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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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09-23
资源规便﹝2008﹞1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6年多来,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法》,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文件正在会签中。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先期启动有关工作。
  一、 评估原则、范围和工作任务
  1、评估原则
  客观性原则。全面调查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和评估。
  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项工作计划、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公众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该项工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范围
  本次以评估《办法》为主,同时对配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一并进行评估。
  3、工作任务
  全面了解《办法》及配套规章的执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办法》及配套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我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办法》后评估总报告的汇总与编写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所属资质单位、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审查的有关专家、所属资质单位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甲级资质单位)、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关专家、从业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整理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
  (2)调研和访谈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量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资质单位、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人员、报告书评审专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方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3)问卷调查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调查问卷(另行印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统计问卷。各流域机构应组织所属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社会公众回收问卷每类不少于5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20%以上,回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问卷不少于30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问卷不少于10份、社会公众问卷不少于50份。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问卷填写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调查表回收后的审核及资料完整性的审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抽取部分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查问卷予以复核。
  (4)编写评估工作报告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调查表,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参考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评估工作报告和问卷调查统计表,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2、进度要求
  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工作;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
  2008年11月15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2008年12月20前,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3、经费及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精心部署和组织后评估工作,要安排专门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名单报水利部水资源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兵强 电话010-63202909; 传真010-63202307;Email:qibq@mwr.gov.cn
  赵 辉 电话010-63203421;传真010-63204467;Email:zhao_hui@mwr.gov.cn

  2008年9月1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要点
  一、《办法》施行的总体效果评价
  对《办法》的施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办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对比《办法》实施前后对水资源工作的作用,重点评价《办法》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挥的作用、对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要求的作用、对促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对减少水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二、《办法》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评价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
  1、资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数量,水资源管理工作对资质单位数量的需求情况;结合实例,评价各地在落实资质管理制度中的主要作法,制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资质认定中落实依法行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资质管理制度对规范论证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水资源论证行业健康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
  1、报告书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结合实例,总结落实报告书审查制度的主要作法,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设情况,制度实施以来报告书审查情况,包括审查通过报告书数量、未通过数量及原因。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例,评价报告书审查制度对规范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上马、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参加全国培训情况和自行安排组织培训情况;在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申报和报告书编制中落实从业培训制度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的效果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专家数量、行业分布和管理情况;在报告书审查中落实有关专家管理要求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保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监督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对报告书审查机关、资质单位和报告书审查专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情况,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惩治违法行为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评估《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性;评估《办法》设置的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水和谐的水利工作总体要求的协调性。
  2、实效性评价
  评估《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实现程度、设定的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法律责任的适当性。
  3、完备性评价
  评估水资源论证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办法》条文的覆盖面、配套规定是否齐全。
  四、《办法》实施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促进人水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评价。
  2、环境效益
  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发挥的环境效益评价。
  3、经济效益
  通过论证,建设项目改进用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产生的直接效益评价,通过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评价。
  五、问题与建议
  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当前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障碍等问题;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例如是否需要拓宽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工作领域、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如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论证工作;如何完善从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制度等。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提纲

  一、《办法》后评估背景综述
  1、《办法》后评估意义、目的、原则和目标(略)
  2、《办法》后评估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步骤
  3、《办法》后评估组织与经费保证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
  3、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主要原因
  4、流域或辖区内资质单位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
  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情况
  三、《办法》总体评价
  1、《办法》出台背景(略)
  2、《办法》实施效果总体陈述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评价
  1、资质管理制度评价
  2、报告书审查制度评价
  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的评价
  4、报告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评价
  5、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价
  五、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2、实效性评价
  3、完备性评价
  4、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评价
  六、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2、环境效益
  3、经济效益
  4、执行成本分析
  七、守法情况评价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守法状况综述
  2、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状况
  八、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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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195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9日〔57〕高法办字第18号请示收悉。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我院于1956年10月29日法研字第10964号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有所说明,兹将该复函中有关部分随函附寄,可作参考。所询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是否能够行使社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按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劳役“对于那些可以不判处徒刑,但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是适合的。这也是过去在老解放区久已实行有效的办法,现在我们用条文把它固定了下来”。可见被判处劳役的罪犯在劳役期间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至来函所提劳役犯在没有公益事情做,参加农业社劳动,能否给本人记劳动工分,可参考所附复函的精神解决。
此复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 (57)高法办字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是否能够行使社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在交乡执行期间是无代价地劳动,如果没有公益事情做时,参加农业社劳动能否给本人记劳动工分?
以上问题请速批示为盼。
1957年10月9日


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5]74号


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六月二十二日


   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香港澳门学生(以下简称台港澳学生)在我市中小学就学,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港澳学生,是指在大连市投资办企业或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同胞的适龄子女,需要在大连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

  第三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须在大连常住并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必须办理公证。

  第四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条 我市所有经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均有资格接受台港澳学生。

  第六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小学、初中的,可在其居住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就读,也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举办的中小学校就读。有特殊困难的,经所在地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第七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初中即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应参加我市举办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具体政策按照当年的招生规定执行);对于需要转入我市的在读高中学生,经市或区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适当的高中就读。

  第八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直接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即可入学。接受台港澳学生的职业学校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台港澳学生办理入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手续时,父母须持本人及学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携带本人的投资证明或由大连市劳动局颁发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以及居住证明,到拟就学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欲转入大连市普通高中的学生须持原学校的学业证明。

  第十条 台港澳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校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台港澳学生适当的补习。学校应按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组织其参加教学活动以及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台港澳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