的关注和采取措施的力度相比,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和手段还很落后

●我国专利权保护难度较大的原因在于创新主体的观念不强和经济实力不足,缺乏规模效应

●建立专利权保护基金是加强我国专利权保护和促进专利权向生产力转化的便捷路径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和保护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知识创新的积极性。数据颇能说明问题,199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134239件,比上年增长了12250件,增长率为10.0%。其中,国内申请109958件,国外申请24281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81.9%和18.1%。在全部申请中,发明专利为3669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57492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40053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27.3%,42.8%和29.8%,分别比1998年增长2.0%,11.9%和15.7%。截止2002年3月31日,我国的专利申请累计已超过120万件。

专利权保护分为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国内保护一般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而国际保护则由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对于专利权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国民待遇和优先申请权两个方面。在专利权保护方面,国民待遇的含义是,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依照《巴黎公约》规定,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提出专利的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在规定期间内(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应享有申请日上的优先权利。这就是说,发明人在后一个国家提出申请就像他在第一次申请的同一日提出的。这样,申请人的后一个申请与其他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申请相比具有优先的权利。可见优先权的行使是专利权人获得当事国专利权保护的条件。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缔约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缔约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2000年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近15年来中国大陆向美国申请的专利总数仅为100件左右,而台湾省现在向美国一年的申请都超过一万件。和我国在美专利申请数相并列的是欧洲列支顿士登,而这个国家只有33万人口。这说明我国在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观念方面有待增强。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这种竞争最根本在于以专利产品和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无庸置疑,我国企业在专利产品与技术的开发和保护方面面临严峻的考验。与外国企业对于专利权保护的关注和采取措施的力度相比,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和手段还很落后。DVD风波为我国的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一方面我们要拥有自主专利产权,另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企业保护专利权的经验。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企业从前大规模侵犯知识产权的时代已成为过去,而自主知识产权的时代正在来临。企业要获得自主专利产权从内部来说,要加强技术创新;从外部来看,关键是要加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同时,国家在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制度时应当考虑有利于专利产品或技术向生产力转化。如果专利保护制度不能促进专利的生产转化,专利权的价值实现困难重重,显然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是一种打击,这与专利权的保护的初衷相违背。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虽然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对我国具体国情缺少研究,因此导致了专利的保护与生产力转化严重脱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科学技术不会自动转化为生产力。因此,要保护我国的自主专利,最为根本的是在专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要有创新。

我国专利权保护难度较大的原因在于创新成果分散和创新主体的经济实力不足。从国外经验来看,企业本身是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如韩国的著名企业三星电子公司和LG公司的专利申请量每年都在5000件以上,日美等跨国公司每年的专利申请量以万计。而我国企业平均年专利申请量计算则非常少,即使是国内申请最多的企业,其年申请量也仅仅是数百件,有不少企业的申请量至今仍是零。此外,据2001年的统计,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仍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占多数,企业专利申请所占比例还不到全部的三分之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主体以民营企业和个人为主,这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难度。首先是观念问题。在国外,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受到企业严密地保护。相比之下,我国不少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强。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的竞争活力未得到体现,人们缺乏压力和紧迫感。另一方面,我国侵犯知识产权成风,侵权人往往得不到制裁,也影响了人们专利保护的积极性。其次,我国民营企业和个人缺乏相应的经济实力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在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在投资融资方面受到诸多限制,风险投资市场也未形成,这些都制约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再次,我国知识创新成果分散在企业和个人等众多的主体当中,这使得创新成果的保护成本较高。这与国外的大企业专利权保护的规模效应形成反差。

我国专利权保护制度的改进只能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如前分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难度在于成本较高,资本要素和知识要素的结合较为困难,这无疑是我国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建立专利权交易市场。有市场才会有交易,有了交易专利权才能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日本已有专利权证券化的倾向,这种权利的证券化无疑能吸引众多的眼球和风险资金,从而为专利权的保护与生产力转化找到捷径。这种方法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的国情,应当建立一种专利权保护基金,这种基金的筹集可以通过二板市场来筹集。基金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代理专利权主体进行国内与国际的专利申请。基金通过专业人士对委托人提出的产品或技术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代理申请。申请费用以及年费由基金来承担,但可以向委托人收取象征性的费用,收益由基金和专利权人按一定比例分成。二是进行风险投资。基金如果看好一些专利技术,可以通过投资来获得独占性的转让权,然后通过对专利技术的转让实现其投资的增值。

可以预期,专利权保护基金的建立将为我国专利产品或技术寻找到广阔的市场,是加强专利权保护和促其向生产力转化的便捷路径。



华东政法学院 吕振军

地址:华阳路224弄33号

邮编:200042

电话:52390548










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和城镇社区警务防范机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

王泗友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81万,辖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县城所在地巴川镇辖10个居委会。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带来契机,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巩固严打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三大县”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局始终把建立防范机制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贯穿于治安工作之中,局党委根据我县农村和城镇治安工作的特点,在农村实行了联户联防机制,在城区建立了社区警务室,架起了治安防范格局:

一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联户联防体系。根据我县地域比较平坦和居住相对集中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了警民联系点和联户联防体系,以居民住户10户为单位,由户主轮流执勤实行联户联防,进行守楼护院。迄今为止,已在全县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中建立了联户联防户13万余户。通过打、防、管、教等综合治理手段,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建立了社区警务防控机制。去年8月,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城区以10个居委会为单位建立了10个社区警务室、面向社会招聘了80名协警,以“一室两警八员”的形式分布在巴川城区重点单位、繁华地段、交通要道、校园周边等地,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加强了社会面的控制,增强了发现犯罪的能力,降低和减少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自组建一年来,协警人员接处警1267起,协助捉获违法犯罪人员298名,协助破获刑事案件159起,协助查处治安案件284件,缴获各类管制刀具111件收缴赃物摩托车11辆、自行车14辆,收缴彩电、金项链等赃物折合人民币43000余元,调解各类纠纷513起。为民做好事484 件,接受咨询求助420次,协助清理实有人口63686人,协助办理暂住证3136个。警务室的建立,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一年来,巴川城区刑事案件发案335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26件相比下降了21•4%,治安案件发324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52件相比下降了28•3%。警务室的建立,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普遍感到:处处有警察,时时有安全,事事有回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动作迅速,保障有力,为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02年4月,重庆市局在江津召开“全市社区警务建设经验交流会”后,县公安局立即向县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高度重视,同意了县公安局的工作方案,一方面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原政法委书记赵如均为组长、公安局长戴毅、巴川镇党委书记陈益国(现为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铜梁县巴川镇社区警务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社区警务和联户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从财政划拨80万专项经费,列入公安经费预算,解决协警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002年8月9日,县长管洪一行,视察了巴川镇和平、东方、塔山等社区警务室,询问了协警人员的生活、工作、装备情况,也向市民了解了协警人员昼夜巡逻的社会效果,当得知协警人员力量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时,当即表示增加协警力量和协警人员的待遇,及时解决了警力不足和协警人员待遇偏低的实际困难。

(二)县政法委率先垂范。江津会议后,一是县委常委、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的赵如均庚即带队奔赴合川、江津、北碚等地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参考借鉴;二是由政法委牵头,主持召开座谈会,召集县公安局、巴川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城南、巴川派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讨论,分析社区警务工作的可行性和组建社区警务室的必要性,在会上讨论制定了组建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决定在巴川城区首批组建10个社区警务室。

(三)县公安局动作迅速。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曹邦能为副组长、相关科所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警务工作,包括协警员的招聘录用、规章制度的建立、警务室位置的选择等工作;二是添置设施,局长戴毅、副局长曹邦能亲自带领治安大队、户籍科、两个城区派出所的负责人指导落实警务室的各项工作,先后为警务室制作标志、警徽、示意图等150余块,建立和完善了警务室的制度、职责,印制有关表册10万余册。

二、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明确职责,推进了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

铜梁县局按照地域性、功能性、综合性等特点,以现代自然小区和居委会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域范围、社区资源、市场商贸、人员流动、发案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决定在10个居委会中建立10个警务室。同时,驻区单位也被明确划入了社区管理范围,单位丰富的人才、物资资源与社区实现共享,社区与单位实行共建。把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融入整个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之中,同时也结合实际工作,充分兼顾人口分布、地域划分、治安状况、公安体制、警务运行等要素,不照搬一个模式,不照抄一种方法。从铜梁首次组建的10个警务室来看,主要把握了四个重点:

(一)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社区警力。社区警力的配置,要根据社区规模、地域大小、治安状况、人口因素、警力情况、民警素质以及民警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置,合理配警。铜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一室两警八员”制,即:一个警务室,二位民警,八名协警员。并向社会公开招录了协警员80名,充实到10 个社区警务室。

(二)突出重点,明确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铜梁县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要求,明确了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一是收集掌握信息,及时获取和上报各类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成为公安机关建立预警机制的第一道关卡。二是加强人口管理。重点抓好流动、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社区民警要通过人口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对社区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三是实施治安防控。社会治安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在社区。社区民警要把社区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组织起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邻里守望,对违法犯罪高危人群进行教育转化;推广各种防范措施,大力开展群防群治。以此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四是抓好阵地控制。社区警务人员对辖区内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和要害部位,以及居民居住区、商贸区等,实行属地治安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搞好安全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五是加强巡逻守候。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守候制度,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巡逻制度,要坚持不懈,注意抓现行、反扒窃和入室作案。尽可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六是密切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的融洽程度事关社区警务工作的成败。社区警务工作就是要通过与社区群众建立鱼水相融的关系,使群众对警察产生认同和信任感,从而关注和支持公安工作。

(三)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并完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社区警务室,必须建立包括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在内整套规章制度。铜梁县城区社区警务室在组建之初,县局党委就要求治安大队为牵头单位,以降低发案、减少漏管失控、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总原则,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采取倒查措施,对工作认真的社区警务人员实行表彰奖励外,优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区警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责任。奖惩分明,既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又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此外,适时开展警务督察,及时纠正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还把社区警务工作同年终目标管理规考核结合起来,把警务室的“软”指标变为“硬”任务。

三、管理督促有力,培训教育得当,充分体现了这支队伍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一是管理、培训、教育与时俱进。在招聘协警的问题上,铜梁县局始终坚持重政治素质、重现实表现、重工作作风,制定统一的录用标准,坚持在年龄在30岁以下、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热爱治安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录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通过筛选,招聘录用以后,由县局治安大队组织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进行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授课和体能训练,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同时,坚持在工作中教育,在教育中考核,在考核中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还经常采取明查暗访,奖惩逗硬,增强协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是协警拒利诱、拒腐蚀、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3 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东方社区警区警务室协警何代贵等人巡逻至中南路老东门口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进行尾随跟踪,发现二男子窜至解放东路实验小学一居民巷内翻爬窗台,用手电向室内查看,协警便上前盘查。二男子自知盗情败露,撒腿便跑,协警队员何代贵在追赶跌倒摔伤的情况下,仍然猛追不放。该犯见逃跑无望,便从身上掏出600元现金撒在地上,边跑边对后边追赶的协警求饶:你把地上的钱拿去,放我一马。我协警队员不为金钱所动,仍将其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并将从地上拾得的600元现金如数上交给当时值班领导。经审查:二男子系四川省岳池县新民镇农民尹修全、肖天顺,当晚正准备撬窗入室盗窃时被协警抓获。

2003年7月27日晚8时30分许,家住广东省番禺市灵山镇的陈金泉到我县办事,不慎将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遗失在其乘坐的出租车上,该陈举目无亲,报着试一试的心情,来到附近的东方警务室报警求助,东方社区警务室协警根据陈提供的出租车牌,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寻找,将遗失在该车上的摩托罗拉手机找回。事主见手机失而复得,对我协警队员连声称谢,执意将100元酬金交到协警室。我协警队员再三拒绝未果后,及时将100元现金上交城南派出所。

实践证明,铜梁县局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是有益的,也是成功的。只有合理安排社区警务工作,并与当前各项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等任务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科学组织,实行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铜梁县局将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教育驻区警务人员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塑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真正提高社区工作质量,更好地为铜梁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铜梁县实现“渝西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三大县”目标,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