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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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 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本市实际,坚持规范、教育、引导相结合,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涉及实体内容的,名称一般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实施作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使用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称政府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拟定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证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第十三条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或与其他政府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送审稿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   送审稿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送审稿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送审稿应当与现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对同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替代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   第十七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审稿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负责实施的部门;   4、具体的行为规范;   5、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救济条款;   7、施行日期;   8、其他事项。   (二)起草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2、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3、征求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4、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经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送审稿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法制办公室可将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及时对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如无异议,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公室可建议退回起草部门: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不符合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制办公室认为送审稿涉及问题重大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将送审稿草案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制办公室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布,也可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办公室应对征求的意见认真研究后,直接或与起草部门协商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对送审稿提出综合修改建议,由起草部门具体修改、法制办公室审核,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或其他形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下列说明:   (一)制定依据;   (二)起草经过及调查研究情况;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印发,通过《湖州政报》等途径公布。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按所承担的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办公室受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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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7〕5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公有住房管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1998〕12号)、《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01〕12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租范围
  凡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或代为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含周转房),均属此次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范围。廉租住房不在本次提租范围内。
  二、计租面积
  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阳台(含半封闭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一律按建筑面积的50%计租;公用楼道的建筑面积按户分摊计租。
  三、租金标准
  (一)我区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租金为2。0元。
  (二)房屋折旧调剂。2004年1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每五年为一计租段,每一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租金0。2元。
  (三)供水不到户、室内生活设施不齐全(无厨房、无卫生间)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收取租金;带庭院的住房,其庭院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租金。
  四、租金调剂
  (一)职工在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逾期不退房的,产权单位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收取租金(参照2007年市场平均租金10元/平方米);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二)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应在一年内腾退所住公有住房;对无法购买自有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由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减免。
  (三)因工作需要调出原单位但仍在原工作地的干部职工,在新单位未解决公有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产权单位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租金标准加收2倍的房租,标准租金以内由本人承担,超出标准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四)在工作地以房改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解决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须在3个月内腾退出占有的公有住房,逾期不退出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收取。
  (五)省级干部租住公有住房,因工作需要,其公有住房中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租金。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定。
  五、租金减免
  (一)对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由房屋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减免。
  (二)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地无房且工作地与定居地不一致的,其公有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三)公有住房实行减免和调剂后,框架、混合结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低于1。0元的,按1。0元计收;土木(石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低于0。5元的,按0。5元计收。
  (四)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援藏干部、志愿工作者、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租住框架、混合结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按0。5元计收;租住土木(石木)结构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按0。25元计收。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免收公有住房租金。
  六、租金收缴和使用
  公有住房收取的房租,由房屋产权单位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记账、管理,纳入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的改造、维修。
  对未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公有住房收取的房租,由房屋产权单位存入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
  单位使用住房维修基金时,需编制使用计划,报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上缴额度。
  七、租金管理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大租金收缴力度,切实负起租金收缴责任。对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发布后,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十、国有企业、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房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十一、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中央办公厅2011年度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范围及有关事项说明

中央办公厅


中央办公厅2011年度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范围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专业考试范围

1、秘书局

①文印中心职位:计算机专业笔试,考试范围: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基本操作以及常用办公软件的应用;公文写作;拼版、制版、装订工作的实际操作。

②其他职位:计算机专业笔试,考试范围: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基本操作以及常用办公软件的应用;公文写作。

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党的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及公文写作等。

3、老干部局

①文秘工作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职位:写作,范围:时事政治与机关事务。

②服务处办公自动化工作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职位: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计算机网络、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计算机硬件知识。

③行政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职位: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电路原理、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电机与拖动基础、自动控制理论、电力系统基础、建筑电气、电气照明。

④服务管理工作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职位: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旅游学概论、公共关系学、服务管理、服务心理学、服务礼仪、社交礼仪。

4、人事局

材料分析与写作,范围:时事政治与当前热点问题分析。

5、毛主席纪念堂管理局

①安检处安全防范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计算机基础。

②机电一处设备运行及维护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模数电子、电路原理、电机学(电力拖动)、电气及自动化控制、计算机网络、企业供配电及PLC、变频器等控制原理和应用、工程案例设计与分析。

③机电二处设备运行及维护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供热采暖):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工程力学、工程热力学、流体力学、传热学、电工电子学、热工设备、热泵技术、热能转换利用、暖通空调、计算机应用技术。

④机电二处设备运行及维护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空调制冷):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传热学、工程热力学、工程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与电子技术、建筑环境工程、建筑设备工程、暖通空调、制冷技术、供热与通风工程、计算机应用技术。

⑤行政处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专业知识笔试,考试范围:房地产评估、工程经济学、房地产会计、基础会计、城市规划、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及案例分析。

二、其他事项

1、专业考试主要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个别职位进行实际操作水平测试。

2、报考组织专业考试职位的考生,综合成绩中,专业考试成绩占25%,面试成绩占25%,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