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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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我国约有1.6亿人患血脂异常,成人血脂异常总患病率为18.6%。血脂异常是心肌梗死和脑血栓的重要危险因素,严重危害我国城乡居民的健康。为指导血脂异常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公众和媒体提供正确的血脂异常相关知识和信息,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宣传要点》。现印发你们,为各地开展血脂异常防治宣传工作,普及血脂异常预防知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降低血脂异常发病率提供参考。

二○○八年四月一日





血脂异常与心肌梗死和脑血栓防治知识

宣传要点

一、基本知识

(一)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约有40%死于心血管疾病。

(二)我国心血管病以缺血性(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为主,其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异常是引发这些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三)血脂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类脂等不同成分。其中,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四)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是心肌梗死的“元凶”,脑血栓的“帮凶”。

(五)当前,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六)重点人群(40岁以上男性、绝经女性、肥胖者、有黄色瘤、有血脂异常及心脑血管病家族史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每年检测一次血脂。

(七)合理饮食和规律运动不仅是预防血脂异常的根本手段,而且是治疗血脂异常的基础。

(八)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肌梗死和脑血栓的最有效药物。

(九)降胆固醇治疗要长期坚持。





二、基本知识要点

(一)我国每年死亡人数中约有40%死于心血管疾病。

Ø 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资料显示:全国每年约有300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每天约8000人,约合每10秒钟1人。每年新发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患者数分别为50万和200万。

(二)我国心血管病以缺血性(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为主,其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异常是引发这些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

Ø 缺血性心血管病(包括冠心病和脑血栓)的病理基础是动脉粥样硬化。引发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因素包括高胆固醇、高血压、糖尿病、吸烟等,尤其是以往重视不够的高胆固醇。

(三)血脂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类脂等不同成分。其中,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Ø 血脂是血浆中脂类的统称,包含胆固醇、甘油三酯以及磷脂等类脂。

Ø 胆固醇包括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俗称“坏”胆固醇)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俗称“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危害最大,是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的基本条件。

Ø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会在血管里形成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斑块不断增大,使动脉逐渐狭窄甚至阻塞,引起心绞痛、心肌缺血、脑梗死、脑软化。这些斑块就像“不定时炸弹”,会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破裂,迅速堵塞血管,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甚至猝死。

Ø 以北京市为例,1984-1999年间成年人胆固醇水平增加了40mg/dL,而在此期间由胆固醇升高引起的冠心病死亡数增加了77%。

(四)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升高是心肌梗死的“元凶”,脑血栓的“帮凶”。

Ø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大量临床研究表明,胆固醇每降低1%,冠心病的发生率就会降低2%,被称为1=2公式。

Ø 大量临床研究表明,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患者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每降低10%,脑血栓的发生率就会减少15.6%。

(五)当前,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Ø 治疗血脂异常是为了防治冠心病,尤其是心肌梗死和猝死,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与发生心肌梗死的关系最密切,因此血脂异常的首要治疗目标是将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至达标。

Ø 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心病或脑血栓+糖尿病患者属于极高危人群,在未来10年发生心肌梗死的概率为30-50%。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2.1mmol/L (80mg/dL)。

Ø 糖尿病、脑血栓、高血压+3个危险因素患者属于高危人群,在未来10年发生心肌梗死的概率为14-16%。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2.6mmol/L (100mg/dL)。

Ø 高血压+任何1个其他危险因素: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3.4mmol/L(130mg/dL)。

Ø 无以上疾病或危险因素的血脂异常患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应降到<4.1mmol/L (160mg/dL)。

Ø 单纯轻-中度甘油三酯升高的患者,首选减轻体重及增加体力活动;中度升高患者(>200mg/dL)可加用降甘油三酯药物;如果甘油三酯水平超过500mg/dL,应特别关注,以预防急性胰腺炎。

(六)重点人群(40岁以上男性、绝经女性、肥胖者、有黄色瘤、有血脂异常及心脑血管病家族史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每年检测一次血脂。

这些人或者已经患有血脂异常,或者是血脂异常的易患人群,因此需要定期检测血脂,以便及时发现血脂异常情况,及早干预。

(七)合理饮食和规律运动不仅是预防血脂异常的根本手段,而且是治疗血脂异常的基础。

Ø 单纯饮食控制和运动可使胆固醇降低7-9%。

Ø 即使正在服用降胆固醇药物,也应坚持健康饮食和规律运动。

Ø 血脂异常防治饮食指南:

l 控制总热量:主食每天4两(女)、6两(男),以全麦面包、燕麦、糙米、土豆、南瓜为佳,少吃点心,不吃油炸食品。

l 减少饱和脂肪酸的摄入:少吃肥肉,每天每人烹调用油<25克。

l 增加不饱和脂肪酸的摄入:每周吃2次鱼,用橄榄油或茶籽油代替其他烹调用油。

l 控制胆固醇的摄入:不吃动物内脏,蛋黄每周不超过2个,建议用脱脂奶代替全脂奶。

l 每天吃蔬菜1斤、水果1-2个,适量豆制品。

Ø 规律运动一三五七:

l 一:每天锻炼一次;

l 三:每次至少30分钟;

l 五:每周至少运动五次;

l 七:运动时心率=170-年龄。

Ø 健康生活方式12字诀:不吸烟,管好嘴,迈开腿,好心情。

(八)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防治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最有效的药物。

Ø 他汀类药物能显著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同时也降低甘油三酯和轻度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此外,他汀类还可能具有抗炎、保护血管内皮功能等作用。近20年的临床研究显示,他汀类药物是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肌梗死和脑血栓最有效的药物。

Ø 冠心病患者(包括心肌梗死、心绞痛、装过支架、做过搭桥手术的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减少30-40%心肌梗死的再发和20-30%偏瘫的发生,减少30%的死亡。

Ø 糖尿病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预防30-40%心肌梗死和偏瘫的发生。

Ø 高血压患者服用他汀类药物3-5年,可预防30-40%心肌梗死和20-30%偏瘫的发生。

(九)降胆固醇治疗要长期坚持。

Ø 血脂异常是慢性疾病,其导致动脉粥样硬化和冠心病的影响持续存在,且逐步加重。大量研究证明,降胆固醇治疗时间越长,预防心肌梗死的益处越大,所以应长期坚持。

Ø 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一样,一旦停药,降胆固醇药物对体内血脂代谢异常的治疗作用就会消失,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就会再次升高,所以应坚持长期服用降胆固醇药物。

Ø 他汀是安全高效的降胆固醇药物,引起肝酶升高、肌病等副作用的几率很低,通常为轻度或一过性升高,主要通过定期监测肌酶和肝功等发现和评价。



附:心血管健康关键数字

l 吸烟 0

l 血压 <140/90mmHg

l 总胆固醇 <5.2mmol/L(或LDL-C<130mg/dl)

l 腰围 <90/85cm (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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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

王春胜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是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由此而产生送达的法律的后果。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是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在整个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送达起诉状就开始计算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送达开庭传票,就意味不准时到庭而带来的风险,送达判决书就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和生效日效等等。
  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送达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就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立案时称被告在家,但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
  2、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无法送达。
  3、由于有些当事人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比较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致使送达难度加大。
  4、因人民法院有严格上下班制度,而有些当事人早出晚归,在上班时间无法找到其本人,增加送达难度。
  5、有些当事人逃避送达,见到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逃跑,或者欺骗送达人员称其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将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
  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自身问题,主要体现在送达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上。有些送达人员机械的为送达而送达,工作方法简单,不给当事人做任何说明,见到当事人只是为完成送达任务,让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即可交差,不多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不多听当事人对案件焦点的倾诉。总认为案件怎么处理,如何判决是主审法官的事,与自己无关,从而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的紧张。有些送达人员不分析案情,对案情中的法律关系理不清,搞不明,仅凭工作经验而盲目解释,为日后的审理调解带来隐患。
  二、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方法。
  由于民事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有碍于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利于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法。
1、对应送达的当事人已外出务工或下落不明,督促原告尽快提供确切的地址,对有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按《民诉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
  2、对立案时原告提供地址不准确或是虚假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督促当事人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可劝其撤诉,对有证据显示的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3、对当事人早出晚归的无法送达的情形,送达法官可提请院领导同意,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可以在早上或晚间送达。
  4、对当事人逃避送达的情形,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到场人员签名,把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但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结构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尽管人员结构有一定的层次性,总体要求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这样就要求每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只有知晓了法律规定,才可能理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出矛盾纠纷的焦点,从而对如何答复解释当事人的疑惑,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要培养一种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顾全大局关注矛盾纠纷的最终落脚点,从送达时就应该思索整个矛盾纠纷的流程进展,对答复当事人的言词要妥当,更要合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管理;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立由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运营机构、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或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资产运营机构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资产评估;(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公物拍卖程序的制定,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八)负责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四)负责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六)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七)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八)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相关规定;(二)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三)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四)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五)对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四)负责制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控制财务风险;(八)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九)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政府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界定和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委托管理和授权经营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教育、文化、卫生、公共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委托给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当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运营机构成立的条件。(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四)有一定的决策能力、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应当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五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三)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国家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帐。

第六章 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各单位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需办理如下手续:(一)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二)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价值较大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授权运营机构另行制定具体标准。规定标准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重组、置换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其价值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章 资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资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反映一定时期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是财政部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资产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便于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以及合理配置资产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九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凭证的资产;(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三)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专项设备进行多次维修等而使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整体或部分改建为独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合并、分立、清算;(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财政部门规定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上缴支出管理,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政府采购的;(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资产运营机构。
  第五十条 经政府批准委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国家财政颁发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